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欧洲联盟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欧洲联盟法
欧洲联盟法论文文献综述
苏哲[1](2009)在《欧洲联盟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王维达编着,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月版编着者在该书《序》中写道:"本书虽然起名《欧洲联盟法》,但是实际上只是一本欧洲联盟法的入门书,仅概括了有关欧洲联盟法最基本的知识而已,而且在编写时,出于教材教法的考虑,只选编了一些简单明了的案例。"(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09年03期)
鲍禄[2](2008)在《欧洲联盟法中的指令协调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天的欧洲联盟,已经发展到了27个成员国,它的一体化运动,是以法律的趋同、一致化为条件和体现的。在共同体层面制定的法律,最终要在27个国家得到具体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协调和一致化的引导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就指令而言,在从欧共体到欧盟的几十年间,采用了"旧"、"新"两种不同的协调方法。通过对它们分别进行考察和结合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协调机制是一个包括欧洲法院参与在内的动态系统。(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08年12期)
王丽娜[3](2008)在《欧洲联盟法中的相互承认:一项创新性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相互承认是由欧洲法院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创新法律原则,对减少共同体内的贸易壁垒,促进欧洲市场一体化和加强司法内务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货物自由领域,相互承认原则是指在一个成员国合法销售的产品,在另一个成员国也应该被允许合法销售,即使当该产品没有完全遵守目标成员国的技术规则也应获得市场准入。该原则以"相等性"和"基本协调"为适用条件,"母国控制"为制度基础,由司法判例发展而来。相互承认原则作为一种新的市场规制方法,相对于国民待遇和高度协调具有更强的战略优势,但同时也有一定的不完整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期刊2008-11-01)
张华[4](2007)在《一部推动与发展我国欧盟法学研究的力作——曾令良教授新着《欧洲联盟法总论》评介》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法学在中国的研究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迄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这期间,大量有关欧盟法的专着、译着、教材和论文面世,尤其是随着中欧关系的稳健发展、中欧合作项目的逐步推动、我国对外交流的日益增多,加之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普遍开设欧盟法课程,中国的欧盟法学(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7年05期)
隋欣[5](2007)在《欧洲联盟法和国家主权关系的调整》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一体化进程发端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的一些欧美政治人物的倡议,建构组织体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首创的不同国家之间的自愿性和国家合作、协调机制性的统合。欧洲一体化的思想渊源、欧洲共同体的历史进程、从欧共体到欧盟的进程,共同构成了欧盟法的形成与发展过程。目前,欧洲联盟是世界上经济一体化发展程度最高并正在努力向政治一体化和实现欧洲统一目标前进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欧盟经历半个世纪渐进性的一体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欧洲联盟法,融合了成员国的法律文化和传统、政治和社会价值观的选择,以及实现欧洲统一的历史使命。欧盟组织,不仅其内部组织形同国家主权者,而且在许多领域实际行使着过去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从关税、贸易到整个商业政策;从劳动就业、人员流动到社会福利政策;从运输、农业、渔业、竞争到环境与科技发展政策:从司法协助到内务合作政策;从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总之,从内政到外交,欧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或是排他的或是与成员国并存或混合的。由于这种主权权利的转让具有持久性,且以国际条约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欧盟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所行使的职权,如同国家所行使的主权一样具有稳定性。从主权概念提出至今已有四个多世纪,在其实践过程中,国家主权作为一个历史范畴,也经历了一个日渐丰富和不断完善过程。博丹、格老秀斯、洛克、卢梭、黑格尔等人都对传统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当代西方国家主权观多种多样,本文选择了较有现实影响的新自由主义的国家主权观和建构主义的国家主权观作以分析,并提出应运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对国家主权问题做出创新性思考。欧洲联合进程的每一次推进、欧洲联盟法的每一步完善都不同程度地伴随着主权的让渡。而这种让渡是基于各成员国协商一致同意,欧盟法是各成员国为使其主权权力在更高的层面上和通过更加有效的方式体现出它的存在价值的意志协调的结果。主权的让渡和共享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发展与丰富,都集中体现了国家主权在面对挑战时所做出的必要回应。从区域一体化层面看,这种主权的让渡和共享无疑是历史进步和发展的大势所趋。(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07-05-01)
宋琳琳[6](2005)在《论司法判例在欧洲联盟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联盟法是一个“自成一类”的法律体系,具有欧洲大陆深厚的成文法传统。自从英国、爱尔兰加入欧洲共同体,普通法系给欧盟法带来了重大影响,最突出的表现是司法判例在欧洲联盟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本文试图从司法判例确立了欧盟法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两大基本原则、司法判例在欧洲法院“先予裁决”制度中的重要作用、司法判例是欧盟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司法判例在欧盟法适用GATT 和WTO 协定问题上的重要作用这四个方面对司法判例在欧盟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初步探讨。同时我们也要对司法判例在欧盟法中的重要作用保持客观的认知,因为司法判例也具有在现存欧盟法律体系下无法避免的局限性,本文将对应司法判例的上述四点作用一一进行局限性阐述。(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5-04-13)
陈晓阳[7](2000)在《略论欧洲联盟法的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联盟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善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由于欧盟是主权国家之间的组织,在成员国之上没有强制机构,因此欧盟法的执行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拟就欧盟法的执行方式、执行效力等问题作一探讨。 欧洲联盟法主要(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0年06期)
韦经建,庞小妹[8](1999)在《论欧洲联盟法的效力及其对于国家主权理论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联盟(EuropeanUnion~EU)是世界上经济一体化发展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欧盟渐进性的一体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欧洲联盟法(以下称欧盟法),融合了成员国的法律文化和传统、政治和社会价值观的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1999年06期)
翁国民[9](1999)在《关于欧洲联盟法的若干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先分析欧洲联盟形成的历史,并描述了欧洲联盟目前的主要机构框架,从而说明欧洲联盟的架构所具有的特殊性。在欧盟建立及其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欧洲联盟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体制的特点。其法律渊源具有多样性与直接适用性,在与各成员国法律的关系上通常处于优先地位,笔者认为:欧盟法的出现,对国际经济秩序有多方面的影响。笔者最后呼吁应重视并加强对欧洲联盟法的研究。(本文来源于《外国法译评》期刊1999年04期)
邓菊,洪佳期,栗春坤[10](1999)在《论司法判决在欧洲联盟法中的地位和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判决,作为普通法法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欧洲联盟①的环境内是否也能发挥原有的作用?相对于欧洲大陆深厚的成文法传统,欧洲法院(EurpeanCourtofJustice)短短四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尚不能使司法判决具有其在普通法法院所享有的那种倍受尊崇的地...(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1999年04期)
欧洲联盟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今天的欧洲联盟,已经发展到了27个成员国,它的一体化运动,是以法律的趋同、一致化为条件和体现的。在共同体层面制定的法律,最终要在27个国家得到具体的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协调和一致化的引导是不可缺少的环节。就指令而言,在从欧共体到欧盟的几十年间,采用了"旧"、"新"两种不同的协调方法。通过对它们分别进行考察和结合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协调机制是一个包括欧洲法院参与在内的动态系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欧洲联盟法论文参考文献
[1].苏哲.欧洲联盟法[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
[2].鲍禄.欧洲联盟法中的指令协调机制[J].河北法学.2008
[3].王丽娜.欧洲联盟法中的相互承认:一项创新性原则[C].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律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2008
[4].张华.一部推动与发展我国欧盟法学研究的力作——曾令良教授新着《欧洲联盟法总论》评介[J].法学评论.2007
[5].隋欣.欧洲联盟法和国家主权关系的调整[D].东北师范大学.2007
[6].宋琳琳.论司法判例在欧洲联盟法中的地位和作用[D].吉林大学.2005
[7].陈晓阳.略论欧洲联盟法的执行[J].当代法学.2000
[8].韦经建,庞小妹.论欧洲联盟法的效力及其对于国家主权理论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
[9].翁国民.关于欧洲联盟法的若干问题[J].外国法译评.1999
[10].邓菊,洪佳期,栗春坤.论司法判决在欧洲联盟法中的地位和影响[J].政治与法律.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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