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载体论文_杨旭

导读:本文包含了特殊目的载体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目的,载体,资产证券化,证券化,税收政策,法律问题,隐患。

特殊目的载体论文文献综述

杨旭[1](2019)在《浅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美国的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资产证券化于2005年首次在中国出现。其中,以资产证券化为核心的特殊目的载体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随着资产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关的规定和法律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的需要,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弊端。本文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中涉及的法律现状展开研究,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金融经济》期刊2019年10期)

胡新荣,谢树志[2](2018)在《对结构化主体控制权进行判断的探讨——基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母公司应当将所属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里的子公司包括非法人性质的结构化主体。由于投资方对作为被投资方的结构化主体的权利并非源自其表决权,而是源自合同或协议安排,所以,有关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控制权的判断基础存在着一些特殊之处。实务中,在作出该项判断时普遍存在着一些难度。《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本文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期刊2018年09期)

陈华龙[3](2018)在《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税收问题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目的载体(SPV)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主体,相关的税控设计决定了整个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成本,对发起人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刚刚步入正轨的关键时期,与之配套的税收制度却存在政策失衡、应纳税行为界定模糊、纳税主体不明确以及重复征税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以SPV税收问题为典型,在对其法律定位、涉税环节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全面分析梳理为基础上,结合当前全面"营改增"的制度环境,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解决措施和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陈宇,马荔[4](2018)在《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SPV)的税负作为融资成本的构成部分,对各主体的决策选择有着很大影响,但当前相关税收政策的缺位阻碍了其发展。税收政策缺乏公平性、真实销售规定不明以及双重征税风险和避税设计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在梳理我国当前SPV相关税收政策并跟踪最新政策调整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其中的主要问题,并对完善SPV税收制度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李艳丽[5](2017)在《我国特殊目的载体发展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目的载体已成为跨界资产管理和同业业务创新的必备载体,其在加大金融混业经营广度和深度的同时,又引发了跨市场、甚至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本文通过实地调研,系统梳理了特殊目的载体发展现状和运作模式,深入分析了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了其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北京金融评论》期刊2017年02期)

宗正[6](2017)在《中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后半叶国际金融市场最重大的金融创新,作为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对于中国金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资产证券化中最具特色的创新在于创设了特殊目的载体,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借助特殊目的载体向发起人购买拟证券化的资产,发行资产担保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由此建立以特殊目的载体为中心的稳定的自我清偿性融资结构。随着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的多元化,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也暴露了许多问题,资产证券化中日益复杂的法律关系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加以调整。研究方法采用问题导向法、比较分析法与文献分析法,在比较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比较分析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模式并提出立法建议,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与价值。资产证券化以及特殊目的载体包含的法律关系复杂,法律主体众多,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性质、特殊目的载体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是构建适用于我国法制背景下特殊目的载体的基础。作为上个世纪最具影响的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与特殊目的载体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发展迅速,资产证券化对于我国而言是一个舶来品,其发展更多的需要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发展经验,分析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资产证券化发展以及特殊目的载体的立法模式,可以为我国特殊目的载体的立法构建起到补充作用。在我国当前的法制背景下,无论是特殊目的公司亦或是特殊目的信托都存在法律障碍。在此基础上,构建一种适用于我国法律制度的新型特殊目的载体即特殊目的基金显得尤为重要。特殊目的基金的构建以公司型基金为基础,构建特殊目的基金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特殊目的载体制度应当对于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原则方面,应当以投资者权益保护原则为首要原则,投资者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常常处于弱势的地位,保护投资者权益是构建特殊目的载体必须确立的首要原则。特殊目的载体内部的制度构建也是其功能得以发挥的关键。对于特殊目的载体的有效监管可以防控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中法律关系复杂,特殊目的载体与商事法律体系的协同性保障了资产证券化目的的实现。最后,在立法原则、具体制度构建、监管路径以及商事法律体系协同性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构建统一资产证券化法的制度框架。(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期刊2017-06-01)

刘娜[7](2017)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整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备受瞩目的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品逐渐复苏。资产证券化的本质为债权的证券化,通过一系列结构化设计,使不易变现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以发行证券的形式融资,既节省交易成本,又丰富融资形式,被誉为是二十世纪最伟大的金融创新之一。特殊目的载体的独特设计在于“破产隔离”机制的构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文拟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中不同法律模式的特殊目的载体进行研究剖析,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立法现状整合法律依据、总结现行制度时弊并提出完善建议路径,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理论支撑。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特殊目的载体的基本概念,文章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撰写文章使用的研究方法,研究过程中的创新点,以及文章主要的研究框架。第二部分为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组建模式与法律关系分析。首先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组建模式。常见的特殊目的载体组建模式主要有信托型特殊目的载体、公司型特殊目的载体以及合伙型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分析各类组建模式的特点,详述利弊。然后,逐一剖析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特殊目的载体与发起人、投资者、承销商和其他服务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第叁部分为域外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立法现状。选取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比较完善的美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为例,美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最早,特殊目的载体也最具成熟性;英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仅次于美国,在欧洲国家排列首位,具有衡平法背景下特殊目的载体的选择特点;日本为亚洲最早启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国家,根植于传统大陆法系,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参考;韩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源于经济危机后的复苏政策,政府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第四部分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整合与主要问题探析。首先介绍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主要法律规定,总结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票据等几种实务中常见的特殊目的载体模式的法律规定。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分业监管,法出多门,且立法层次较低;二是信托型特殊目的载体法律结构存在缺陷;叁是公司型特殊目的载体面临法律障碍。第五部分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完善路径。第一是统一特殊目的载体相关立法,构建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分别从法理学和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专门立法的法律基底与博弈分析的最优选择;第二是进一步完善特殊目的信托法律制度,探索公司型特殊目的载体的建构机制;第叁是借鉴域外创新规制方法,健全资产证券化信用评级体系,完善信息披露路径,保障信息有效沟通。(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李彧[8](2017)在《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创新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是目前发展最为迅速的金融创新。其基本原理非常简单,就是以特定化了的资产为基础,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以资产本身的现金流为偿付来源进行融资。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金融领域最为重大的创新,并迅速被世界各国所借鉴。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在引进了这一先进的融资制度,并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产生了国际间资产证券化。其不同于以往的融资方式体现在:一是其融资活动并不依靠融资人本身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而是以特定化的资产为信用基础。二是结构复杂,参与主体包括了发起人、发行人、服务机构、承销机构、中介机构等众多参与者,交易结构也包括了基础资产的转让、信用增级、证券发行等部分。而资产证券化制度最大的特色就在于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设置,整个证券化的过程都是围绕着特殊目的载体而构建的。特殊目的载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载体,通过“真实出售”从原始权利人处取得并持有基础资产,将基础资产独立于原始权利人。特殊目的载体也凭借其独立的地位,加上弱化经营活动、限制对外负债、防止实质合并和等安排实现基础资产的“风险隔离”。可见,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的关键环节。对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有助于正确认识并理解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发挥的功能。使特殊目的载体能够更加全面地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和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本文以对资产证券化活动金融本质为出发点,围绕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特殊目的载体立法提出了相关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载体”。本章主要是对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活动的基本概念和内容进行介绍。资产证券化的不同定义反映出的正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活动(或者说金融现象)所体现出来的广泛性、复杂性、发展性。通过对定义的比较分析,可以归纳出资产证券化活动的本质进行进一步的归纳总结。并以此为基础将不同的资产证券化活动进行分类。同时,本章还详述了资产证券化对世界经济和金融格局带来的影响,指出了对这一课题研究的重要意义。而这一金融活动是围绕着特殊目的载体而展开的。通过介绍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活动的基本结构和操作过程和简单归纳了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几种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如信托、公司和有限合伙,简要描述了特殊目的载体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的作用。第二章“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和经济本质”。本章从特殊目的载体的核心功能和经济本质两方面分别进行了分析。首先研究了特殊目的载体的叁大核心功能——“真实出售”、“风险隔离”、“税收问题”对其组织形态的要求。提出资产证券化的各种创新都是为如何更好地实现上述功能而开展的。本章第二部分以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为基础,对特殊目的载体进行了分析。研究特殊目的载体得以存在并且以目前形式呈现的经济学上的原因。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特殊目的载体的经济本质。并以此为出发点,以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讨论了关于特殊目的载体中投资者保护的问题。第叁章“美国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创新”。通过对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史的分析,可以发现:当今特殊目的载体制度不是来源于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在证券化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中为解决一个个现实问题逐渐积累而成的。特殊目的载体现状的塑造与其说来源于理论上的构建,不如说来源于实践中演化。那么也就是说,在对未来特殊目的载体制度的构建中,也可以以实用主义为指导,无需过度拘泥于传统法律框架的束缚。塑造目前特殊目的载体形态的重要因素就是交易成本。第四章“大陆法国家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创新”。本章主要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纳资产证券化制度的经验为研究对象。特别是以其立法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T)为研究对象。结合前文对特殊目的载体金融本质的研究结果。就特殊目的公司和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得出了特殊目的载体有别于其借用的公司或信托,是一种具有独特性的新型法律载体。这种对公司和信托这两类传统法律载体(或准实体)的改造,也是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的一项创新。第五章“对完善我国特殊目的载体制度的思考”。本章分为叁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总结了我国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和缺失。第二个部分从我国证券化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我国法律传统,在借鉴日、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提出在立法范围上,我国目前因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阶段局限,应该以特殊目的载体专门立法为先导。在立法思想上,将特殊目的载体视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有明确设计目的法律组织。因交易成本的考虑,目前借用公司和信托的基本框架,但在具体规则上,可根据资产证券化的需要而进行改造。第叁个部分则是远景的设想。特殊目的载体本就异于传统的公司或者信托,无论在构建目的还是实际作用上都不相同。所以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较为成熟后,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特殊目的载体用于证券化活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5-17)

张世绪[9](2016)在《浅谈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特殊目的载体的可行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证券化义务安排的核心,其形式直接关系到整个交易安排,应当受到理论及实务的重视。特殊目的载体一般有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合伙特殊目的信托叁种模式,特殊目的载体模式的选择一方面受其必备法律特征的限制,另一方面也必须符合一定法域下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要,笔者认为特殊目的信托是特殊目的载体设置的可行路径。(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27期)

胡春品[10](2014)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开端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之后凭借着自身强大的融资能力被世界各国所接受。我国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金融危机之时淡出金融市场,2012年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之中。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证券化中的桥梁,我国的特殊目的载体一直采用的是特殊目的信托,而随着资产证券化在我国不断的开展,单一的特殊目的载体已经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进程,此外特殊目的信托在多次实践后也暴露了很多问题。本文将从五个部分阐述特殊目的载体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第一部分引言,主要说明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阐述资产证券化与特殊目的载体的概念及其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各主体与特殊目的载体的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介绍了两种常用的特殊目的载体;第叁部分阐述了美国和日本特殊目的载体的相关立法,并从美国、日本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立法中得到构建我国特殊目的载体立法的启示。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特殊目的载体的立法现状,分析了我国特殊目的信托的相关立法,认为我国特殊目的载体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信托受益权证未明确有价证券性质;信托受益证缺乏流通性的问题;特殊目的委托人权限过大;缺乏资产证券化受益人利益保护机制以及对公司型SPV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五部分提出完善信托型SPV发行受益证券的制度;淡化信托型SPV中委托人的权利;建立受益人保护制度,提出构建公司型SPV并提出统一特殊目的载体立法的构想。(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4-06-01)

特殊目的载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母公司应当将所属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里的子公司包括非法人性质的结构化主体。由于投资方对作为被投资方的结构化主体的权利并非源自其表决权,而是源自合同或协议安排,所以,有关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控制权的判断基础存在着一些特殊之处。实务中,在作出该项判断时普遍存在着一些难度。《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殊目的载体论文参考文献

[1].杨旭.浅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J].金融经济.2019

[2].胡新荣,谢树志.对结构化主体控制权进行判断的探讨——基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视角[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

[3].陈华龙.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税收问题初探[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8

[4].陈宇,马荔.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税收问题[J].税务研究.2018

[5].李艳丽.我国特殊目的载体发展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J].北京金融评论.2017

[6].宗正.中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构建[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7

[7].刘娜.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法律整合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7

[8].李彧.特殊目的载体组织形态创新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9].张世绪.浅谈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特殊目的载体的可行路径[J].商.2016

[10].胡春品.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4

论文知识图

:融元1号交易结构示意图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飞机租债资产证券化蓦本交易结构图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交易结构示意图6-3混合发展模式下特殊目的载体6-2政府主导模式运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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