玩忽职守罪论文_李燕妮,李果

导读:本文包含了玩忽职守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玩忽职守,因果关系,主体,桃江,刑事责任,水利局,主观。

玩忽职守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燕妮,李果[1](2019)在《湖南桃江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黑“保护伞”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12月24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沅江市教育局原局长胡经纬职务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经纬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被告人胡经纬收受的贿赂及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依法(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2-26)

倪元,刘北山[2](2019)在《李某行为是否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一文中研究指出【典型案例】李某,中共党员,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企业项目资金申报工作。2018年11月,在其任职期间,A食品有限公司通过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了“省级现代食品产业发展项目”。李某作为D县时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食品产业化项(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11-27)

蔡文勇[3](2019)在《玩忽职守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归责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玩忽职守犯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很多情景下,行为人主观方面即存在过失,具体表现在:未能履行监督人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最终导致不良行为产生,或者由于未按照要求打造安全体系,进而引发损失现象形成。在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行为时,特别是监督、管理过失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中,因果关系极其复杂,往往是多因导致一果,如何在众多的原因寻找属于玩忽职守罪的原因,是查办玩忽职守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司法实践表明,传统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一直未能给办案人员提供一个清晰、可操作性的标准,如果机械的进行违法性判断是不妥的,无法做到罪责一致。在对行为人进行归责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影响其责任大小的因素,通过客观归责理论和主观归责理论对实务中因果关系判断,特别是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判断,能提供较为清晰和可操作的标准和方法。(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王祖顺[4](2019)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认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对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进行刑事归责时,因该罪具有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双重违法性、多因一果性以及因果关系论证的假定性等特点,导致了实务中本罪因果关系认定困难。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较为宽泛,一些实质上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被纳入其中,认定标准、认定方法的混乱和说理不足,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常面临争议和质疑。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中玩忽职守罪的特点,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宜采用条件关系加相当性判断的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两个阶段。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中首先以条件说判断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条件关系,在确定条件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再对被监督者的违规行为与监督者的作为义务进行比较,属于公务人员的监管职责范围则成立事实因果关系。在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中,借鉴危险现实化说和客观归责理论中的结果回避可能性,以事故损害后果的回避可能性作为判断相当性的根据。对相当性的认定,应在折中说的立场上,采用反向假设论证的方法,对监督者、被监督者的行为和损害后果均做相反的假设,并综合事故发生时客观存在的各种因素,判断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事故损害后果的回避可能性,如果可能性超过50%,就具有相当性,成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过以上步骤对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进行筛选判断,合理确定刑事归责的范围,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罪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9-05-01)

姚航[5](2019)在《玩忽职守罪职责的认定——以“8·12”天津港爆炸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一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悬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本以整治反渎为出发点的罪名逐渐偏离其本身的价值与功能,"口袋罪"特征的显现备受诟病。本文旨在监督管理过失理论的视野下,从实际案件出发,为该罪客观要件之一——"职责"的认定提供思路和依据,以便明确玩忽职守罪的成立范围。(本文来源于《刑事法判解》期刊2019年01期)

陈夏琳[6](2018)在《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及其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并非新兴趋势,早于1979年刑法规制中,其便具有了“口袋”样态。虽然1997年刑法相关设定将本罪分解为十几个特殊罪名,实现了“口袋”紧缩,但时至今日,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现象仍难以消弭,或者随意将不符合本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认定为本罪,或者将本应适用本罪的行为排于本罪适用之外,导致责任追究可选择化现象极为严重。究其原因,与本罪条文设计高度模糊、司法随意性不无关系。本罪仅将“玩忽职守”作为该罪的行为描述,“重大损失”作为结果事项,存在语义表达过于模糊、罪状设计过于粗疏的问题,为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留下了空间。在司法实践,玩忽职守不乏罪刑失衡现象,甚至法官可选择性追责,在上下级机构中仅追究下级责任,在同级机构中仅追究部分人员责任,还存在将本应接受本罪处罚,却最终排于该罪适用之外,仅受到行政处罚或组织处分的现象。本罪的泛化适用,导致适用主体无法就自身行为作出有效预测,玩忽职守罪正在逐渐偏离其本身价值。鉴于此,有必要着眼历史进路,立足现实,从规范本身与司法进路出发,深挖潜在土壤,探究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影响因素,并由此出发,提出应对之策。本文由叁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界定了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以及口袋罪的内涵,针对玩忽职守罪的概念,笔者从规范法学进路分析,认为学术界定义中“严重不负责任”表述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构成了文义重迭,基于内容的明确性考量,对本罪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阐述了该罪口袋化倾向的表现形式,包括将不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归入本罪与将本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行为随意排于本罪适用之外,同时,从刑法基本原则层面阐述了本罪口袋化倾向的危害。第二部分从历史遗留因素、规范本身因素以及司法适用因素探究了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的影响因素。其中,规范本身因素包含主体范围不明、罪过形式较为模糊、犯罪客观方面过于抽象、因果关系认定不明、罪名界分不明朗以及量刑设置不合理;司法适用因素包括追责思路固化、法官考核指标不合理以及法院对党政机关依附性过强。第叁部分从规范本身层面、司法适用层面分析了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的应对路径。其中,规范本身层面,应从如下进路出发:明确主体范围、明晰罪过形式、细化客观方面规定、重塑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严格罪名界分以及优化刑罚配置;司法适用层面,应从如下方面着手:转变追责思维、降低法院对党政机关依附性以及改变法官行政化管理模式。(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12-01)

任峰[7](2018)在《机动车管理领域玩忽职守罪司法界定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重要的渎职犯罪类型,玩忽职守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国家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履行职务的活动。由于机动车管理活动的特殊性,该领域玩忽职守罪认定相对较少,但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来看,机动车管理人员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职务,进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并不罕见,机动车管理领域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也随之增多。相对于普通犯罪,玩忽职守罪有其特殊之处,渎职行为往往隐藏在严重危害后果背后亦或是与受贿等行为相伴而生,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被认定为引起危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在车辆管理过程中,机动车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罪的司法界定及适用问题也逐渐凸显。笔者以“孔某某玩忽职守、受贿案”、“邱芃玩忽职守案”与“吴某某玩忽职守案”为例,研究玩忽职守罪的界定与适用问题。为此,笔者以上述案例为切入点,系统分析目前机动车管理领域玩忽职守罪司法界定与适用的问题。通过分析发现,机动车管理领域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存在职责违反的判断不清晰、主体范围不当扩张、因果关系成立勉强、罪刑偏离、“口袋入罪”等问题。在此情况下,结合限制入罪的基本立场,提出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上述现象的主要观点:首先,要警惕主体范围扩展至“合同工”的现象,规范地判断机动车领域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其次,要结合机动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是否玩忽职守进行实质的判断,尤其是要准确的认定履职的情况;再次,要避免罪刑偏离的情况,避免玩忽职守罪成为“口袋罪”,实质认定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防止犯罪圈的过度扩展。(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11-12)

奚玉峰[8](2018)在《从两个无罪典型案例看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之“经济损失”的理解和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叁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有玩忽职守行为,客观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该行为与重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对重大损失中的"经济损失"进行认定。一、理论界的观点在理论界,大部分刑法学者认为,如果行为涉及环保、农业、林业、惠农惠民等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衡量是否造成"经济损失"时,应重点审查涉及资金(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8年12期)

毕晓红,徐磊[9](2018)在《无独立执法权辅警哪些行为可构成玩忽职守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安排,无独立执法权的辅警将前期有过医疗救治但不能正常交流的被救助人送救助站接受救助,未与救助站工作人员交接,后被救助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基本案情2014年8月21日,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8-05-24)

杨玉彬[10](2018)在《玩忽职守罪之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玩忽职守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上讲,这种不入腰包的腐败比贪污贿赂类犯罪更具危害性,动辄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巨额财产损失。刑法理论界对玩忽职守类犯罪的研究明显偏少,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复杂问题却越来越多,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愈发严重。为更好指导司法办案,本文结合典型案例,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深入探讨了玩忽职守罪所涉及的常见疑难复杂问题,提出了更加符合司法办案实际的理论方法。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阐述如下:第一部分为玩忽职守罪之基本问题。从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构造、特性与危害出发,旨在阐释目前玩忽职守罪疑难问题众多,有必要专门予以深入研究,以更好指导司法办案。第二部分为涉及犯罪主体的疑难问题研究。从犯罪主体的定义、身份说和职权说的利弊评析出发,研究在出现主体存疑情况下的解决之道。第叁部分为涉及严重后果的疑难问题研究。从严重后果的主要分类、是否可以量化等问题出发,研究在出现此类问题情况下的量化标准。第四部分为涉及因果关系的疑难问题研究。从因果关系的概念、主要类别、介入型因果关系出发,研究在出现因果关系方面的疑难复杂问题时的认定方法。第五部分为涉及法条竞合的疑难问题研究。从法条竞合的概念、玩忽职守罪与其他过失类渎职犯罪的竞合中涉及的疑难复杂问题出发,研究在出现法条竞合情况下的处断规则。(本文来源于《河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玩忽职守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典型案例】李某,中共党员,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分管企业项目资金申报工作。2018年11月,在其任职期间,A食品有限公司通过D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了“省级现代食品产业发展项目”。李某作为D县时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管食品产业化项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玩忽职守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李燕妮,李果.湖南桃江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涉黑“保护伞”案[N].人民法院报.2019

[2].倪元,刘北山.李某行为是否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3].蔡文勇.玩忽职守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归责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9

[4].王祖顺.生产安全事故中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认定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9

[5].姚航.玩忽职守罪职责的认定——以“8·12”天津港爆炸案为视角[J].刑事法判解.2019

[6].陈夏琳.玩忽职守罪口袋化倾向及其应对[D].中国政法大学.2018

[7].任峰.机动车管理领域玩忽职守罪司法界定及适用[D].东南大学.2018

[8].奚玉峰.从两个无罪典型案例看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之“经济损失”的理解和认定[J].法律与生活.2018

[9].毕晓红,徐磊.无独立执法权辅警哪些行为可构成玩忽职守罪[N].中国商报.2018

[10].杨玉彬.玩忽职守罪之疑难问题研究[D].河南师范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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