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位阶论文-孟祥曼

权利位阶论文-孟祥曼

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位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堕胎,基本权利位阶秩序,法律比较,生存权

权利位阶论文文献综述

孟祥曼[1](2019)在《基本权利位阶秩序的变迁》一文中研究指出堕胎无论在国内国外都并不是新鲜的话题。堕胎关系到妇女权利、家庭幸福、社会秩序甚至民族的未来。堕胎是包含伦理、道德、政治等的复杂问题,堕胎的判决与相关立法根植于一国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中西方社会对堕胎所持态度差异很大。限制堕胎的程度不同会有不同社会效果。女性地位的提高,医疗科技的进步与经济上的宽裕等使得国外堕胎政策不断自由化。我国的生育政策产生了相关的堕胎问题,主要是强制堕胎与性别选择制堕胎。面对人口老龄化与性别比例失衡的情形,如何基于我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社会的生育政策成为重要问题。不同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是难免的,基本权利位阶秩序对堕胎政策有重要影响,探究基本权利位阶秩序能够更好的处理堕胎问题。文章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展示了堕胎案中的基本权利位阶秩序,堕胎案的判决反映了基本权利位阶秩序的变迁。第二部分分析基本权利位阶秩序变迁的影响因素,包括宪法核心价值和宪法规范、历史宗教、经济人口、国际法的影响等。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生育政策中的所展现的基本权利位阶秩序,由于经济基础和文化传统,基本权利位阶秩序以生存权优先,且相关的生育政策造成了相应的社会问题。由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结合我国传统文化和国际法,在人口老龄化与性别比例失衡的情况下,基本权利位阶秩序应当转变为以妇女自决权优先。第四部分结语表明在基本权利位阶秩序的指导下,应当充分保障妇女堕胎权利。通过本文对基本权利位阶秩序的阐述,以期引发更多人对堕胎的关注与思考,从而实现生育权与其他权利的平衡发展。(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期刊2019-05-20)

孟葆玥[2](2019)在《权利位阶理论的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冲突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针对权利冲突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定义和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以及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等问题都有不同的理论观点。由于论者讨论权利冲突的语境、视角和对权利本身理解的差异,权利冲突的本体理论和解决理论并没有形成共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权利话语在社会中变得更加密集,权利冲突现象也更频繁。司法作为现代社会中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和最重要的途径,之于权利冲突举足轻重,大部分权利冲突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受司法权边界制约,司法语境下的权利指有制定法依据的权利——法定权利,进而权利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被限定为合法权利之间的冲突。制定法追求一种形式合理性,其规范性、一般性决定了对权利的规定的盖然性而非对权利运用具体情形进行完全列举,作为其结果,法官无法在制定法中找到具体个案中冲突权利的行使边界。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建构的成文法传统以及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不平等关系,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无法律依据,法官运用自由裁量厘清冲突权利边界的正当性颇受质疑,处于隐性运行状态。因此,权利冲突司法解决的难点在于为法官隐性自由裁量寻找一种指导其进行实质判断的依据。在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中,权利平等保护理论侧重将权利冲突的解决交给立法,旨在通过基于平等观念指导下的立法对权利边界进行界定;权利边界理论无法为法官在自由裁量中的实质判断提供一种依据或者说为司法解决权利冲突提供一种可操作的方法。权利位阶理论发展出的固定性权利位阶、非固定性权利位阶以及作为位阶形成手段的利益衡量、价值衡量方法,则可以为这种实质判断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依据。但囿于其自身的理论局限性以及对理论核心价值完整性的维护,权利位阶理论无法作为权利冲突司法解决的最终结论而存在,它无法给予解决结果一种制定法意义上的正当性;而且,权利位阶理论旨在形成的实体权利“不平等”也因结果导向扩展至程序权利,这意味着对这种缺陷的制约需要从权利位阶以外的学说理论中寻求弥补机制。法律解释赋予了权利冲突司法解决最终结论制定法意义上的正当性,权利边界又可以在制定法意义上作为权利冲突司法解决结果而存在;权利平等保护理论对程序权利平等做出了规范,有效地遏制了实体权利“不平等”向程序权利不平等的蔓延,这也是法律解释、权利边界理论和权利位阶理论在权利冲突司法解决中所展现出的一种积极的实践价值。(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刘国利[3](2016)在《涉财权利位阶与民生法治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涉财权利是指权利行使过程伴随明显财产消耗和生态损耗的权利。涉财权利位阶是指按照对保障生存和有尊严的生活的意义不同,而对涉财权利内部的不同部分作出的由高到低排列。叁分法体系认为涉财权利内部存在基本权利、一般权利、非紧要权利叁个位阶。只要优先保障基本权利、优先克制非紧要权利,权利配置状况就会得到明显改善。将涉财权利位阶论运用于财产制度、消费制度、居住制度等领域,可以改善这些领域的资源配置状况,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6年10期)

扈艳[4](2016)在《权利位阶在中国司法中的运用与克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位阶讨论在我国学界的兴起与我国民法20世纪80年代强调义务本位,90年代回归权利本位的学术大环境相映成趣。权利位阶理论对于立法、司法均有重要作用。立法将立法者业已形成的价值判断通过法律进行固化。权利位阶理论在立法层面的运用多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和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形成中,其在司法层面的适用可根据是否有法可依分为在法律解释中的适用与在个案平衡中的适用,适用中要保持克制。在现实中,通过对立法目的解释的充分尊重,对法律解释中得出的结论谨慎类推,对个案平衡得出的结论原则上仅适用于个案等多种途径实现权利位阶在司法中适用的克制。(本文来源于《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刘作翔[5](2014)在《权利可以排序吗》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权利冲突问题的讨论中,有人提出了“权利位阶”命题。我认为,“权利位阶”是一个需要我们非常谨慎对待的问题。“权利位阶”意味着权利是可以排序的,而且顺序一旦排出来,上位阶的权利是要高于下位阶的权利的。能这样得出结论吗?不能。这个概念怎么来的?它是从法律位阶(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4-05-26)

刘作翔[6](2014)在《“权利位阶”:一个未能证实的虚幻命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权利冲突问题的讨论中,有人提出了“权利位阶”命题。我认为,“权利位阶”是一个需要我们非常谨慎对待的问题。“权利位阶”意味着权利是可以排序的,而且顺序一旦排出来,上位阶的权利是要高于下位阶的权利的。能这样得出结论吗?不能。这个概念怎么来的?它是从法律位阶(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4-05-16)

曹馨元[7](2014)在《新工人权利位阶顺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工人对权利的需求在变化。新工人在其产生与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其特殊性,他们对权利的要求与其他群体并不相同。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对他们所享有的权利进行研究,并对这些权利进行位阶排序。从而得出哪些权利是新工人在现实中急切所需要得到保护的。将新工人群体划分为叁代进行研究,从而可以清晰的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叁代新工人对权利的位阶顺序要求的变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序论部分。说明提出这个题目的意义。并说明文章的研究方法,是立足于现实的新工人代际角度。这种方法立足于当下新工人对权利的位阶的要求进行排序并将新工人分为叁代来阐述。第二部分是文章的第一章。主要来阐述新工人权利位阶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农民工、打工者和新工人叁个概念进行比较,对新工人的概况进行介绍。其次对新工人权利位阶理论进行阐述,对新工人权利冲突与权利位阶分别进行介绍并进行比较得出他们之间的关系。第叁部分是文章的第二章。在这一章主要介绍新工人的具体权利有哪些,并对这些权利按叁代新工人的模式进行纵向的比较。从中可看出哪些权利位于高位阶。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第叁章。这一章是对前文论述的总结。是对叁代打工者的权利位阶进行排序并按照位阶顺序对同一位阶顺序中的权利进行横向的比较。第五部分是文章概括和归纳。是对全文的总结并升华。主要是根据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中针对新工人这个群体的提案进行阐述,从而说明国家当下对于新工人群体的政策。并对未来新工人的前景进行展望。希望通过对新工人权利位阶顺序的分析,可以得出新工人所迫切希望得到保护的权利。新工人对权利需求同其他群体的不同可以得到国家足够的重视。使国家可以制定政策优先保护那些新工人急切需要得到保护的权利。(本文来源于《辽宁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王克金[8](2010)在《权利位阶、权利平等抑或权利边界——以权利冲突的解决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研究权利冲突的解决时,学者们一般主张权利位阶论或权利平等论。其实,两种观点都没有很好地解决权利冲突。解决权利冲突实际上是重新界定权利之间的关系,重新厘定权利的边界和范围。(本文来源于《长白学刊》期刊2010年04期)

杨占岭,齐佳[9](2010)在《权利位阶初探——化解权利冲突的有效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首先展示了权利冲突的各种现实的存在范式,简述学界对权利冲突的各种学说,提出化解冲突的有效机制,即构建一个基于人类正常心理需求支配下的权利位阶体系,深入分析在现实世界中各种权利并不是按正常的权利位阶顺序排列的原因,进而探求各种冲突的权利之间的特殊博弈关系、转化关系的内在因素。(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聂榕[10](2010)在《权利位阶存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冲突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当中,有学者提出权利位阶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关键方式,而有的学者则彻底否定了权利位阶的存在。笔者从理论以及实践两方面论证了权利位阶的存在,以为权利位阶成为解决权利冲突的方式提供充分的依据。(本文来源于《中国商界(下半月)》期刊2010年03期)

权利位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权利冲突一直以来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针对权利冲突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定义和实质、权利冲突的原因以及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等问题都有不同的理论观点。由于论者讨论权利冲突的语境、视角和对权利本身理解的差异,权利冲突的本体理论和解决理论并没有形成共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权利话语在社会中变得更加密集,权利冲突现象也更频繁。司法作为现代社会中实现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和最重要的途径,之于权利冲突举足轻重,大部分权利冲突最终都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受司法权边界制约,司法语境下的权利指有制定法依据的权利——法定权利,进而权利冲突在司法实践中被限定为合法权利之间的冲突。制定法追求一种形式合理性,其规范性、一般性决定了对权利的规定的盖然性而非对权利运用具体情形进行完全列举,作为其结果,法官无法在制定法中找到具体个案中冲突权利的行使边界。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建构的成文法传统以及立法权与司法权的不平等关系,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无法律依据,法官运用自由裁量厘清冲突权利边界的正当性颇受质疑,处于隐性运行状态。因此,权利冲突司法解决的难点在于为法官隐性自由裁量寻找一种指导其进行实质判断的依据。在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中,权利平等保护理论侧重将权利冲突的解决交给立法,旨在通过基于平等观念指导下的立法对权利边界进行界定;权利边界理论无法为法官在自由裁量中的实质判断提供一种依据或者说为司法解决权利冲突提供一种可操作的方法。权利位阶理论发展出的固定性权利位阶、非固定性权利位阶以及作为位阶形成手段的利益衡量、价值衡量方法,则可以为这种实质判断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依据。但囿于其自身的理论局限性以及对理论核心价值完整性的维护,权利位阶理论无法作为权利冲突司法解决的最终结论而存在,它无法给予解决结果一种制定法意义上的正当性;而且,权利位阶理论旨在形成的实体权利“不平等”也因结果导向扩展至程序权利,这意味着对这种缺陷的制约需要从权利位阶以外的学说理论中寻求弥补机制。法律解释赋予了权利冲突司法解决最终结论制定法意义上的正当性,权利边界又可以在制定法意义上作为权利冲突司法解决结果而存在;权利平等保护理论对程序权利平等做出了规范,有效地遏制了实体权利“不平等”向程序权利不平等的蔓延,这也是法律解释、权利边界理论和权利位阶理论在权利冲突司法解决中所展现出的一种积极的实践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位阶论文参考文献

[1].孟祥曼.基本权利位阶秩序的变迁[D].南京大学.2019

[2].孟葆玥.权利位阶理论的司法适用研究[D].吉林大学.2019

[3].刘国利.涉财权利位阶与民生法治的完善[J].河北法学.2016

[4].扈艳.权利位阶在中国司法中的运用与克制[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

[5].刘作翔.权利可以排序吗[N].北京日报.2014

[6].刘作翔.“权利位阶”:一个未能证实的虚幻命题[N].人民法院报.2014

[7].曹馨元.新工人权利位阶顺序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4

[8].王克金.权利位阶、权利平等抑或权利边界——以权利冲突的解决为视角[J].长白学刊.2010

[9].杨占岭,齐佳.权利位阶初探——化解权利冲突的有效机制[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0

[10].聂榕.权利位阶存在论[J].中国商界(下半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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