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论文_方瑞安

导读:本文包含了人权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权法,法理,国际,公约,政治权利,欧洲,权利。

人权法论文文献综述

方瑞安[1](2019)在《中国话语中“少数民族”概念的再界定——从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出发厘清"族裔团体"(ethnical group)的定义及界定标准,能够为重新审视我国话语中"民族"的概念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并对学界长久以来的"族群""民族"之争形成一个重要的参照。中国话语中惯常使用"少数民族"这一表达方式,其在概念上存在着与国际法上"民族团体"的错位,"少数民族"其内涵实则更贴近国际法上的"族裔团体"。(本文来源于《绍兴文理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6期)

刘志强[2](2019)在《论人权法的叁种法理》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权与公法、私法以及公私交叉法的互构,体现在由各项具体权利构成的基本人权规范体系中。人权法的具体法理可以提炼为权力制约型法理、私权自治型法理与社会保障型法理。这些具体法理从法律权利的明文规定中推导出来,也需要在宪法和具体部门法中加以提炼。法理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具体法理之上还有一般法理。从一般法律原则中可以揭示出人权运行的两种结构模式:防御权结构模式与合作权结构模式。这是人权在规范语境下的两种典型运行样态,也是人权法的一般法理。处理好防御权与合作权的微妙关系,可以促进人权事业的更好发展。除具体法理、一般法理外,还存在最高维度、最根本性的普遍法理。人权法的普遍法理所要揭示的是人权法的"法理中的法理"和"元法理",这种普遍法理就是人权法中"人的尊严"的规范内涵,其负载了人权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价值原理,诠释着人权法的"法之价值"与"法之美德"。(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9年06期)

何燕华[3](2019)在《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框架下老年人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框架下老年人权利保护规范在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以及联合国老龄问题政策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但存在规范漏洞与实施漏洞。从联合国第一次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开始,联合国一直致力于一项全面的、综合性的老年人权利保护公约,目前就具体权利要素进行协商。虽然各成员就老龄化问题已达成相关共识,但联合国实现各国老龄化问题主流化及促进老年人权利的充分保护还有一段艰辛的路要走。(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9年04期)

党和苹[4](2018)在《死刑立法考虑民意问题的新维度——国际人权法发展的新动向》一文中研究指出很多国家将民意被视为死刑废除道路上的一大障碍。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看,国家有责任通过公众教育推动民意向支持基本人权准则的方向发展。无论是生命权还是禁止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处罚,都有趋势逐渐纳入废除死刑的要求。更近期的发展趋势是,国际法越来越直接呼吁将民意作为废死障碍的国家,采取措施积极引导民意,而不只停留在"中立"的角色。尤其是2000年之.后,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机构、已经废死的国家,甚至保留死刑国家内部,都越来越频繁地提出这一要求。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国际人权法发展新动向。(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孙安艺[5](2019)在《论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女性平等参政权的实现》一文中研究指出参政权在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及核心地位,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女性在政治权力领域的充分参与是女性发展的首要保障,是提高女性地位、促进政治文明、保障社会公正与和平的重要手段。联合国成立以后,越来越多的全球和区域人权文件及宣言强调了女性参与政治决策及领导的必要性,为女性参政权的保障提供了国际法依据。自1995年《北京行动纲领》确立30%的女性参政目标以来,世界各地区和各国立法机关在推进女性平等参政权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积极进展,卢旺达国家女性代表在议会中占比已突破性地达到63.8%;全球女性政府首脑和女部长的数量也有明显增长。但是,政治领域仍是男女差距最大的领域,社会性别偏见、女性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等长期社会、历史和文化因素都影响着女性参政权的实现。许多国家议会中女性代表严重不足,各区域的发展也十分不均衡,行政机关中的女性只被赋予了性别化的工作角色和有限的发展空间。对于实施了性别配额制的国家,诸多现实障碍使得性别配额本身并不能带来完全公平的政治竞争环境。因此,各国有必要采取具体措施扩大女性的政治参与并应对女性参政面临的持续挑战,应当培养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与女性公民意识,完善并严格落实女性平等参政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等。总之,全面推进女性参政权的发展,实现两性政治权利的平等仍是全世界人权事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一以贯之的政治行动和坚定意愿,绝不能松懈。(本文来源于《外交学院》期刊2019-05-29)

韩梦琪[6](2019)在《论国际人权法对香港人权保障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历来以积极、能动的姿态在人权领域援引国际人权法材料,广泛吸纳和借鉴国际人权公约,丰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香港本地立法的内涵,国际人权法逐渐成为《基本法》维护人权强有力的工具以及发展香港人权法治的重要来源。但对国际人权法的接纳并不意味着生硬移植国际通行的法律体制,也不意味着赋予其宪法性地位和直接适用的效力,国际人权法在香港的援引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基础和适用规则,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居于法律渊源体系的核心地位,不得与宪法精神和本国价值相悖,须在宪法体制的整体框架内发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的自主性。本文分四个部分就国际人权法对香港人权保障的影响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香港回归前后国际人权法对香港人权法治建构的影响。一方面从人权立法的维度探讨了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以下简称“《人权法案》”)的出台、《英皇制诰》的修订到《基本法》的颁布实施这一系列宪制性文件的变更对国际人权公约不同法律地位的赋予,从回归前通过立法将公约转化为本地法律并赋予其凌驾性地位到回归后废除规定其至上地位的宪制规定,公约法律地位和效力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另一方面从人权司法的维度阐述了香港法院在回归前后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援引情况,尽管香港回归后国际人权公约失去了立法审查的基准地位,但香港法院对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依旧有增无减,涉及到的权利保护范围也日渐广泛。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分别将最具代表性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民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经社文公约》”)作为着力点,通过探讨香港法院援引上述公约的相关典型判例,藉以说明香港法官是如何运用国际人权法材料以及国际人权法规范在判决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公约在司法判决中或直接作为判决依据,或为解释《基本法》和香港本地立法提供附加支持,或被予以回避适用,对判决的作出起到形成作用、加强作用或不发挥任何作用。同时因受到法院适用国际人权公约的权限大小、意愿强弱、方式选择等因素的影响,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对国际人权公约的援引程度也存在差异。第四部分从宪制基础变更和《基本法》条款本身出发,通过分析国际人权法在香港的法律地位、适用效力藉以论证公约在香港解释性适用的可行性,并揭示出基本法解释过程中合宪性解释和合公约性解释竞合的问题,两种解释方法既存在统一性又存在差异性,面对二者的并存和竞争关系,由合公约性解释替代合宪性解释是无稽之谈。在当前“公约主导、宪法缺位”的环境下,香港应坚持以宪法精神为核心的国内价值的优先性和基础性,援引国际人权法的目的仅仅是强化解释文本的说理性和论证结构的完整性,为判决结果的正当性提供补充材料。(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0)

张万洪,丁鹏[7](2019)在《人权法视野下的刑事司法早期阶段法律援助:中国经验与发展前瞻》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向刑事司法早期阶段扩展的制度发展过程,既有回应人权司法保障一般标准的性质,也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刑事司法通过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值班律师等制度,为贫弱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是确保其平等实现有效辩护和公正审判的关键。在此过程中,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还面临着资源短缺、协调不足等挑战,为此需要动员各利益相关方力量,把握当前司法改革机遇,结合制度倡导、区域经验分享、科技创新等途径积极完善刑事司法早期阶段法律援助。(本文来源于《求是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王芳凯[8](2017)在《人权法释义学下的终身监禁:欧洲人权法院相关裁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终身监禁在中国刑法中的落地生根,学说上也渐有扩张适用的论调。但是,终身监禁引入中国,并非基于充分、谨慎的立法考量,而是突袭性立法的产物。在此,本文以人权法作为基本立场,梳理了欧洲人权法院关于终身监禁的标杆性判决。简言之,人权法并不禁止内国对成年人科以终身监禁刑,但绝对不容许设立一种不容缩减的、没有提供审查可能性及释放希望的终身监禁刑。在具体的审查框架上,欧洲人权法院主要从实体上的释放可能性以及程序上的审查可能性进行。其中,前者既包括法律上的释放可能性,也包括事实上的释放可能性;后者则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专门的审查机制,审查是否存在客观的标准,以及是否自科刑之日起就已告知终身监禁犯该如何表现才会被考虑释放。由于《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具有绝对性,因此,不能把终身监禁用作死刑的替代措施。另外,随着“Soering案”的发展,人权法禁止缔约国将申诉人引渡到任何可能判处不容缩减的终身监禁刑的国家。回到中国的现行法,仓促弓引进终身监禁后的问题,主要是终身监禁与《刑法》第78条、《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之间的法条适用关系。但是,即便采取较为宽松的解释方式,仍然无法达到人权法上所设立的最低标准。故而,正本清源之道在于:在现行法无法满足人权法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不宜贸然地扩张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在之后的立法修正过程中,也应更加注重人权法所规定的最低人权标准,并进行相应的检讨。(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黄振威[9](2018)在《人权法语境下日本部落民的权利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日本部落民的形成与发展经过了漫长的历史阶段。明治维新后,虽然日本政府通过相关系列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废除了部落民的身份,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保护其人权的相关立法规定与原则,但是部落民这一特殊群体并未真正彻底消失。受日本根深蒂固的风俗习惯、不彻底的政治改革与经济、职业边缘化等综合因素的影响,部落民受歧视的现象依然存在并遇到了新的挑战。在人权法的语境下,日本可以通过司法审查,修改相关法律,同时也可以综合运用国内外多种方式促进部落民的权利保护。(本文来源于《日本研究》期刊2018年04期)

黄志慧[10](2018)在《欧洲人权法在欧盟民事司法合作中的适用:扩张与协调——以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审查程序的取消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在民事司法合作中取消审查程序的立法改革,有助于促进判决的自由流动和欧洲一体化建设。鉴于传统的公共政策机制并不能妥善解决判决债务人的人权保护问题,欧洲人权法扩张适用于欧盟民事司法合作问题的主张,应予肯定。在欧洲人权法介入的情况下,基于其与欧盟国际私法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应协调欧洲人权法在欧盟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适用。欧盟国际私法与欧洲人权法并不存在根本矛盾,两者相互促进,并服务于将欧盟建成一个"自由、安全和正义的区域"之目标。(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8年06期)

人权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人权与公法、私法以及公私交叉法的互构,体现在由各项具体权利构成的基本人权规范体系中。人权法的具体法理可以提炼为权力制约型法理、私权自治型法理与社会保障型法理。这些具体法理从法律权利的明文规定中推导出来,也需要在宪法和具体部门法中加以提炼。法理的内在逻辑决定了具体法理之上还有一般法理。从一般法律原则中可以揭示出人权运行的两种结构模式:防御权结构模式与合作权结构模式。这是人权在规范语境下的两种典型运行样态,也是人权法的一般法理。处理好防御权与合作权的微妙关系,可以促进人权事业的更好发展。除具体法理、一般法理外,还存在最高维度、最根本性的普遍法理。人权法的普遍法理所要揭示的是人权法的"法理中的法理"和"元法理",这种普遍法理就是人权法中"人的尊严"的规范内涵,其负载了人权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础价值原理,诠释着人权法的"法之价值"与"法之美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人权法论文参考文献

[1].方瑞安.中国话语中“少数民族”概念的再界定——从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视角[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9

[2].刘志强.论人权法的叁种法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

[3].何燕华.联合国国际人权法框架下老年人权利保护[J].人权.2019

[4].党和苹.死刑立法考虑民意问题的新维度——国际人权法发展的新动向[J].刑法论丛.2018

[5].孙安艺.论国际人权法视野下女性平等参政权的实现[D].外交学院.2019

[6].韩梦琪.论国际人权法对香港人权保障的影响[D].山东大学.2019

[7].张万洪,丁鹏.人权法视野下的刑事司法早期阶段法律援助:中国经验与发展前瞻[J].求是学刊.2019

[8].王芳凯.人权法释义学下的终身监禁:欧洲人权法院相关裁判研究[J].刑事法评论.2017

[9].黄振威.人权法语境下日本部落民的权利保护[J].日本研究.2018

[10].黄志慧.欧洲人权法在欧盟民事司法合作中的适用:扩张与协调——以判决承认与执行中审查程序的取消为中心[J].法学评论.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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