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论文_段志秀

导读:本文包含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着作,计算机软件,软件,刑法,制度,目的,合理性。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段志秀[1](2019)在《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日益成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知识产权与其所代表的科技创新在经济中的地位日渐重要,在这种大背景下,计算机产业已渗透到国民经济各领域和生活的各领域,计算机应用已超越了原来的科学计算范畴,扩展至控制、管理、数据处理等非数值计算的工作领域,软件被不断开发并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典型的软件包括各类电子邮件、各类型的嵌入式系统、各行业的办公系统、数据库、游戏等,几乎涵盖到以工农商学兵为代表的所有行业中,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水平与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提出以来始终是学界的热议点,主张以着作权、专利权等各种模式进行保护的争论不停,众说纷纭。但现阶段采用着作权模式进行保护不仅是通行做法,也最具有可行性。首先,计算机软件作为计算机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程序与文档,兼具功能性与作品性,易复制。尽管计算机软件与传统文字类作品不同,但只要具有独创性,其程序与文档就属于着作权保护的范围。出现纠纷时,要判断被控侵权的软件是否真的构成侵犯权利人着作权,首先,要遵循idea-expression原则,先确定着作权涵盖的表达部分,再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这个过程实际是美国所确定的叁步判断方法中的“抽象”和“过滤”过程,根据理论,软件的意识形态部分、非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以及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已公开部分是不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排除这部分的基础上,再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行为人是否有接触被侵害软件的可能,这些原则与具体操作步骤并不是割裂的,应当相辅相成。我国基于加入WTO的需求和受美国的影响,对计算机软件采取了着作权保护模式,一度为我国软件行业贡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着作权保护软件疲态尽显,不断涌现的新问题没有定论,例如用户界面是否需要着作权加以保护、最终用户的侵权问题、以及软件间接侵权越来越隐秘难判断、产品密匙作为功能性产品何时能得到着作权保护均不断引起争议,这给软件的着作权保护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无法确定有其他更合适的保护模式的现阶段,坚持并完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依然大有裨益。本文分析了计算机软件制度的相关理论,并考察软件的发展现状、侵权现状以及保护现状,阐述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类型以及如何判定侵权来达到保护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目的。在总结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具体规则和完善建议。首先,文章阐述了计算机软件及其着作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了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可行性以及保护对象与范围;其次,因为存在侵权才需要对软件进行保护,所以分析和论述了软件着作权侵权行为类型以及通过何种侵权判定原则与具体操作方法来保护软件着作权,并阐述了特殊侵权的情况,列举侵权例外,为侵权判定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总结我国目前在软件着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对计算机软件较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论述,考察域外可借鉴经验;最后,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借鉴美国、欧盟较为成熟的规则与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对于软件着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完善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5-01)

石孟涵[2](2018)在《小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小微软件开发者开始参与到开发过程中并逐渐成为互联网创新的中坚力量,人们越来越享受到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便利。而移动应用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计算机软件,其所具备的轻量化与开发简单的特点使得对其进行的实质侵权行为出现了难以取证、不平等合作以及保护边界模糊等问题,为其着作权人,特别是小微软件着作权人相关权益的保护提升了难度,而现行司法制度也应当在取证及实质性相似认定层面对其作出一定的让步,以达到保护个体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根本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邵筠竹[3](2016)在《SaaS模式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云计算,作为第叁次IT浪潮,对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而SaaS模式作为云计算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服务模式,不仅导致软件的使用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更为软件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SaaS模式下用户不需要获得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通过互联网访问相关服务器即可随时使用软件。而在现有的软件着作权财产权利中,无论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出租权都难以完全将这种模式下的软件利用行为涵盖进去。近年来,国内的学者陆续对SaaS模式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的问题展开了研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旧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成果。因此,有必要充分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着作权保护制度,从而对我国SaaS模式下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出租权进行调整与完善,承认“临时复制”和“电子出租”,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获得作品”的范围,进而达到保护着作权人的利益、保障公众对软件的合理使用以及促进SaaS模式软件产业的发展之目的。(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05-28)

姜盼盼[4](2016)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研究回顾与展望——以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重构为分析落脚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计算机软件法律规制在后现代转型中不断面临着各种源自因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认识差异而导致的实践窘境及学者的诘问。但是,目前传统的主流观点却一味强调计算机软件保护权利本位的私权性和客体性,忽视对计算机软件刑法规制进行深层次的历史研究,难以回应刑法谦抑性的无奈与法律趋同化的抉择这些现实挑战。而从微观的视角出发研究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历史,发轫于计算机软件刑法规制理念的创新,厘清对侵犯着作权罪改革思路的拟制,建议对侵犯着作权罪的定罪标准重新检讨,对"以营利为目的"与"复制发行"规范性评价,从刑法修正案的视角看,突破现行刑法"以营利为目的"之立法框架,以及重视"复制发行"于法条的语义学诠释。(本文来源于《滨州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邓天奎,于立[5](2016)在《浅谈我国橡机行业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现状》一文中研究指出介绍了我国橡机行业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现状,并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对橡胶机械行业软件着作权保护措施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橡塑技术与装备》期刊2016年07期)

姜盼盼[6](2015)在《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转型与刑法规制理念的创新——兼论侵犯着作权罪的改革思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历来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重点关注的现实问题。基于后现代经济转型时期,计算机软件刑法规制的完善直接关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与创新的社会效果。计算机软件保护正处于立法变革与转型的浪潮中,侵犯软件着作权罪的立法完善亦是计算机软件刑法保护方案奏效的缩影,映射出刑法谦抑性与秩序普适性的两难、立法本土化与法律趋同化抉择的法律问题,在回应"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之争与"复制发行"的异化存疑的立法命题的同时,提出废除刑法第217条第1款"以营利为目的",增加着作权权利人实际损失以及废除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增加刑法第217条第1款第1项中复制发行包括零售的法律方案。(本文来源于《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4期)

孙远钊[7](2015)在《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界面(API)的着作权保护——兼评美国“甲骨文公司诉谷歌公司”侵权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应用程序界面是否应该给予着作权的保护,一直是争议性极强的问题。本文对于备受国际关注的"美国甲骨文公司诉谷歌公司案"的最新发展做出完整的介绍与分析,并就本案的后续发展以及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进行讨论。本文认为,与这个案件相似甚至同样的问题终将在中国发生。因此必须未雨绸缪,让各界对这个问题给予密切的关注和讨论。(本文来源于《中国版权》期刊2015年05期)

赵转超,罗湘华[8](2015)在《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计算机软件作为当前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要素,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对计算机软件采用着作权保护是当今世界流行的模式,我国也初步建立了门类齐全的计算机软件产业,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保护现状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软件(本文来源于《山西党校报》期刊2015-07-15)

向靖伟[9](2015)在《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经济主导的21世纪,随着信息产业的蓬勃发展,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由于软件是属于“累积性技术创新”成果的“功能性作品”,其独有的特性使得传统知识产权的各大法都难以对其提供最准确全面的保护。目前世界范围内对软件采取着作权法保护的通行模式,但存在许多重大问题,专利、商业秘密法等也能从某些侧面对其保护,但只是辅助,难成主流。软件始终游走于法律的“弱保护”边缘。本文分析了软件这种功能性作品的独有特性,详尽阐述了软件的传统着作权保护模式存在的种种问题,由此引出软件的工业着作权保护模式的理论探索研究,同时结合考察国际上代表性国家的软件保护立法实践,明确了工业着作权保护模式是未来软件保护发展的方向,最后回归到我国现行的软件保护法律制度中,立足当前,尝试用工业着作权保护模式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法律制度。本论文在结构上按照“理论分析、立法分析、对策建议”叁大部分来编排。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理论分析。(第一、二、叁章)首先是对研究对象的介绍。定义软件的概念,分析其特征,阐明着作权保护软件的法理,然后重点剖析了传统着作权保护软件存在的种种弊病,引出了工业着作权保护软件的理论,阐述了工业着作权的概念和性质,最后揭示了软件的工业着作权保护模式的合理性和意义。第二部分是立法分析,制度考察。(第四、五章)该部分首先考察了代表性国家的软件着作权立法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概况,阐释了国际上软件着作权保护的历史形成原因和现今专门立法改革的困难,再介绍了典型国家的软件工业着作权保护模式的立法实践,揭示了软件保护未来发展的方向,最后回归到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来,回顾了我国软件着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指出了目前我国软件保护立法上的不足。第叁部分是立法构想,具体建议。(第六章)该部分基于工业着作权保护软件的模式,对我国的软件保护提出了一系列的立法构想和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南大学》期刊2015-05-05)

石玮[10](2014)在《浅议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软件产业的迅猛发展,软件产品带来的经济价值之大诱发了许多人越过授权而直接进行销售、使用或传播,严重侵犯了软件开发者的着作权。本文通过分析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发展状况及其侵权的现状,深入研究我国对软件着作权的保护制度与法律法规,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并提出合理建议,为我国完善软件着作权的保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来源于《知识经济》期刊2014年17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越来越多的小微软件开发者开始参与到开发过程中并逐渐成为互联网创新的中坚力量,人们越来越享受到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便利。而移动应用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计算机软件,其所具备的轻量化与开发简单的特点使得对其进行的实质侵权行为出现了难以取证、不平等合作以及保护边界模糊等问题,为其着作权人,特别是小微软件着作权人相关权益的保护提升了难度,而现行司法制度也应当在取证及实质性相似认定层面对其作出一定的让步,以达到保护个体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根本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段志秀.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保护研究[D].兰州大学.2019

[2].石孟涵.小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探究[J].法制博览.2018

[3].邵筠竹.SaaS模式下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6

[4].姜盼盼.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研究回顾与展望——以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重构为分析落脚点[J].滨州学院学报.2016

[5].邓天奎,于立.浅谈我国橡机行业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现状[J].橡塑技术与装备.2016

[6].姜盼盼.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转型与刑法规制理念的创新——兼论侵犯着作权罪的改革思路[J].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

[7].孙远钊.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界面(API)的着作权保护——兼评美国“甲骨文公司诉谷歌公司”侵权案[J].中国版权.2015

[8].赵转超,罗湘华.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问题探析[N].山西党校报.2015

[9].向靖伟.计算机软件着作权保护模式研究[D].西南大学.2015

[10].石玮.浅议我国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的保护[J].知识经济.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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