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管辖论文_冯勇

导读:本文包含了审级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级别,司法权,制度,初审。

审级管辖论文文献综述

冯勇[1](2014)在《唐代审级管辖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唐代审级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上诉审、案件复核等制度,这一制度体系很好地确保了封建统治职能的发挥,保障封建中央集权统治,但是也使司法的行政化十分严重,成为官官相护的温床,百姓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4年30期)

王军[2](2012)在《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审级管辖制度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4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本次修正案针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条文虽然仅仅涉及7条,但其施行后就当事人如何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再审审级管辖如何重新划分等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影响。笔者通过该文,首先对我国民事再审审级管辖现实情况进行简要的介绍,对社会上、学界上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在论文写作期间,笔者大量查阅域外相关法条及学者着作,选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的国家进行对比分析,将域外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管辖制度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比对,发现再审诉讼的特点与上诉理由之间是有联系。再审之诉应该是上诉之诉的补充,位价处于次位,如果当事人首先知道法律给予的再审事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首先提出上诉的主张,在判决确定后知道再审理由的,才能提出再审之诉。其次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与国外叁审终审制度进行一次价值对比,发现域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进行专属管辖规定并不适合于我国国情,但我国民诉法修改后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法条规定也不尽合理,笔者认为我国原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能更好地体现法院针对当事人对程序选择的一种尊重,应该保留。至于上下级法院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完全可以通过审判操作细则进行防范。再次对本次民事再审修正的部分中有关再审理念的突破及对主要修正法条的个人理解进行详细论述,最后针对我国再审案件审级重新划分后陆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进行有效的解决,对其研究的课题力征有一个全面、理性、实用的把握。对今后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审级如何划分,审判资源如何重新分配提出自己的设想,希望能在今后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将课题结果应用到实践中,满足民事诉讼法今后发展的需要,继续完善民事诉讼法的体系。(本文来源于《沈阳师范大学》期刊2012-03-10)

桂华杰[3](2012)在《试论我国民事级别管辖制度的改革——以审级制度改革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弊端导致我国民事级别管辖制度存在诸多无法调和的矛盾。我国在建立现代审级制度以后,我国民事级别管辖制度的改革方向应当是取消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取消指定管辖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湘潮(下半月)》期刊2012年02期)

黄毅[4](2010)在《维持管辖还是改变审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二十年前在当时对行政诉讼的认识和国情下仿造民事诉讼建立的,所以就是以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法院负担均衡,主要是各级法院之间审判力量和审判工作量的合理分配;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四点原则为标准建立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这四条指导原则下建立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行政诉讼初审管辖级别过低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反映在实践中就是行政诉讼初审受案率低、原告撤诉率尤其是主动撤诉率高,根本原因则在于诉讼中被告诉权对审判权的影响,诉讼外地方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因此通过对地方行政权客观上在人事权和财政权上对审判机关的干预、主观上地方政府服务大局思想以及法官素质不高主动接受行政权对司法权干预的分析,说明同级法院管辖同级、甚至上级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初审案件,审级相对较低。而这种现状不仅不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法治化进程,所以有必要改变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初审审级相对过低的状况。而随着国家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现在这种改革已经具备了现实的条件。最终本文通过对目前改革行政诉讼初审审级方案中:提高部分行政诉讼案件的初审审级;提高行政诉讼初审审级并设立巡回法庭;建立大区司法法院和建立行政法院等四种主流方案的评析,说明只有在整体提高行政诉讼初审审级的情况下,使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行政权无法影响行政诉讼初审审判权才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从而在诉讼中实现行政诉讼保障人权的功能。(本文来源于《太原科技大学》期刊2010-07-01)

郑发[5](2004)在《约定管辖可以超越审级吗》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 去年底,我哥与邻县的郑某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我哥提出如果发生纠纷就到我家所在县法院解决,但郑某要求如发生纠纷到他家所在县法院解决。后经协商两人最终约定,发生纠纷时向两人共同居住地(本文来源于《西藏日报》期刊2004/12/16)

[6](2004)在《约定管辖可以超越审级吗》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我是某部战士,我哥是从事汽车运营的个体户。去年底,我哥与邻县的郑某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于以前在外地打官司吃过亏,在订立合同时,我哥提出如果发生纠纷就到我家所在县法院解决,但郑某要求如发生纠纷到他家所在县法院解决。后经协商两人最终约定,发生纠纷时向两人共同居住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上个月,因为国家严禁公路超载运输,使得运输成本增加,两人就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后来,我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中院以该案不属于该院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同时要求我哥到郑某所在县法院起诉。对此我哥非常苦恼,现在尚未到法院起诉。请问,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向某个法院起诉?我哥与郑某关于发生纠纷到哪家法院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河南陈玉和(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期刊2004年18期)

[7](1950)在《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试行华东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暂行规则及审级领导问题的指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为明确华东各级人民法院职权,便于进行工作,曾请示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可否将「人民法院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及「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草案」中有关管辖部份准予对内试用,业经回电批准,希各级人民法院于工作中对内试用,以便统一步调,而利工作的进行。本分院所拟华东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暂行规则,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准予在华东地区试行。本规则不日当由华东军政委员会明令公布,既经公布,自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应遵照执行,于裁刊时需引用其条文者即可引用。(本文来源于《福建政报》期刊1950年11期)

审级管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08年4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本次修正案针对审判监督程序的条文虽然仅仅涉及7条,但其施行后就当事人如何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再审审级管辖如何重新划分等方面都产生了巨大影响。笔者通过该文,首先对我国民事再审审级管辖现实情况进行简要的介绍,对社会上、学界上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理性分析,在论文写作期间,笔者大量查阅域外相关法条及学者着作,选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的国家进行对比分析,将域外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管辖制度进行一次比较全面的比对,发现再审诉讼的特点与上诉理由之间是有联系。再审之诉应该是上诉之诉的补充,位价处于次位,如果当事人首先知道法律给予的再审事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首先提出上诉的主张,在判决确定后知道再审理由的,才能提出再审之诉。其次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与国外叁审终审制度进行一次价值对比,发现域外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再审案件由原审法院进行专属管辖规定并不适合于我国国情,但我国民诉法修改后的“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法条规定也不尽合理,笔者认为我国原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能更好地体现法院针对当事人对程序选择的一种尊重,应该保留。至于上下级法院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完全可以通过审判操作细则进行防范。再次对本次民事再审修正的部分中有关再审理念的突破及对主要修正法条的个人理解进行详细论述,最后针对我国再审案件审级重新划分后陆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进行有效的解决,对其研究的课题力征有一个全面、理性、实用的把握。对今后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审级如何划分,审判资源如何重新分配提出自己的设想,希望能在今后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将课题结果应用到实践中,满足民事诉讼法今后发展的需要,继续完善民事诉讼法的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级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1].冯勇.唐代审级管辖制度[J].兰台世界.2014

[2].王军.我国民事再审案件审级管辖制度的重构[D].沈阳师范大学.2012

[3].桂华杰.试论我国民事级别管辖制度的改革——以审级制度改革为视角[J].湘潮(下半月).2012

[4].黄毅.维持管辖还是改变审级[D].太原科技大学.2010

[5].郑发.约定管辖可以超越审级吗[N].西藏日报.2004

[6]..约定管辖可以超越审级吗[J].民主与法制.2004

[7]..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试行华东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暂行规则及审级领导问题的指示[J].福建政报.1950

论文知识图

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要文件目录2001年...《大学组织法》规定的大学内部管理结构...《大学组织法》规定的大学内部管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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