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千陌:自由主义自我观念的虚无主义悖论——以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为例论文

王千陌:自由主义自我观念的虚无主义悖论——以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为例论文

[摘 要]自我优先性及其所引发的价值虚无主义问题,一直是社群主义的自由主义批判的重点。针对这样一种批评,罗尔斯发展了另一种较为温和版本的政治自由主义。但是,无论是罗尔斯的原初版本还是金里卡等人对此问题的扩展性解释,均未能避免政治自由主义持有自我优先于目的这一本体论预设。甚至可以说,自我优先于目的是任何一种形式的自由主义所退无可退的底线。而桑德尔对自由主义自我观念的批判,绝不只是一个“语义学”问题,其关涉到主体对于“追寻美德”是否具有某种先天的义务。然而,自由主义用以对抗价值虚无主义的种种论证,要么是导向了更深的价值虚无主义,要么是其自我先于目的的本体论结构所不能容纳的。因此,自由主义在对抗价值虚无主义的问题上,陷入了一种本体论层面的悖论。

[关键词]自我;目的;虚无主义;悖论

价值虚无主义之于价值论,如同不可知论之于认识论一样,是整个哲学史上永恒的主题,和永动机一般的存在,不同时代不同文化只会以不同的方式讨论这一问题,却不会真正忽视它。而二十一世纪以来,就英美学界的动向而言,关于自由主义的价值虚无主义问题,仍然是有着相当的热度和讨论空间的。在这样一种论辩之中,既有来自自由主义传统内部的,对关于自由主义的道德观念的一系列问题的深化和反思,例如,自由政府中立性问题①Westmoreland R,“Realizing Political Neutrality”,Law and Philosophy,Vol.30,No.5,2011,pp.541-573.、民主与自由主义的程序性问题②Saffon M P,Urbinati N,“Procedural Democracy,the Bulwark of Equal Liberty”,Political Theory,Vol.41,No.3,2013,pp.441-481.、公民教育问题③Ferracioli L,Terlazzo R,“Educating for Autonomy:Liberalism and Autonomy in the Capabilities Approach”,Ethical Theory and Moral Practice,Vol.17,No.3,2014,pp.443-455.,也有来自自由主义传统以外的,如马克思④Thomas A,“Cohen's Critique of Rawls:A Double Counting Objection”,Mind,Vol.120,No.480,2011,pp.1099-1141.、海德格尔⑤Fain L,“Heidegger's Cartesian Nihilism”,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Vol.64,No.3,2011,pp.555-579.等传统欧陆思想家的自由主义批判的当代版本,当然,也少不了持续发热的施特劳斯学派⑥Smith S B,“Leo Strauss's Platonic Liberalism”,Political Theory,Vol.28,No.6,2000,pp.787-809.。大陆地区的中文学界,自新世纪以来,对自由主义可能的价值虚无主义问题的讨论,大致上仍然紧跟英美学界的节奏。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施特劳斯学派的异军突起,使得施特劳斯学派几乎成为自由主义批判的代名词⑦张文喜《:列奥·施特劳斯:哲学与政治哲学》,《哲学研究》2005年第05期,第58-63页。,另一方面是近来兴起的以黑格尔国家观念为基础的全面的自由主义批判⑧赵敦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性》,《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年第02期,第38-47页。,这些共同构成了新世纪以来对这一问题的大致研究轮廓。

以上研究虽然各有其巨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然而遗憾的是,这样一类自由主义批判,往往是庞杂的、外在的,甚至仅仅是实践策略的,因而缺乏一种专注于解构其根本逻辑构造的更深刻的批判。虽然有的学者以维特根斯坦哲学为基础批判自由主义的认识论问题①Loobuyck P,“Wittgenstein and the Shift From Noncognitivism to Cognitivism in Ethics”,Metaphilosophy,Vol.36,No.3,2005,pp.381-399.,或是从海德格尔的Dasein出发审视自由主义的自我概念何以可能②Salem-Wiseman J,“Heidegger's Dasein and the Liberal Conception of the Self”,Political Theory,Vol.31,No.4,2003,pp.533-557.,或者是以作为实践主体的“我”的概念的内在逻辑异质性,展开对实践哲学的全面批判与重构③徐长福《:实践主词、实践主体和自由本体——从“我”说起》,《现代哲学》2010年第04期,第24-32页。,但这更多是一种英美哲学传统之外的外在批判,因而其理论的解释力是有限的。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之下,重新拾起英美传统内部的、对自由主义自我观念的更深刻的本体论批判,则显得十分必要了。近些年来,英美传统内部对自由主义自我观念的批判,其佼佼者无疑是迈克尔·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无依附的自我(unencumbered)”的批判了。因此,本文将结合近年以来英美学界以及中文学界对此问题的新近讨论,给予这样一个不算太老的问题以一个适合于新时代的解答。

选取我院2016年2月~2018年2月新诊断的2型糖尿病患者100例,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50例,男27例,女23例,年龄24~69岁,平均(58.21±5.94)岁,病程3.5个月~12.8年,平均(6.27±2.38)年,糖尿病证型:气阴两虚型10例,湿热困脾型13例,阴虚燥热型8例,肝脾阳虚型9例,痰淤互结型10例;对照组50例,男22例,女28例,年龄29~73岁,平均(57.52±6.03)岁,病程4.8个月~11.7年,平均(6.43±2.75)年,糖尿病证型:气阴两虚型8例,湿热困脾型12例,阴虚燥热型9例,肝脾阳虚型14例,痰淤互结型7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

一、政治自由主义的自我优先性问题

以罗尔斯为例展开对自由主义自我观念的分析,并不仅仅是因为其在当代巨大的影响力,更因为相较于其前辈们的完备性自由主义学说,后期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表现出了一种在理论构造上更温和的观点,即将自由主义仅仅视为一种政治领域用以实践的非完备性学说④Rawls J,“Justice as Fairness:Political not Metaphysical”,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13,No.3,1985,pp.223-251.。但本文力图证明:即使在一种相当温和的自由主义学说内,仍然存在一种自由主义一以贯之的对自我概念的本体论理解——自我优先于其目的。而无论是威尔·金里卡对这一批评的较老版本的回应,还是理查德·罗蒂等人对自我观念的较新的重构,抑或是对自由主义的语境主义解释,都要么是对这一批评的误读,要么是没有解决这一批评,或者干脆把问题引向一个更复杂的维度。

为了应对桑德尔等社群主义者对《正义论》中强烈的形而上的先验自我的批评,同时亦是其理论关切自身的逻辑必然,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对“公平正义”的理论架构在保证其实践原则的情况下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将具有强烈形而上色彩的“个体的理念”转变为可以经验的具体的“公民的理念”,进而将完备性的公平正义限定为“政治的”公平正义,即,仅仅在涉及公共权力应用的政治的领域所遵循的“公平正义”法则。“这样一来,政治自由主义的目的,也就是寻求一种作为独立观点的政治正义观念。它不提供任何超出该政治观念本身所蕴涵的特殊形而上学说或认识论学说……如我所言,它的目的之一,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具体规定政治的领域及其正义概念”⑤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9页。,因此,作为政治的公平正义则表现出一种强烈的以实践策略为根本导向的理论特征。“现在我们假定,公平正义已经达到了它的目的,而且也找到了一种能为人们公共接受的政治观念。这样,该观念便提供了一种获得公共承认的观点,从这种观点出发,所有公民都能面对面地相互检验他们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否公正。……因之,公平正义的目的乃是实践的。”⑥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8页。至此,“公平正义”由一种完备性学说的逻辑产物成功“降维”为一种实践策略⑦Hittinger R,“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The Review of Metaphysics,Vol.47,No.3,1994,pp.585-602.。

式中,En—林木资源资产经济价值量;K—调整林分质量的系数;Ci—第i年林木资源的投入;Ai—第i年的经营收入;n—林分年龄;P—投资收益率。

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资料发现,沙漠地区高速公路路面面层主要采用粗粒式和中粒式沥青混凝土面层,基层主要采用水泥稳定砂砾(碎石)和水泥石灰粉煤灰综合稳定砂砾,底基层以天然砂砾和水泥稳定砂砾居多。路面结构厚度统计如下:面层结构厚度变化12~15cm,基层结构厚度变化20cm,底基层结构厚度变化20~36cm。本项目路面组合结构选用方案一所示:5cm中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7cm粗粒式沥青混凝土+下封层+36cm水泥稳定砂砾+25cm天然砂砾,所采用路面结构与资料统计相符。

面对桑德尔等人对自由主义自我观念的批判,威尔·金里卡认为,这样一种批判,至多不过是一种语义学的表达。社群主义所提出的这样一种具有先天依附的自我,在政治实践中,其关键点在于是否允许行为主义对其目标进行修正和改变。换句话说,行为主体对其目的的“可修正性”(revisible)才是构成主体之所是的逻辑起点。而如果社群主义认为这个目标是主体不可改变的,那么他们将陷入专制主义的可能性中,必为现代社会所不容;而如果其声称,这个目标是可改变的,那么社群主义所秉持的自我观念将与自由主义没有什么不同。因此,这样一种批判就算不是无关紧要的,但也不会对自由主义的逻辑基础构成根本性的挑战②Kymlicka W,“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Second Edition”,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281-288.。

第一,重叠共识的理论构造是否仍然预设了一个先于目的的自我观念。罗尔斯为了调和“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和“压迫性事实”两个现代社会客观存在的倾向,并且避免共同体压迫性的推广某种“完备性学说”,从而祭出了“重叠共识”这一实践策略。这一策略要求持有不同完备性学说的理性多元论的冲突各方,在不需要压迫性的使用公共权力而推行某种特殊学说的前提下,通过各方调整自身学说,进而在各自学说内部达成对公共领域的自由主义原则的认肯。但是,这样一种预设冲突各方对各自所持完备性学说的可调整性的理论前提,是否也同样预设了一个先于任何目的的纯粹的自我呢。而这样一个自我,无论是公共领域的还是非公共领域的,都是一个没有任何先天依附的、纯粹的、等待选择的自我。而缺乏了这样一个本体论预设的先于目的的自我,任何对目的的选择,甚至在自我之内区分政治的和非政治的,都将变得不可能。

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批判,几乎都是围绕其主体性原则展开的,当然,这一自由主义的主体性批判某种意义上也可以与现代性批判有诸多互通之处。社群主义大体上仍然是沿着这一主体性原则展开自身的自由主义批判的,而迈克尔·桑德尔的独到之处在于——与其师泰勒将主体性原则消解于历史视域之中不同——其批判更加深入到主体性原则的自我观念的哲学根基之中。桑德尔认为,正是自由主义一以贯之的自我先于目的的观念架构,造成了自由主义社会中崇高的丧失、公共善的匮乏,乃至主体性原则的自我反噬。因而,医治现代性的顽疾更需要一种具有“先天依附”的自我观。金里卡认为,桑德尔这一自我观念的批判至多不过是“语义学(semantics)”问题。不过,笔者认为,其显然低估了这一批判所具有的理论意义。

这样一种对政治自由主义的辩护,也许可以使其在实践上避免完备性学说和压迫性使用政治权力的纠缠,但是在本体论层面,则无法为政治自由主义不持有一种自我先于目的的本体论预设,进行有力的辩护。在本体论辩护中,引入经验观察,显然犯了康德主义所严重警惕的混淆现象和物自体的错误③Guyer P,“Kantian Foundations for Liberalism”,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Ethics,Vol.5,1997,pp.121-140.。诚然,在经验层面我们都具备一种“选择他者的能力”,而这样一种选择能力也绝不可能以自由主义完备性学说所假设的那种“纯粹的自我”这一形态出现,但是,经验层面的事实并不能否定理论层面的本体论假设。这二者至多是一种并行不悖的状态,而且,事实上,在经验层面对个体选择能力的依赖,恰好在理论层面映射了政治自由主义在其本体论上持有一种自我先于目的的预设。

第二,政治自由主义是否持有一种多元自我的概念,如果是,那么这种多元自我是否能避免针对自我优先性的理论批判呢。近来,有学者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从其本体论上是不可能避免认肯一种自我观念的,一旦缺失了一种自我观念作为基础,那么整个理论的自洽性将会受到影响,因此,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是否认肯某种自我观念,而在于认肯何种自我观念,根据这样一种预设,政治自由主义应当持有一种多元的自我观念④Wesley D,“Pragmatism,Democracy,and the Plural Self”,Transactions of the Charles S.Peirce Society,Vol.52,No.4,2016,pp.633-651.。而这样一种自我观念,通常持有一种政治的与非政治的自我的区分,在政治领域,其自我观念与自由主义原则相一致,接受其自我优先性的理论预设,而在私人领域,这种自我观念则是以“反讽”的方式自我调整自我适应的⑤Rorty R,“Contingency,Irony,and Solidar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20.。

但是,这样一种多元的自我,所要面对的最大的挑战在于,自我与自我之间的价值排序问题,尤其是政治的自我与非政治的自我发生冲突之时,何种自我观念才是引导我们行为的基础。不管多元主义者如何强调诸种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性,当政治的与非政治的自我发生冲突时,其最终解决方案一定是如政治自由主义所暗示的那样,亦如多元自我论所要求的那样,以政治的自我为行为的基础。如果多元自我论的支持者放弃这样一种在实践中以政治自我为尊的自我观念,那么他们将陷入多元主义与相对主义之争中,导向一种更深的价值虚无主义①Gunnell J G,“Relativism:The Return of the Repressed”,Political Theory,Vol.21,No.4,1993,pp.563-584.,反之,如果其接受了这样一种理论预设,那么多元的自我论只不过是构建了一个政治自我对于非政治自我的优先性,而这样一种政治的对非正政治的自我优先性,至多不过是整体理论构造上的自我优先性的一种较隐秘的表达罢了。

第三,政治自由主义是否认肯一种对自由主义的语境主义解释,这样一种解释其理论效力如何。近来兴起一种对自由主义的语境主义解释,即认为自由主义并不存在严格的一以贯之的逻辑基础和理论立场。自十六世纪以降,自由主义只是一种在实际政治对抗之中不断得以丰富的语境之下的产物②Bell D“,What Is Liberalism?”,Political Theory,Vol.42,No.6,2014,pp.682-715.,但是无论政治自由主义如何强调自身学说的非完备性,如何强调其哲学理念的实践性,在捍卫自主性(autonomy)原则这一点上,都是不可再退的底线。况且,这样一种说法其引起的麻烦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综合各种考虑,政治自由主义很难接受这样一种语境主义的解释的,在此不再赘述。

事实上,无论是罗尔斯早期在《正义论》中表现出的康德式的自主性原则的建构③Taylor R S,“Rawls's Defense of the Priority of Liberty:A Kantian Reconstruction”,Philosophy&Public Affairs,Vol.31,No.3,2003,pp.246-271.,还是如后人所建议的那样,以康德的自主性概念为基础,重构一种严格限定在政治领域的自主性原则④Rostb X,Li C F“,Kantian Autonomy and Political Liberalism”,Social Theory and Practice,Vol.37,No.3,2011,pp.341-364.,自主性原则都是任何一种形式的自由主义所退无可退的逻辑基础。正如金里卡所指出的那样,问题不在于自由主义是否需要一种自主性原则,而在于它需要一种什么样的自主性原则,哪怕不是一种康德主义的自主性建构,那也必须是以类似的自主性原则为核心的,建立在其他理论基础之上的自主性原则⑤Kymlicka W“,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Oxford Political Theory)”,USA: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66.。而一旦我们承认了这种自主性原则的核心地位,那么无论何种形式的自由主义,哪怕是政治的自由主义,其本体论上都或明或暗地持有一种自我优先性——即自我先于目的——的理论预设,则成为其逻辑上不可避免的结果了。

二、自我优先性的虚无主义批判

针对这样一种可能的指控,威尔·金里卡认为,我们根本不需要承担任何完备性学说或本体论层面的自我优先性的概念,就可以完成对政治自由主义的证成。其策略在于诉诸我们日常经验可见的观察,即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可见的政治实践中,都不存在一个纯粹的、未经选择的自我,我们总是某种社会的产物,总是某种历史的继承者。但是,我们任何一个个体,在实践中都具备选择他者(ability to alter)的理性能力,虽然这种理性能力的实现受到各种外在环境的影响,但是这一任何理性个体所具备的“选择的能力”将成为政治自由主义这一实践策略何以可能的基础②Kymlicka W,“Liberalism,Community,and Culture”,USA: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50.。

高扬的主体精神之下,第一个牺牲品就是崇高。由于缺乏一种具有深厚构成意义的自我,善对于主体而言不再是一种自我发现、自我认知的产物,恰恰相反,善成为一种纯粹的主体偏好,每个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认肯的善,只要这种善不违背政治正义的原则。然而由于缺乏规定我们是谁的根本目的所在,也就缺乏了评判善与善之间高低的根本标准,一切善都成为不可公度的善。无论何种的崇高与何种的庸俗,都仅仅是个人意志的选择,甚至仅仅是个人欲望的偏好罢了。在善的观念上,政治自由主义导向了它所反对的那种功利主义的视域,“对于罗尔斯来说,功利主义的错误不在于把善设想为任意给定的与价值没有区别的欲望的满足——因为公平正义也分享这种观点——而只是在于对这些满足在人们中间的分布方式漠不关心。”①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88页。政治自由主义以个体化的原则修正了功利主义在欲望满足分配上的错误,然而这种修正反而导致了一个更大的错误,“这个更大的错误是,它没有严肃对待不同欲望序列之间价值的质的差别,而此错误根源于公平正义所使用的贫困的善解释”②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189页。。

随着至善标准的虚无化,第二个牺牲品则是公共善的可能性,“如此彻底独立的自我排除了任何构成意义上占有紧密相连的善(或恶)观念。排除了任何依附(或迷恋)的可能性,而这种依附(或迷恋)能够超过我们的价值和情感,成为我们的身份本身。它也排除了一种公共生活的可能性,在这种生活中,参与者的身份与利益或好或坏都是至关重要的。”③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79页。因此公共的谈论善变得不可能,每一个人的善观念只能是他们自己的事情,由于不存在一个公共的标准,也就不存在一个在公共生活中讨论共同之善的可能性,所谓仁慈与善意不过是满足那个他者独特的偏好罢了。而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公共善的可能性的丧失,一同丧失的则是谴责的可能性,或者说在严格的自由主义视域内,不存在一种强烈的道德谴责的可能性,对于那些明显违背我们道德直觉的存在(例如设想一种对身体无害且质优价廉的毒品,一个有足够经济能力的人沉迷于此),我们能做的只是以政治正义之名进行一种极其微弱的谴责,甚至谴责这个词语本身都不再具有公共意味。

最后,这个虚无的自我甚至消解了主体理论所最自以为傲并且是理论之出发点的自由意志的可能性。“道义论的自我由于完全没有品格,在任何严肃的道德意义上都没有自我认识的能力。如果说,这种自我不受任何约束、且在本质上被剥离一空,那么,任何个人都将无法作为反思的对象而对自己进行自我反思……由于缺少构成性的依附联系,慎思只是先于‘纯粹的偏好性选择’,它意味着我们所追求的目的已陷于偶然之中”④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202页。。这并不是说主体不会做出选择,而是说主体在选择其目的的时候只是根据主体所在的环境,权衡自己对于各种目的的渴望程度乃至成本花销,在经过工具理性的反复计算之后,主体出于最广义上的效用的满足,而做出的一种情景化选择。换句话说,所有貌似是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其实只是主体在环境之下计算的产物,自由从此沦为彻头彻尾的表象,“道义论的自我由于被剥夺了一切构成性的依附联系,更像是被解除行动权力的自我,而非解放的自我……自由解放的时刻在到来之前便已消失;至高无上的主体被抛入环境要求的汪洋大海”⑤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200页。。

为了解决自由主义之自我优先性的自我观念架构所可能带来的虚无主义问题。社群主义扩展了一种主体间性的论证模式,并且试图通过主体间性构建一个充足的自我,一个具有某种形式的先天依附的自我。“主体间的观念允许在某种道德环境中,对自我的相关描述不仅包括了单一的、个体的人,只要我们将责任或义务归之于家庭、共同体、阶级或民族而不是某种特殊的人类”⑥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79页。。而对于共同体价值而言,主体间性不允许一种“个体的认可理论”而把实现共同价值视为一种超越于个体之上的义务,“我对某些人所持有的这些忠诚不同于正义,它们不需要、甚至不允许我所作出的契约推理,相反,倒是需要和允许我凭借那些或多或少能持久保持的依附与承诺,正是这些依附和承诺一道给予我所是的个人以部分规定”⑦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第202页。。

如果我们承认这样一种作为工具而言的政治自由主义可以解决价值虚无主义的指控,那么其必须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如果首要善作为一种工具而言,是为了辅助公民实现各自的善观念,那么其是否承诺了一种柏林式自由主义的价值多元论作为其完备性的背景学说,进而,其也必须面对自由主义的价值多元论所可能面对的问题。第二,如果政治自由主义并不认肯某种完备性的价值多元论,而仅仅是把首要善作为一种独立的工具,正如德沃金所宣称的那样,这一工具并不具备任何引导公民趋向某种善观念的价值预设,它不仅不承诺公民们应当追求多元的善,甚至根本不承诺公民们应该追求某种善①Dworkin R,“Sovereign Virtue: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US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pp.144-145.。那么这样一种工具性的善,仍然只是康德的自我优先性观念及其延伸的道义论原则在政治领域的翻版,仍然要面对前文所述的虚无主义批评,价值成为了一种主观偏好的产物。而更为严重的是,这样一种自我优先性因其失去了康德主义的价值论支撑,其政治实践在资本主义的大背景下,这一主观偏好的选择更有可能表现为一种消费主义的价值观,进而,一切价值都被抹平了,而唯有消费能力成为衡量其价值的根本②Shusterman R,“Pragmatism and Cultural Politics:From Rortian Textualism to Somaesthetics”,New Literary History,Vol.41,No.1,2010,pp:69-94.。

这样一个充足的自我,在本体论层面有两层意义,就其主体内而言,社群主义上承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幸福主义伦理观,将追求德行的幸福生活视为人生的终极目的,因此,社群主义的自我是一个有待于发现其先天目的的自我,自我并非选择目的,而是目的天然地内在于主体之中,自我究其一生所要做的就是不断深入地认识那个决定⑧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韩震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页。。另一方面,就其主体间性而言,这样一个充足的自我在本体论构成之初就融合了一个扩展的理解的可能性,这样一种扩展性理解上承黑格尔“主奴辩证法”下启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直至查尔斯泰勒给与其一种更符合社群主义理论范式的表达,其理论关键在于将自我放在他者、放在主体间性的视域下去理解,将自我的构成理解为一种他者认同的产物①查尔斯·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第49页。。因而,社群主义在本体论上构成我之所是的,不再是抽象的自我以及我的自由选择权问题,而是主体间性视域下“他者”的“承认”问题,“他者”在本体论层面构入“自我”之内,因此“他者”不再单单是纯粹的“他者”,“他者”成为主体之内的“他者”,“他者”成为“自我”的不可分割的本体论层面的组成部分,恰恰是我与“他者”在或明或暗的对话中,才真正构建了我之所是。

通过将自由主义限定在公共政治领域,并且将其降维为一种非自由主义完备性学说之下的实践策略,从而回避社群主义者对自由主义始终持有一种先于目的自我观念的指控,这一论辩策略是否是可行的呢,笔者认为,至少有如下三个问题是需要解决的。

水利大发展,投入是关键。10年来,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多渠道筹集资金,千方百计增加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然而,金里卡显然是低估了这一批评所具有的理论效力。二者虽然在政治实践中都不可能不承认主体对于其目标的“可修正性”,但因其主体观念的内在逻辑构造不同,其在“可修正性”上所表现出的价值引导亦是极其不同的。如果持有一种自由主义一以贯之的自我观念,即,在其本体论上自我优先于目的的理论预设,那么这样一种可修正性,在其实践领域将丧失一种超越于主体之上的、可作为主体反观自身的、外在于主体的较高的标准,而这样一种高于主体的标准的缺失,将会很有可能陷入施特劳斯学派所述说的现代性批判之中,即:现代性所允许的自由选择不再是崇高与崇高之间的选择③徐戬《:高贵的竞赛——施特劳斯与“主义”的彼岸》,《开放时代》2009年第09期,第63-78页。,而是允许崇高与卑劣之间的选择,自由主义直接模糊了崇高与卑劣的界限④田光远《:论列奥·施特劳斯对现代性的批判》,《求索》2007年第07期,第135-137页。,而这一切都可归咎于对主体性的过度褒扬⑤张以明《:现代性的运作机制:反思性唯我主义》《,现代哲学》2006年第03期,第7-13页。。反之,一种具有先天依附的自我,显然可以给予“追寻美德”以一种天然的、优先于主体的、不可推卸的义务,虽然究竟何为美德在实践中一定是一个符合“可修正性”原则的变动不居的过程,但是这样一种或是先于自我的目的,或是与自我相互构成的目的,显然提供了一种高于主体的外在标准,进而也提供了一种在实践中不断导向“崇高”、导向“美德”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只有确立了这样一个具有先天依附的自我,追寻美德才会成为主体不可推卸的义务。

三、自我优先性的价值虚无主义悖论

围绕着自由主义可能的价值虚无主义的批判,一直是当代政治哲学比较热点的话题。通常情况下,自由主义者会否认自身有任何可能的价值虚无主义倾向的,而针对社群主义或施特劳斯学派的批评,自由主义自身亦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辩护。这些辩护要么是以否定性的方式,将政治自由主义视为一种实现某种美德的工具,要么是以肯定性的方式,直接声称与自由主义原则相谐调的诸种德性,其自身就是一种独立的道德概念。而本文需要指出的是,政治自由主义并非不能在实践上避免价值虚无主义的后果,也并非不能在理论上为某种善观念提供可能,其真正的症结在于,自由主义为了反对价值虚无主义所作的辩护,不是其自我优先性的自我观念能够支撑的,而放弃这一自我观念,对任何形式的自由主义又都是不可再退的底线,因而,自由主义在价值虚无主义问题上,陷入了一种本体论层面的悖论。下面本文将具体考察针对自由主义的非价值虚无主义辩护何以可能的问题。

从较强的意义上讲,自由主义可以通过将与自由主义原则相协调的实践原则直接肯认为一种独立的道德观念③Larmore C,“Political Liberalism”,Political Theory,Vol.18,No.3,1990,pp.339-360.,这样一种道德观念既可以称之为自由主义的个体道德观念④Peonidis F,“Liberalism as Personal Morality”,Archives for Philosophy of Law and Social Philosophy,Vol.81,No.1,1995,pp.41-46.,亦可以称之为一种否定性的道德观念⑤Allen J,“The Place of Negative Morality in Political Theory”,Political Theory,Vol.29,No.3,2001,pp.337-363.。这样一类道德观念,其共有的特点是,直接将自由主义的实践原则内化为一个个具体公民的道德原则,这样一种道德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公民的公共交往中,亦同时体现于公民的私人生活(家庭)乃至自我反思之中。也就是说,公民们不仅要在公共交往之中体现出自由主义所一般认可的自由、民主、平等、尊重、宽容等原则,更要在私人的家庭生活,乃至内心的心灵生活中体现这一原则。而一公民在公共的、私人的、内心的活动中彰显出的自由主义原则越多,相应的其实际持有的道德就越多。而这样一种符合自由主义原则的内化的个体道德观念,通常又是以(符合自由主义原则的)宽容的形式表现出来的⑥Creppell I,“Toleration,Politics,and the Role Of Mutuality”,Nomos,Vol.48,2008,pp.315-359.,甚至,宽容可以称之为自由主义社会的根基性道德,其他诸种完备性学说所认肯的道德观念,只能在自由主义的道德观念之中起作用。

脉冲载荷发生装置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发射管将弹丸以一定初速度v0 发射,弹丸撞击液压缸上的活塞产生脉冲载荷,如图1所示。如果忽略液压介质的质量和阻尼,脉冲载荷发生装置的工作原理可简化为弹簧-质量块模型。图1中将弹丸和活塞简化为2个质量块,将弹丸质量记为m1,活塞质量记为m2 ;将液压介质简化为1根弹簧,弹簧的刚度与液压介质的性质和形状相关。由于弹丸和活塞的碰撞是瞬间完成的,可以将载荷发生装置的工作过程近似分为弹丸与活塞的碰撞过程及活塞压缩液压介质过程。

另一方面,为了解释这样一种实践策略何以可能的背景因素,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将“公平正义”的理论根基归结为具有深厚民主立宪传统的特殊社会。在谈到政治正义的特征时罗尔斯说道:“它的内容是借助某些基本理念得到表达的,这些基本理念被看做是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的。此种文化由一立宪政体的各种政治制度及其解释的公共传统(包括那些司法解释传统)、以及作为共同知识的历史文本和文献所组成。……因此,公平正义是从某一传统内部开始的,而且也把作为世世代代长期传延的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看作是它的基本理念”⑧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第12页。。也就是说,政治的公平正义作为民主社会的实践策略,该观念是由民主社会传统文化中不证自明并且为大众熟知的理念所构成的,作为一种理论而言的“政治正义”至多是将大众在民主立宪文化背景中所熟知的理念系统化、条理化。进一步讲,公平正义的成立基础在于其民主社会的文化背景,或者说,正是因为首先存在了一个民主社会,政治的“公平正义”才成为该社会最佳的实践策略。而民主社会的基础则来源于其深厚的民主立宪传统,换句话说,一个社会之所以是民主社会并不是因为民主社会代表了某种更高级更正确的价值,而仅仅是因为它是民主社会。至此,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不仅彻底消解了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完备性自由主义学说的逻辑必然,而且彻底消解了自由主义传统之下的自由民主制度的神圣性,这种消解如果说不是其逻辑积极意义上的必然,至少也是其逻辑消极意义上所默许的必然①Larmore C,“Political Liberalism”,Political Theory,Vol.18,No.3,1990,pp.339-360.。按照此种逻辑,自由民主制度甚至仅仅是特殊文化背景的历史产物而已。

从较弱的意义上讲,自由主义对抗价值虚无主义的一种方式是:将政治自由主义及其相关的社会建构,仅仅视为一种工具性价值,即政治自由主义既不肯认也不否认某种完备性学说和善观念,只要这种完备性学说或善观念与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共性原则相协调。而作为共同体而言的国家,其主要任务是提供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可以辅助公民们实现各自善观念的、作为一种工具而言的首要善,这个首要善的具体清单可以随着不同时期、不同社会而有所变化,但其主要以物质利益及其相关的形式表现出来。

但是,将自由主义原则认肯为一种独立的道德观念,同样会面临两难困境。一方面,政治自由主义既不认肯也不否认理性多元论视域下的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而这样一种道德原则显然过强地持有某种自由主义的完备性学说,这样一种对完备性自由主义的高度依赖型,显然会造成政治自由主义原则的自我反噬。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如果这样一种独立的作为自由主义的道德原则能够成立,那么就等于预设了一个自由主义社会之公民“应当”追求的道德义务,作为自由主义社会的公民,我应当让自己越发的宽容,我应当践行自由主义原则,我更应当把自由主义原则内化为我个人的道德。这样一种道德原则事实上就已经规定了类似于社群主义者所主张的那种个体的先天依附,即我作为自由社会的公民,我有义务追寻那个属于自由社会的美德观念,并且使之贯穿终身,因而,也就规定了同一于自我的目的之所在。而这样一种自我观念却不是自我优先于其目的的、自由主义一以贯之的自我观念所能容纳的。

最强的意义上,自由主义对抗价值虚无主义可能的第三种辩护,就是在基础逻辑上承认一种价值多元论,同时将政治自由主义所认肯的“首要善”作为工具性原则使用,其最终目标是鼓励公民们通过“首要善”这一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工具手段,去追求属于公民们各自认肯的完备性学说以及善观念。这样一种价值多元论的近代表现形式是由以赛亚·柏林提出的。多元主义的基本纲领认为“生活提供了一种多元的价值概念,它们同等真实、同等终极,因而也同等客观,因此,在无尽的时间之中,既不能以某种等级秩序排列它们,也不能以一个更高的、绝对化的标准判断它们”⑦Berlin I,Hardy E B H,“The crooked timber of humanity:chapters in the history of ideas”,New York:Knopf,1991,p.79.。而这样一种价值多元论经由约瑟夫·拉兹与自由主义原则相适应的改造,进而发展成为一种自由主义的至善论①Gavison.E B R,“Issues in contemporary legal philosophy”,Oxford:Clarendon Press,1987,p.88.(liberal perfectionism)。这样一种自由的至善论在其某些形式上,与施特劳斯学派所宣扬的那种“柏拉图式自由主义”②Smith S B,“Leo Strauss's Platonic Liberalism”,Political Theory,Vol.28,No.6,2000,pp.787-809.有着诸多相似之处。他们都认为,自由主义所允诺的自由不应当是在价值领域里,崇高和卑劣之间选择的自由,而是在诸种高尚之中、在诸种崇高之中,选择的自由。而在政治领域,拉兹对此的进一步发展是,政府不应仅仅是守夜人的角色,自由主义政府的价值中立不应当是善与恶(但不违法)之间的中立,而应当是诸种善之间的中立,政府有义务推进多元的善,但也同时有义务消减诸种可能的恶的生存空间③Raz J,“The Morality of Freedom”,USA: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370.。

这样一种最强意义上的、针对价值虚无主义的辩护,很有可能在实践中极为接近诸种自由主义乃至政治自由主义的本意,我们丝毫不必要怀疑诸位自由主义理论家在政治实践中,对某种值得追求的善观念的鼓励。但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是,自由主义乃至其较温和版本的政治自由主义,在其理论框架内,尤其是其关于自我观念的本体论层面,是否能够足以容纳这样一种自由至善论。

总体来看,水政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执法机关滥用手中权力,公民在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忽视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在自己的权利受损害后不能得到及时救济等等。

何守一“是是是”的直点头,等权头辛燕晓一走,何守一和郑玉英就逼问何东到底为什么没登记,何东说不想,再问为什么,就说不出来了,因为怎么看何东都不觉得现在是阐述自己理想的时候,结果父母意见就是,赶紧结了,别折腾了。

如果政治自由主义要持有这样一种多元的、自由主义的至善论,那么首当其冲的是来自政治自由主义内部的反对意见,即,这样一种强效的并且承诺了价值多元论这一完备性学说的自由至善论,能否与政治自由主义所允诺的既不否认也不肯认任何完备性学说的原则相协调,其最终的稳定性如何④Nussbaum M C,“Perfectionist Liberalism and Political Liberalism”,Philosophy&Public Affairs,Vol.39,No.1,2011,pp.3-45.。当然,我们可以暂时搁置这样一个可以被“语义学”解决的问题,转向一个更深刻的本体论层面——价值多元论的自由主义至善论,其本体论承诺到底是什么。

承诺一种多元的价值论,并且宣称公民们应当根据自己的特质,利用首要善所提供的便利,追寻属于自己的某种善观念,事实上就等于承诺了某种形式的先天依附。这种先天依附表明,公民们有义务追寻某种美德,当然,这种美德观念并不是一而是多,因而,在自我及其目的这样一种逻辑框架之中,其本体论形式表现为一种自我同一于目的的形式,只不过这一同一于自我的目的可能是多元的。进一步讲,这样一种多元目的论,完全有可能通过某种语义学的技术手段,划归为一元目的论,即,对主体而言,其先天依附于追寻美德这一目的,而美德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元的,主体是通过多元的形式实现其先天依附之中的一元的目的。但是,不管这一具有先天依附的目的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其本体论承诺都是自我同一于其目的,这样一种本体论承诺都是自由主义一以贯之的自我优先性所不能容纳的,而放弃自我优先性的本体论承诺,对诸种自由主义而言又是退无可退的底线,其情形可以用进退维谷来形容。至此,自由主义在这里又一次陷入了本体论层面的两难困境。

由图5可以看出,加入石墨烯后的Fenton反应,出水UV254值整体上低于传统的Fenton处理废水,说明加入石墨烯后,废水降解效果显著;同时,对于这2个反应体系,出水UV254值随着H2O2加入量的增加而逐渐降低,且H2O2加入量超过7 mL/L后,出水UV254值趋于平稳。对于这2个反应体系,出水UV254值均在H2O2加入量为10 mL/L时降至最低,分别为0.034和0.027。综合考虑处理效果和经济效益,H2O2加入量为7 mL/L比较合适。

四、结 论

为了解决针对正义论中那种强烈的完备性学说以及自我优先性的批评,罗尔斯发展出了一种较为温和版本的自由主义学说,即将自由主义严格限定在政治领域内的政治自由主义。而无论是罗尔斯原初的版本,还是金里卡等人对此的扩展性理解,其均未能避免自主性原则这一诸种自由主义退无可退的底线,因而,也就承诺了本体论层面的自我优先性原则。在桑德尔等社群主义者看来,这一自我优先性原则事实上导向了价值虚无主义,而为了解决这一价值虚无主义,社群主义又发展了一种具有先天依附的、自我同一于其目的的自我观念。这样一种自我观念的批判绝非金里卡所声称的“语义学”问题,而是关涉到主体对“追寻美德”的先天义务。然而,自由主义用以对抗价值虚无主义的种种道德观念的建构,要么是引向了更深的价值虚无主义乃至消费主义,要么是其本体论承诺所容纳不了的。至此,自由主义在其本体论层面陷入了价值虚无主义的悖论之中,要么放弃其不可放弃的本体论承诺,使之无法称之为自由主义,从而对抗价值虚无主义;要么维持其本体论承诺,使之陷入价值虚无主义的批评之中。当然,社群主义者的具有先天依附性的自我,同样需要面对多种困难。其中,最难以解决的就是其背后隐藏的价值相对主义造成的“无公度”性困境。在这样一种“无公度”的视角下,任何一种价值观念都可以依托传统之名,完成自身的合法性辩护,进而使得价值与价值之间,文明与文明之间,缺乏必要的比较的维度。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证明自由主义自我观念的内在的价值虚无主义悖论的存在,就已经完成了本文大部分的核心任务,至于这一悖论有何实践意义,以及如何才能解决这一悖论,这将是一个更加复杂并且需要留待以后解决的开放性问题。

Paradox of Nihilism in Libertarian Self-Concept:With Sandel ’s Criticism of Rawls as an Example

WANG Qian-mo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Sun Yat-se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000,China)

Abstract:Self-priority,along with its resultant value nihilism,has always been the focus in communitarian criticism of liberalism.In response,Rawls develops a more moderate version of political liberalism.However,neither Rawls’original version nor Kymlicka and others’expansive interpretations of this issue can avoid the ontological presupposition that political liberalism holds,namely self is prior to end.It can even be stated that self is prior to end is the irretrievable bottom line for any form of liberalism.Sandel’s criticism of libertarian self-concept is not only a“semantics”issue,but involves whether the subject has some innate obligation to“pursue virtue”.However,the arguments that liberalism uses to resist value nihilism either lead to deeper value nihilism or are incompatible with its ontological structure that self is prior to end.Therefore,liberalism falls into an ontological paradox when confronting value nihilism

Key words:self;end;nihilism;paradox

[中图分类号]B7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19)04-0096-09

[收稿日期]2019-04-26

[基金项目]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6JJD710015)

[作者简介]王千陌(1987-),男,黑龙江大庆人,中山大学哲学系2015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实践哲学。

[责任编辑:张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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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千陌:自由主义自我观念的虚无主义悖论——以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批评为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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