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权论文_禾刀

导读:本文包含了防卫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正当防卫,限度,过失,重伤,警械,致人,不起诉。

防卫权论文文献综述

禾刀[1](2019)在《遭受不法侵害,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意义重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其中"当"与"不当"的界限如何把握,却有一些误解和困惑。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案例向读者介绍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案例一: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农村百事通》期刊2019年22期)

侯竣译[2](2019)在《防卫挑拨中有限防卫权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防卫挑拨中防卫权的问题,一直以来是正当防卫研究的重要范畴之一。通说一般否定挑拨防卫中挑拨者具有防卫权,理由往往有二:其一,挑拨者完全是出于加害的意思而实施反击行为,主观上欠缺防卫意思;其二,基于权利不得滥用的考虑而限制挑拨者的防卫权。但是,无论是立足于正当防卫的本质,亦或是从防卫意思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实务部门处理防卫挑拨案件意欲达到的社会效果而言,司法实践中这种完全剥夺挑拨者防卫权的做法,是不值得赞同的。故而,为了真正实现正当防卫的规范目的和制度价值,需要对防卫挑拨的具体情状作出区分,并根据防卫挑拨的不同情状有限地赋予挑拨者以防卫权。(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张兆利[3](2019)在《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意义重大。但在现实中,人们对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其中"当"与"不当"的界限如何把握,却有一些误解和困惑。本文通过3个案例以案说法,聊聊正当防卫。(本文来源于《湖南农业》期刊2019年10期)

任加顺[4](2019)在《论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1997年《刑法》在修订时,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其主旨在于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但由于《刑法》关于特殊防卫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特殊防卫认定困难,因而并未达到其真正目的。因此,有必要完善特殊防卫制度,让公民敢于行使特殊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本文来源于《公安海警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胡海娟[5](2019)在《论无限防卫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无限防卫权制度的规定之初即是为了面对当今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严峻的治安环境,建立无限防卫权制度也是具有相当的必要性,其立法目的在于当我国法律物理对你救济之时,你可以自行实施该项权利进行救济,这也是对自力救济的一种完善和补充,也是对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但是当其实施权利之时,依旧会带来诸多问题,对于无限防卫权的适用情况以及其他问题均具有较大的争议。因此无限防卫权制度依旧需要进行仔细研究,进行深入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樊磊[6](2019)在《论无限防卫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无限防卫制度是刑法针对不法侵害增设的一项原则性规定,涉及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认定问题,对我国防卫制度影响深远。但是,值得高度重视的是无限防卫权只能适用于暴力犯罪,并且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同时也存在必要限度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9期)

郭跃华,张杰[7](2019)在《法律“撑腰” 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一文中研究指出核心提示近日,福州小伙赵宇“制止侵害被刑拘”事件牵动着公众的心,由此也引发人们对是与非、正与恶的广泛讨论。2月21日,福州警方发布的通报显示,检察机关认为赵宇构成正当防卫,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是社会大众(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9-03-01)

韩骁[8](2019)在《防卫限度的比例性规则研究——以“防卫权”理论为视角的裁判路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法确证原则的范畴错误以及为克服法益衡量方法与正当防卫前理解产生的矛盾,有必要以"防卫权"理论对防卫限度进行实质性解释。在明确正当化根据的前提下,采用定性比较分析(QCA)方法揭示出我国司法实务在判断防卫限度时的逻辑思路,针对其缺陷构建防卫限度的比例性规则:在非致命防卫场合,防卫行为在社会一般理性人预料范围内,则排除侵害的权利具有绝对优先性;除特殊防卫外,防卫人主观上认为有必要(符合相互性理论)使用致命防卫,且履行附条件退避义务后可以进行致命防卫;致命防卫的必要性可以通过防卫人牺牲部分权利获得提升。(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薛铁成[9](2018)在《自招危险行为人正当防卫权资格保有的刑法释疑》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招危险的发生以自招危险行为人的"挑唆"为前提,其对危险的发生存在过错。正当防卫是防卫行为人基于面临紧迫危险时而享有保卫自己或他人法益免受侵害的自然权利。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否认自招危险情形下自招危险行为人享有当然防卫权,但是承认紧急避险"。通说不允许自招危险行为人对自招危险行为相对人实施的行为实施防卫行为,却允许对无辜第叁人的法益实施侵害之否定自招危险情形下自招危险行为人成立正当防卫之结论存在瑕疵;同时,因自招危险行为本身之过错而否定之后正当防卫成立的主客观要件之逻辑存疑。承认自招危险情形下自招危险行为人享有正当防卫权,不仅可以扭转正当防卫立法谨慎的态势和司法适用的"道德洁癖",而且可以平衡权利资格保有、责任分担和严格遵循刑法之因果关系,同时符合权利本位观念。(本文来源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王登辉[10](2018)在《《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视野下警察正当防卫权的性质和地位——兼论警察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与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警察"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文明执法"标准被广泛宣传,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警察执法环境的恶化。警察面对针对自己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可否反击,反击的性质是什么,存在较大分歧。从现行法来看,警察无疑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其防卫行为具有正当防卫和依法履行职责的双重性质,不能将两种性质对立起来。所不同的是,只要警察的执法行为符合《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就不能认定其违法。长期以来,关于警察开枪权存在巨大争议,故进一步明确警察开枪的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防卫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防卫挑拨中防卫权的问题,一直以来是正当防卫研究的重要范畴之一。通说一般否定挑拨防卫中挑拨者具有防卫权,理由往往有二:其一,挑拨者完全是出于加害的意思而实施反击行为,主观上欠缺防卫意思;其二,基于权利不得滥用的考虑而限制挑拨者的防卫权。但是,无论是立足于正当防卫的本质,亦或是从防卫意思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实务部门处理防卫挑拨案件意欲达到的社会效果而言,司法实践中这种完全剥夺挑拨者防卫权的做法,是不值得赞同的。故而,为了真正实现正当防卫的规范目的和制度价值,需要对防卫挑拨的具体情状作出区分,并根据防卫挑拨的不同情状有限地赋予挑拨者以防卫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防卫权论文参考文献

[1].禾刀.遭受不法侵害,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J].农村百事通.2019

[2].侯竣译.防卫挑拨中有限防卫权之提倡[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

[3].张兆利.如何行使正当防卫权[J].湖南农业.2019

[4].任加顺.论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9

[5].胡海娟.论无限防卫权制度[J].法制博览.2019

[6].樊磊.论无限防卫权[J].法制与社会.2019

[7].郭跃华,张杰.法律“撑腰”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N].河南法制报.2019

[8].韩骁.防卫限度的比例性规则研究——以“防卫权”理论为视角的裁判路径分析[J].研究生法学.2019

[9].薛铁成.自招危险行为人正当防卫权资格保有的刑法释疑[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10].王登辉.《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视野下警察正当防卫权的性质和地位——兼论警察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与限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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