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论文_宋宇

导读:本文包含了宣告死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关系人,利害,中介,意外事故,法律,佣金,时限。

宣告死亡论文文献综述

宋宇[1](2019)在《浅析我国宣告死亡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宣告死亡制度的建立初衷是为了合理解决下落不明之人的财产、身份等民事法律关系,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宣告死亡制度本身的不足之处逐渐显露,在对宣告死亡制度的界定及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死亡宣告制度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宣告死亡制度的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祖国》期刊2019年16期)

胡侃,桂林[2](2019)在《民事宣告死亡不宜作为交通肇事罪死亡后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事故都可以构成本罪。司法实务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比较容易确定,而对于水上交通事故,因为常伴随人员失踪等情形,导致难以确定相关人员的生存状态,影响事故处理。(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5-28)

亢亚蓉[3](2019)在《论失踪人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失踪人制度,是现代民法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中出现大量自然人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战争和自愿遁世等原因失踪的情形,失踪后自然人处于生死难定、下落不明的状态,如果这种状态持续时间过长,不加以规制,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确定,使得失踪人以及相关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处于混乱的状态。失踪人制度就是为处理因自然人下落不明引起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的一种制度,在保护失踪人及相关主体的财产、身份利益方面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但是,失踪人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却十分少,虽然目前并没有官方机构公布我国每年实际失踪人口的统计数字,但是可以肯定的,这个绝不在少数。笔者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各地案件调查和统计发现:2015年度全国范围内宣告失踪案大约1737件,宣告死亡案大约1619件;2016年度全国范围内宣告失踪案大约2465件,宣告死亡案大约2936件;2017年度分别约为2170件和2458件。虽然数量的统计可能存在误差,但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远远少于我国每年实际失踪的人口数量。失踪人数与法院受理的失踪人宣告案件的数量严重失衡,可以反映出我国失踪人宣告制度并未发挥它本应发挥的作用,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自然人失踪带来的各种问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问题。文章通过对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立法例进行考察,提炼要点与我国目前立法进行比较,在对我国《民法总则》中失踪人制度进行解释外,还为失踪人财产代管制度与失踪人制度的的衔接提供借鉴基础。文章除了绪论和结语之外,主要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失踪人制度的基本问题阐述。具体包括:第一,对失踪、失踪人制度含义进行论述。第二,对失踪人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探索,在古代民法中,罗马法没有规定宣告死亡制度,但有了失踪人财产管理制度,同期的日尔曼法有了较为发达的“死亡推定”。随后世界各国都选择性的继承了罗马法或日尔曼法这两种传统理论,发展形成了各自的立法体例。第叁,介绍了我国的失踪人制度,其中包括我国失踪人制度的继受与发展,对《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进行对比分析,例如:《民法总则》较《民通意见》相比取消了利害关系人顺序的限制,对撤销死亡宣告后原婚姻关系是否“复活”有不同的规定,以及《民法总则》对于死亡日期如何确认的规定,此部分旨在通过对比和解释,促进《民法总则》中失踪人制度得以更好的理解与适用。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对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的立法例进行考察,提炼要点与我国目前立法进行比较,对我国失踪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具体包括:第一,将失踪人制度以“提取公因式”形式列入《民法总则》并不合理。第二,宣告失踪中的财产代管人制度存在缺陷,例如未对财产代管人程序的启动、财产代管人的范围、财产代管人的权利义务规则进行规定。第叁,失踪人制度适用程序的缺陷,其中包括宣告死亡时间认定的缺陷,死亡时间的确定不仅影响到继承和婚姻关系,还直接涉及到保险给付问题。《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中“有关机关”、“意外事件”如何确定的缺陷。第叁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失踪人制度的立法完善。失踪人制度是以程序性为主的制度,在《民法总则》原则性规定的指导下,应该通过单行法方式对失踪人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第一,对财产代管人程序的启动及范围进行规定。第二,对失踪人事先是否已经明确委托财产管理人的情况进行区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情况进行区分,增加有关组织作为财产代管人的情形。第叁,对于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应保留通过反证推翻相关推定的可能性,对“有关机关”、“意外事件”范围的进行解释,完善失踪人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对接,包括养老制度、保险制度。(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葛政涵[4](2019)在《地产中介电商模式只是昙花一现?》一文中研究指出曾被誉为房地产中介行业“独角兽”的爱屋吉屋宣告关闭。如今点开爱屋吉屋的网址,页面会自动跳转到一个叫作“一楼房东”的网站,与此同时,爱屋吉屋的APP和微信小程序也已搜不出任何房源信息,爱屋吉屋的各类客服电话均已无法接通,官方微信公众号更是于201(本文来源于《南方日报》期刊2019-02-22)

姚建军[5](2019)在《宣告死亡案件异议的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宣告死亡案件的裁判作出后,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可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并可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异议审查的审理范围应以原案审查的范围为边界;申请人作为涉嫌诈骗失踪人财产的嫌疑人,虽然具有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主体(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5期)

何丽新[6](2018)在《论《海商法》第248条“船舶失踪”与《民法总则》第46条“宣告死亡”》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第248条将船舶失踪满两个月视为实际全损而予以保险赔付,但船上人员随船舶失踪而同时失踪,依照《民法通则》第23条,因意外事故而失踪的人员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为二年,这就产生船舶失踪下"物"的全损与"人"的宣告死亡的时间冲突,导致船舶失踪引发的船上人员伤亡赔偿请求权的救济处于司法乱象之中,造成船方以此逃避承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我国《民法总则》第46条突破意外事故的申请宣告死亡的二年时限,船舶失踪可适用该规定,与船舶失踪同时失踪的船上人员的利害关系人通过宣告死亡制度,能尽速提起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以得到适时而公平的救济。以《海商法》第248条"船舶失踪"和《民法总则》第46条"宣告死亡"的规定为例,《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关乎海商法的制度变革,海商法应定位在民商法体系下,以民商法理论的发展为先导,尊重海商法的特殊性而非独立性,保障"商"与"民"、"人"与"物"的制度协调。(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8年06期)

刘黎[7](2018)在《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宣告死亡制度是法院以拟制推定方式将自然人失踪的自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以结束因公民生死不明而导致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不稳定的异常状态,发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作用。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制度作了明确规定,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加合理地确定宣告死亡日期,将意外事件导致的宣告死亡作为例外情形,取消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民法总则的规定既沿用了民法通(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34期)

陈卫锋,王沁[8](2018)在《丈夫被宣告死亡 归来与妻女争房》一文中研究指出离家20年的"亡者"归来,与妻女再见却在法庭上。丈夫20年杳无音讯,妻子含辛茹苦抚育女儿长大成人,没想到丈夫一回来就是索要卖房款。1996年,田某外出打工时,女儿还未满8周岁,妻女自此与他失去联系;4年后,妻子熊某起诉二人离婚,获法院准许;11年后,经其女儿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田某死亡。但事实上,他并没有真的"死亡"。2016年,离家20年后,田某回到上海,却发现原先承租的公房已经易主,两位亲人也不知所踪。他一纸诉状将妻女告上法院,要求二人按照公房的目前市价补偿自己260万元。(本文来源于《浦东开发》期刊2018年10期)

陈小华[9](2018)在《我国民法中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未规定对同一自然人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却规定了顺序。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废止,应明确叁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对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作顺序规定;不作顺序规定并没有对前顺序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倾向保护被宣告死亡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对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作顺序规定会违背其立法本意。(本文来源于《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张燕,仲伟珩[10](2018)在《论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则冲突与解释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民法总则总体上继受了民法通则、《民通意见》规定,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和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了完善。在民法总则草案讨论过程中,对该制度规定并无较多着墨,导致该制度所存在的几个体系和技术问题也未被深入触及,因此,有必要从民法总则关于宣告死亡制度的新规定出发,对该制度规定的内部冲突及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冲突关系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本文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宣告死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造成重大事故都可以构成本罪。司法实务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后果,比较容易确定,而对于水上交通事故,因为常伴随人员失踪等情形,导致难以确定相关人员的生存状态,影响事故处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宣告死亡论文参考文献

[1].宋宇.浅析我国宣告死亡制度[J].祖国.2019

[2].胡侃,桂林.民事宣告死亡不宜作为交通肇事罪死亡后果[N].检察日报.2019

[3].亢亚蓉.论失踪人法律制度的完善[D].天津商业大学.2019

[4].葛政涵.地产中介电商模式只是昙花一现?[N].南方日报.2019

[5].姚建军.宣告死亡案件异议的审查[J].人民司法.2019

[6].何丽新.论《海商法》第248条“船舶失踪”与《民法总则》第46条“宣告死亡”[J].政法论丛.2018

[7].刘黎.民法总则对宣告死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人民司法(应用).2018

[8].陈卫锋,王沁.丈夫被宣告死亡归来与妻女争房[J].浦东开发.2018

[9].陈小华.我国民法中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10].张燕,仲伟珩.论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制度的规则冲突与解释适用[J].中国应用法学.2018

论文知识图

修改后的RREQ结构图丘脑淀粉样小体沉积HE×400;1该患者抗感染药物药历图改良后的青花纺织品图案设计月9日~12月19日“乌坎事件”新浪微博...丽江东巴造纸图片来源:自摄化空间定义...

标签:;  ;  ;  ;  ;  ;  ;  

宣告死亡论文_宋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