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对象论文_李友根

导读:本文包含了规制对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规制,宅基地,非法占有,投机倒把,互联网,棚户区,目的。

规制对象论文文献综述

李友根[1](2019)在《中国经济法治七十年考——以投机倒把行为的规制史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从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取缔投机商业,到2008年国务院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我国的投机倒把取缔制度贯穿了计划经济、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各个阶段,成为国家以政策和法律治理经济活动的重要载体。在计划经济时代,投机倒把取缔制度保证了经济计划的实施,解决了商品短缺的矛盾,也有效地应对了各种新生的有损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投机倒把取缔制度到非法经营罪的变迁和经济法体系的发展可以看出,一方面,制度的兴衰更替与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商品经济并最终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反映了计划严格控制、计划与市场双轨制以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等不同原则下经济主体行为自由的不断扩大;另一方面,逐渐放弃以政策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以群众运动为主体的制度实施方式,进而以法律文本为基本依据、法律程序为实施方式并不断追求良法善治,经济活动的治理模式从投机倒把取缔制度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转变,不仅与经济体制的变迁相关,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取决于党和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投机倒把取缔制度的建立、发展与废止以及被非法经营罪所替代这一变迁过程,不仅反映与记载了我国经济治理从政策治理到法律治理的转变,也表明了其计划体制保障功能的消亡与经济秩序兜底保护功能的强化。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立法应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与教训。(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苟正金,吴炜[2](2019)在《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法律规制研究——以江西省某县为调查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农村宅基地闲置和一户多宅难题使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备受人们关注。基于对江西省的宅基地退出政策的考察,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政策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法律依据缺失、宅基地概念不清、农民集体失位、补偿标准低和依据理念错位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的外延、厘清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中各主体利益、制定合理的补偿依据和坚持土地中心主义立法理念。(本文来源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期刊2019年07期)

刘丛薇[3](2019)在《“意志外原因未还款”抗辩认定的规制与完善——以借贷类金融诈骗犯罪判决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资金是资本市场的追逐核心,资金的往来是金融体系运作的根本动力,纷繁复杂的金融借贷行为滋生了大量犯罪,其中有社会关注度高、涉众性强、易引发群众事件的集资诈骗犯罪,从早年的吴英集资诈骗案、到建国以来最大的非法集资案"e租宝"案,均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和大讨论;也有案件量大、造成金融机构绝大部分呆账坏账的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犯罪。在网络环境下,借贷类金融诈骗犯罪的影响范围更加扩大、案件数量逐年递增。金融诈骗犯罪均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范思力[4](2019)在《刑法规制高利转贷行为的合理性分析——以高利转贷银行贷款行为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高利转贷罪作为一种侵害信贷秩序的犯罪,根据当前银行贷款业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仍有适用的空间和必要性,提倡废止该罪在可行性和必要性上均缺乏充足理由和实证素材支撑。通过分析2012年至2018年的高利转贷罪刑事判决书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高利转贷犯罪的打击既体现出此类犯罪作案难度低、非法盈利空间大等特点,也反映出刑事司法还未完全适应社会控制此类犯罪的需求,银行贷款业的行政监管和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定缝隙。现阶段应严格限制银行贷款对不合法高利贷资金的供给,严厉打击套取银行政策性贷款的行为,同时完善刑法与金融法的衔接。(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查云飞[5](2019)在《国家保护义务视角下的顺风车规制——以35份地方规范性文件为分析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与网约车不同,平台化的顺风车业务并非经营性客运,无须设定行政许可对其准入条件进行规制。但顺风车平台在与驾驶员、合乘者之间构建民事法律关系时,仍呈现出一定的权力距差,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确定了权利义务,无论作为顺风车信息服务使用主体还是作为客运服务合同和居间合同订立者,驾驶员、合乘者都须受平台格式条款的约束。顺风车平台一方面通过抽取信息中介费用营利,另一方面将顺风车业务与网约车业务整合以达成规模效应,在利益驱动之下容易忽视用户的权利。国家有义务在私主体之间势力不均衡时提供主动保护,该种保护可通过基本权的客观价值得到证立,但应注意保护不足与保护过度的问题,各地方现有规定普遍存在这两方面的瑕疵。(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徐志伟[6](2018)在《环境规制扭曲、生产效率损失与规制对象的选择性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环境保护逐步成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硬性约束指标,环境规制愈发成为一种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政策工具,规制强度在不同地区、产业或企业间的异质性必然会对不同经济主体的行为和绩效产生强烈影响。迄今为止,较少有文献从要素价格相对扭曲视角对环境规制强度的异质性及其影响问题进行考察。以2001年至2015年中国排污费征缴为研究对象,将环境规制内生于企业生产过程,从要素比价效应角度通过"企业—产业—地区"叁重维度的逐一加总考察了中国30个省份环境规制扭曲程度及其造成的生产效率损失。在此基础上,继续探究了规制对象选择性保护与规制扭曲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中国长期存在环境规制不足扭曲,这种扭曲在一些中西部省份的表现尤为明显。规制扭曲与其引致的生产效率损失之间存在"剪刀差",随着扭曲程度的不断加深,其所造成的生产效率损失逐步下降。由行业选择性保护造成的政府严格管制行业环境规制力度不足是造成规制扭曲的直接原因,而所有制因素在其中的作用并不显着。(本文来源于《产业经济研究》期刊2018年06期)

岳彩申,耿志强[7](2018)在《人工智能开发的法律规制对象、目标及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新工业革命标志的人工智能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不容忽视的现实危害和未知风险,尤其"信息黑箱"、算法歧视和隐私及数据保护等在实际运用中会带来公共安全风险,建立必要的法律规制体系成为人工智能发展的基本保障。对于人工智能的开发利用的法律规制,可以采用行为规制为主和以主体规制为辅的模式;在规制目标上应当首先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为主。同时最大限度消除科技发展带来的危害性后果,规定适当的范围限制。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应以激励性法律规制为主,完善分类许可制度、登记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技术与安全标准体系、责任分担制度等,以保障人工智能开发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需求。(本文来源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李伟伟[8](2018)在《城镇棚户区改造认定的正当性基础及规制——以我国近四年的棚改典型事例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实践中存在"城镇棚户区界定"的形式标准乏力,"公共利益"作为实质衡量标准失效以及城镇棚户区改造目的异化等诸多问题。这不利于多元利益主体冲突的解决与城市更新的推进,棚户区改造行为亟须系统性的规制。"城镇棚户区改造认定"概念的提出兼具理论与实践上的双重必要性,其以利益衡量理论作为正当性基础,从实质意义上对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启动及实施进行法律规制。在具体路径方面,"城镇棚户区改造认定"应从规划权行使的公众参与、公共利益的实质化认定及合理深度的司法审查这叁个维度对政府棚改行为进行规范。(本文来源于《中财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郑含博[9](2018)在《小额诉讼:灵活与规制——以小额诉讼审理规则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小额诉讼审理规则需要根据小额纠纷的特点制定并运作。小额纠纷争议金额小、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使当事人本人诉讼成为可能。我国小额诉讼审理规则并不复杂,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灵活适用,实现小额诉讼的立法追求。灵活的缺陷是不确定性的增大,小额诉讼审理规则过于简陋,不利于程序保障的实现以及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的认同。小额诉讼审理规则的构建应当在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益,修正传统民事诉讼与促进法治理念形成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规制,达到规制基础之上的灵活。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应当对开庭方式、调解适用、证据制度以及程序转换这四个方面予以重点关注。(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邱刘霞,马鑫[10](2017)在《大学生校园网贷法律规制研究——以兰州市安宁区高校为调查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学生校园网贷作为"互联网+"快速发展下的金融产物,通常采取附有消费分期模式、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以及电商专营模式。然而我们不得不重视,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同样产生了大量的问题。例如: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职能不明确、缺乏行业自律等问题。因此加强大学生校园网贷监管已经成为其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监管的规章制度层面和监管的执行层面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4期)

规制对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农村宅基地闲置和一户多宅难题使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备受人们关注。基于对江西省的宅基地退出政策的考察,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政策在法律实践中存在着法律依据缺失、宅基地概念不清、农民集体失位、补偿标准低和依据理念错位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规制措施: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使用权概念的外延、厘清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中各主体利益、制定合理的补偿依据和坚持土地中心主义立法理念。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规制对象论文参考文献

[1].李友根.中国经济法治七十年考——以投机倒把行为的规制史为研究对象[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

[2].苟正金,吴炜.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法律规制研究——以江西省某县为调查对象[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

[3].刘丛薇.“意志外原因未还款”抗辩认定的规制与完善——以借贷类金融诈骗犯罪判决为研究对象[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4].范思力.刑法规制高利转贷行为的合理性分析——以高利转贷银行贷款行为为对象[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9

[5].查云飞.国家保护义务视角下的顺风车规制——以35份地方规范性文件为分析对象[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

[6].徐志伟.环境规制扭曲、生产效率损失与规制对象的选择性保护[J].产业经济研究.2018

[7].岳彩申,耿志强.人工智能开发的法律规制对象、目标及措施[J].人工智能法学研究.2018

[8].李伟伟.城镇棚户区改造认定的正当性基础及规制——以我国近四年的棚改典型事例为对象[J].中财法律评论.2018

[9].郑含博.小额诉讼:灵活与规制——以小额诉讼审理规则为对象[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10].邱刘霞,马鑫.大学生校园网贷法律规制研究——以兰州市安宁区高校为调查对象[J].法制博览.2017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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