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官职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职权,法官,真实,主义,裁判,检察官法,实质。
法官职权论文文献综述
彭东昱[1](2019)在《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进一步规范职权职责、完善权益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2月24日,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继2017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叁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这是"两官法"修订草案第二次提交审议。相比一审稿,二审稿从多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条文内容,加强与两院组织法、公务员法的衔接,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对司法队伍建设的要求,夯实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本文来源于《中国人大》期刊2019年01期)
卢乐云,曾亚[2](2018)在《认罪协商机制中的法官职权——基于C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实践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与被追诉人进行量刑协商,法官则对协商合意进行实质审查与裁判确认。试点过程中,法官表现出对新角色的不适应性,在职权行使上存在司法审查重事实基础轻自愿性审查、司法审查与协商自由权的界限不清、协商失败与司法审判衔接不到位等问题。认罪协商与传统诉讼构造的内在冲突、法官的职权惯性以及操作规程的模糊与缺漏是法官职权运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为完善法官职权配置,促进法官职权良好运行,应当更新法官理念,明晰审判职权界限,为法官职权的行使提供具体的操作规程。(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6期)
张洁[3](2018)在《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凡涉及有关公民身份关系的诉讼,便是人事诉讼程序;这其中主要包括:婚姻关系的诉讼、亲子关系诉讼以及收养关系诉讼。这些诉讼案件的范围必须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来确定,因为与身份关系有关的纠纷总是涉及到当事人的私益和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必须要尽可能地追求案件的事实真实,并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而在诉讼中加强国家的干预——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纵观世界,我国台湾地区、邻国日本由于受德国立法模式影响,纷纷设立了人事诉讼程序,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德国,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则被称作家事诉讼程序。无论具体称谓怎样变化,从制度根本来说并无太大差异。我国几十年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从未涉及人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在具体案件审理活动中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适用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是惯常做法。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如此做法有违程序相称性法理,影响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损害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因此,笔者认为建立我国专门的人事诉讼程序是有必要的。笔者在大量阅读中外文献的基础上,运用比较研究法借鉴其他国家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可取之处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建立抛砖引玉。由于人事诉讼程序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该程序有别于普通程序的独特之处,笔者以人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官职权探知为视角,分析该制度的特征并对我国制度建立进行设想。全文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对人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概述进行阐述。毕竟我国司法实践中不曾出现人事诉讼一词,故对基本概念及特征论述总是必要的。与普通的诉讼程序相比,人事诉讼程序制度有自己的独特之处,例如:案件范围特定、诉讼标的具有公益性以及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诉法理等。紧接着,由于是舶来品,有必要将该程序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已确立的普通程序、特别程序、非讼程序进行对比,以此来加深对人事诉讼程序性质及功能有更清晰的了解。最后,笔者对域外制度进行考察,从而分析得出不同地区、国家在建立人事诉讼程序时有相通的举措。第二部分,笔者以人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探知为视角,介绍职权探知主义的基本概况以及在具体制度运行中是怎样实行的。接着,对实行职权探知的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是依据程序相称性原理、以身份关系为诉讼标的的案件具有公益性、实体真实主义的价值目标,以及诉讼案件的非讼化从而交错适用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第叁部分,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现状与反思。长期以来民诉法学者都呼吁建立我国的人事诉讼程序,可现实却是关于人事诉讼的法律制度几乎为零,笔者通过分析研究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缺少该程序背后的原因,并结合我国当今社会经济形势、实体法与程序法协同发展的需要及顺应司法改革的现实情况,得出我国建立人事诉讼程序是有现实意义的。第四部分,笔者在综合他国人事诉讼制度与我国基本国情下,提出我国应该构建属于自己的人事诉讼程序。笔者分别从立法体例、适用案件范围、裁判机构的设立及一些特殊法则入手,为我国将来人事诉讼程序具体构建提出自己的设想。最后是结语部分,笔者对全文简单总结后并对将来人事诉讼程序发展做出展望。(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8-06-01)
陈龙伟,姚迦译[4](2017)在《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之再改造》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证据制度的影响,直接体现为法官为查明真相和澄清事实对证据的调查核实和收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在当下理论界对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权之存在正当性、适用范围以及法官主动调查获取证据之运用产生较大争议,而且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废除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其实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之所以备受责难,并非错在该制度的存在与否,而在于对该制度在顶层设计和基层实践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上。本文围绕理论界争议进行阐述论证,并结合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肯定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此基础上为强化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权从制度设计和配套措施两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司法改革论评》期刊2017年02期)
滕蕾[5](2017)在《民事诉讼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制度实务分析与立法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制度的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以及诉讼模式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促进案件事实的查明以及规范法官依职权取证行为发挥着一定作用。现阶段我国要坚持当事人取证为主,法官依职权取证为辅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对法官依职权取证进行适当的明确和限制。本文的第一部分在于通过收集查找司法实践中的案例,通过对案例中案情的介绍与分析,引出我国法官在依职权调取证据在实践中的适用及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民事诉讼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实务进行分析,提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存在的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范围模糊,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规则不明确以及缺少对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行为的监督问题。进而在第叁部分中提出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立法完善建议。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制度,要从立法上明确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范围,规范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具体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行为的法律监督。(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7-11-01)
李章仙[6](2017)在《绝对的消极被动抑或适度的积极主动——对刑事法官庭审职权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应当破除对法官职权的误解,不能将庭审中法官职权的行使直接等同于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侵害。追求客观真实的司法传统要求法官依职权对程序进行控制和管理,兼顾诉讼并行价值离不开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也需要法官摆脱绝对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当然,庭审实质化进程中法官职权的行使也应恪守诉讼的司法形式性,以"看得见的正义"树立裁判者权威,藉司法能动搭筑与控辩双方理性沟通的桥梁。(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7年05期)
李冉[7](2017)在《论司法责任制下法官职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不仅要求司法人员依法正当地行使职权,且当违法行使职权时承担责任,即要“放权”也要“归责”。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2015年新华社授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通知,对改变“审判分离”的现象,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官职权保障体系,确保法官职权的独立行使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被广为诟病。实践中,首先干扰法官职权独立行使的最大障碍来自法院内部,即审判权运行机制行政化问题,突出表现为案件审批制度的泛滥限制法官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审判委员会权力的扩大导致权责不清、绩效考评制度的推崇转移法官行使职权的重心等等问题。其次,法官追责体系存在的局限性也阻碍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比如法官问责形式的冗杂盲目扩大了追责的范围、追责程序的行政化剥夺了法官的申诉权利、重结果轻行为的追责标准违背了司法规律。最后,最重要的是法官相应的职权保障仍然漏洞重重,与法官关系密切的责任豁免制度并没有法律规定。实现“权责统一”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难点,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原因时,不仅要坚持人民主权理论、司法独立原则,更要做到责任与处罚相当、责任与保障并重。通过对院长案件审批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绩效考评制度的改革,法官责任追究主体、追究程序、追究标准的重构,法官身份、薪俸、安全保障体系的完善和责任豁免机制的建立,希望对保障法官职权行使,落实法责任制,实现权责统一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7-05-01)
陈龙伟[8](2017)在《刑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之再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学界的质疑,认为法官作为案件裁判者享有的职权越大,越可能丧失法官中立性地位,越不利于诉讼的公平公正。为此我国积极推动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从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试图加强控辩双方的对抗,弱化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权。但从实践看来简单弱化法官的调查取证权,增强庭审的对抗性也没有解决司法实务中存在证人不出庭作证或者作虚假证明,庭审形式化,冤案错案等一系列问题,反而由于司法实践中法院调查证据权的萎缩,给司法发现案件真实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本文立足于当前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并对其进行规范评述,进而提出本文的核心观点即坚持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权。同时本文建立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对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之现状、问题及原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以此为奠基,从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对法官依职权调查制度进行完善,并且为充分调查法官主动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积极性,发挥法官调查取证之积极效应,又进一步提出相关的配套措施,以保障该其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7-03-01)
陈莉[9](2017)在《以法官职权探知主义为原则的家事审判》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出,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使以法官职权探知主义为原则的家事审判课题的探讨成为必然。所谓职权探知主义,是指法官不限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而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事实和调取证据。由于法院不仅具有对相应纠纷进行居中裁判的职能,其作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也具有保护国家和社会(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7年01期)
龙大光[10](2016)在《司法改革视野下法官职权配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得到全面的发展。在经过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纲要”、“第二个五年纲要”、“第叁个五年纲要”以及正在进行试点的“第四个五年纲要”改革之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就目前的改革现状而言,在我国司法改革视野之下,如何优化法官职权配置,其将成为司法体制改革最为关键和核心的一点。要优化现行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刑事法官职权配置,就得先明确法官职权与审判管理权等相关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法官职权的核心是审判权,而审判权体现于刑事审判中则是审判管理权、审判过程指挥权以及裁判文书签发权的结合体。就目前我国的司法体制现状而言,法官职权的配置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司法规律,故而,为了适应当前的司法改革以及司法规律,现行的法官职权之配置需要从契合司法改革规律性、适用性的角度进行适当的调整。而要达到调整之目的,则须针对现行司法改革中审判权运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审判管理权等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已达进一步优化我国法官职权配置之目标。然而,从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出发,我国现行的法官职权配置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滞后性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欲解决这些问题,使得司法改革顺利进行,契合司法规律,保证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则需在坚持法官职权优化配置理论基础的指导上,重新对我国的法官职权进行合理的配置。有鉴于此,本文正是通过在对我国法官职权内涵、特征构成要素等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官职权的构成要素即审判管理权、案件审理指挥权、及案件裁判终结权存在的问题,并深入研究我国现行法官职权配置的现状以及其理论基础和遵循司法规律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法官职权的优化配置,提出可供借鉴的优化方案。(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6-06-20)
法官职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与被追诉人进行量刑协商,法官则对协商合意进行实质审查与裁判确认。试点过程中,法官表现出对新角色的不适应性,在职权行使上存在司法审查重事实基础轻自愿性审查、司法审查与协商自由权的界限不清、协商失败与司法审判衔接不到位等问题。认罪协商与传统诉讼构造的内在冲突、法官的职权惯性以及操作规程的模糊与缺漏是法官职权运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为完善法官职权配置,促进法官职权良好运行,应当更新法官理念,明晰审判职权界限,为法官职权的行使提供具体的操作规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官职权论文参考文献
[1].彭东昱.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审:进一步规范职权职责、完善权益保障[J].中国人大.2019
[2].卢乐云,曾亚.认罪协商机制中的法官职权——基于C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实践的考察[J].广东社会科学.2018
[3].张洁.论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D].云南大学.2018
[4].陈龙伟,姚迦译.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刑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之再改造[J].司法改革论评.2017
[5].滕蕾.民事诉讼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制度实务分析与立法构建[D].辽宁大学.2017
[6].李章仙.绝对的消极被动抑或适度的积极主动——对刑事法官庭审职权的探讨[J].证据科学.2017
[7].李冉.论司法责任制下法官职权的行使[D].郑州大学.2017
[8].陈龙伟.刑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之再改革研究[D].云南大学.2017
[9].陈莉.以法官职权探知主义为原则的家事审判[J].人民司法(应用).2017
[10].龙大光.司法改革视野下法官职权配置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