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论文_赵泽宇

导读:本文包含了追续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着作,艺术作品,合理性,制度,艺术品,知识产权,权利。

追续权论文文献综述

赵泽宇[1](2019)在《追续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追续权即着作追续权,是指艺术作品的创作者就其已经卖出的作品,后续再次公开转售时的增值部分拥有分享一定比例利益的权利。在着作权法领域中,追续权是一项既重要而又特殊的权利,这是我国与国际追续制度权制度接轨的实际需要。本文将具体的比较分析追续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追续权的概念、性质、构造着手分析,从具体构建方面进行研究。目的在于寻找适合我国的追续权设定模式,并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构建总结经验。(本文来源于《《人文与科技》(第叁辑)》期刊2019-07-11)

蔡汪滢,盛海洋,徐子瀛,刘润晗[2](2019)在《浅析追续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追续权设立的本意,是为了保护艺术创作者经济权利,尽可能实现艺术作品的价值与其市场交易额的匹配性。但追续权的设立需要多因素的综合调整,各个部分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艺术创作者的经济效益。当下法国等国家已颁布相关规章制度,但我国追续权仍处于拟定修改过程中,具体实施的道路还很漫长。文章将立足于国内外追续权制度实施现状,分析我国追续权制度实施的可能性,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9年15期)

湛慧君[3](2019)在《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法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当艺术作品原件被再次出售后,购买者支付的金额高于该艺术作品首次出售的金额,艺术作品创作者分享转售差额的权利为追续权。设立追续权旨在平衡艺术市场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维护艺术创作者的切身利益。1920年的法国最早设立追续权制度,现共有80多个国家对追续权制度进行了相关立法。在2012年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修改草案中第一次引进了追续权制度,但囿于修改草案规定的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不强。在写作过程中,采用了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研究方法,详细探究了四个代表性国家的追续权制度,分析其追续权制度实施中的利与弊,最后提出构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相关建议。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简述追续权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点以及不足。第二部分是追续权的概述,介绍追续权的定义、发展状况、性质、特征。第叁部分是国际组织和域外国家追续权的比较研究,简单考察了《伯尔尼公约》、欧盟《追续权指令》,介绍了法国、德国、美国、英国这四个富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追续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其立法进程。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说明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五部分提出一些建议,为构建我国追续权制度提供新的思路。(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9-05-01)

戴哲[4](2019)在《论追续权之权利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中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但草案并未规定追续权的权利性质。理论界在界定追续权权利性质上存在4种不同的观点,即征税权说、着作人身权说、着作财产权说、综合权利说。追续权并非税法上之征税权,追续金不具有税的属性,将追续金视为税的观点源于对原始词汇的错误理解。追续权虽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的人身权特征,但这一特征的产生不同于身份权,也有别于传统人格权和着作人身权,追续权不具有人身权属性。追续权是一项报酬请求权,源于对艺术作品使用的补偿,应当将追续权置于着作财产权之中。(本文来源于《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陈武略[5](2018)在《论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艺术品市场逐渐走向繁荣,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艺术创作者与艺术品投资者之间在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本文从着作权法的立法宗旨、追求实质公平、与权利用尽原则的关系、顺应国际着作权法发展潮流等方面概述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4期)

苏芮[6](2018)在《着作追续权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追续权是一项特殊的着作权制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引入,但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追续权则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争议出发,展开对追续权法律性质界定的论述,并对我国是否有必要引入追续权制度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追续权行使的基本条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0期)

张美晨[7](2018)在《追续权制度的立法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文化产业不断进步,艺术作品的交易转售量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艺术家不公平的利益分配问题愈发的引人关注。追续权是艺术作品原件的作者对其艺术作品销售后,被转售增值的部分可以提成收益。虽然追续权作为一项保护艺术创造者权益的独特权利已被许多国家和法律认可,但对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探讨分析从未停止过。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实现鼓励创作的目的,进一步繁荣艺术市场。尽管我国的着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已提出追续权条款,但对典型国家的追续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仍然是有必要的,我们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我国文化发展和艺术市场的现状。因此,本论文围绕追续权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使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追续权制度。本文从四个部分研究追续权制度。第一部分首先是对追续权制度的知识体系进行系统梳理,从追续权的概念,法律特征,性质和意义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以完善追续权制度的知识网络框架。第二部分试图在整体梳理的基础上,分别从追续权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进行分析,探讨建立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第叁部分列举追续权制度在国外的立法实践,需要不断学习借鉴国外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而思考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建立。第四部分是讨论追续权制度如何在我国进行体系构建。笔者首先对《着作权法》新修改草案中有关追续权条款进行简单阐述说明,然后提出自己关于制度构建的几点想法。(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8-06-30)

蔡晓东[8](2018)在《艺术品追续权之批判》一文中研究指出追续权集中于经济利益保护,很少真正关注人格利益。追续权通过继续控制艺术作品原件的交易,影响了艺术作品购买者的财产权,其与劳动理论以及实用主义促进艺术发展或者艺术家经济利益最大化还有一定的距离。追续权的立法意图是好的,但是,要实现文化遗产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8年01期)

杨慧[9](2018)在《论追续权的法律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范围内的艺术品市场发展迅速,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在这种大背景下,追续权制度得以普遍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艺术创作者所处的不平等地位,平衡其与投资商之间的利益巨差。自法国最早创立追续权制度之后,伴随国际知识产权一体化,越来越多地国家将该制度引入并不断发展。许多具有重要价值的理论成果被不同国家的学者们创造出来,颇值得我们借鉴。目前我国《着作权法》对追续权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正式规定,但在修改草案中均有所提及,此举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对该制度予以关注。草案中对追续权制度的规定尚未达到具体详细的程度,鉴于此,笔者通过该论文提一点自己的看法。此文章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对选题背景、意义做了说明,阐述了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现状。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创新点,一方面是建议将着作权草案修改稿中的受遗赠人删除;另一方面是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第二部分对追续权的定义进行了概括,阐释了其法律特征,对追续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笔者在对着作人身权学说、着作财产权学说、综合学说等进行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阐释了追续权的性质,将其界定为一种报酬请求权。认为其既不同于着作人身权,也不同于着作财产权。该权利的实现有赖于作品的再次销售而获利,是权利者应当享有的债权,故而将其归为一种报酬请求权。此外,对我国构建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探索。第叁部分通过对国外追续权制度的分析,主要是国际公约与欧盟的相关规定,了解国际上不同国家设立该制度的背景。对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具体的立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借鉴其经过实践检验的先进的立法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相关建议。对追续权体系的构造进行了深入分析,对其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行使方式、保护期限、利益提取份额等一系列内容进行了研究。明确了作者及其继承人应为追续权的主体而不包括受遗赠人的观点。对于美术作品、建筑作品、作家与作曲家的手稿是否属于追续权客体范围分别进行了论述。鉴于艺术作品被社会认可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所以笔者在文中建议将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死后七十年,从而更好的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此外建议设立集体管理制度、艺术品流转登记制度、信息获取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使得追续权更具可操作性。创作者的主要精力在于艺术创作,如果由创造者自己来行使追续权,具体操作起来既浪费时间精力又达不到很好的效果,故有必要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来为创作者提供便利,使得创作者权益的维护具有现实性。笔者认为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为行使权利,由该组织来办理艺术品的转售登记和信息获取等相关事宜,能够实现专业的机构办理专业的事情,如此艺术创作者的权利也可更好的得以实现,从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创作中。(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8-05-01)

薛梓倩[10](2018)在《追续权与物权权利冲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追续权被纳入我国《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正案以来,争议之声一直不断。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在我国设立追续权,学界大多是从制度建设角度出发,通过对法国、英国、欧盟以及《伯尔尼公约》等在追续权立法和实践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考察,探讨我国追续权制度构建是否正当。但这种探索并不能真正平息关于在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的争议。笔者认为,只从制度构建角度来探讨追续权的建设问题,有如扬汤止沸,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想要使得追续权制度在我国不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更好适应我国的艺术品交易习惯,就要从根本上探究追续权争议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笔者遵循这一思路,发现追续权设立争议背后实际上是权利之间的相互冲突。与追续权利益相关方分别为艺术家与艺术品交易商,他们分别对作为追续权客体的艺术品享有着作权和物权,在原本的交易习惯中,着作权和物权之间形成了动态平衡关系,二者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下和谐共存。追续权制度的设立看似是增加了艺术家的着作权能,打破了原先的利益平衡,进而产生争议和冲突。笔者正是从追续权和物权权利冲突这一视角出发,尝试寻找追续权与物权权利冲突点,探索产生冲突的原因和实质,进而提出解决建议。以促进追续权制度在我国顺利设立和施行。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层面对追续权与物权冲突进行考察。首先,对权利冲突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包括权利冲突及其特征,追续权与物权权利冲突及其特征;然后,为了寻找权利冲突的焦点,对追续权与物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比较分析,为接下来的具体分析和解决对策提供更清晰的思路和方向。第二部分,具体分析追续权与物权权利冲突的原因和实质。首先,分析追续权和物权产生冲突的原因,追续权与物权产生冲突既有立法上的局限性这一直接原因,又有知识产权与物权之间原本即存在一定权利冲突这一更深层次原因。其次,总结追续权与物权权利冲突的实质,追续权与物权产生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价值之间的冲突。第叁部分,提出追续权与物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尽可能全面考虑追续权与物权之间容易产生冲突的诸方面,提出解决原则。具体包括权利位阶原则、权利平等原则、最大利益原则、保护弱者原则、权利克制原则。第四部分,探寻追续权与物权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讨论限制物权的正当性,明确追续权的权利界限,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权利冲突,最后通过健全艺术品交易市场缓解权利冲突,逐步减少直至消除追续权与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追续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追续权设立的本意,是为了保护艺术创作者经济权利,尽可能实现艺术作品的价值与其市场交易额的匹配性。但追续权的设立需要多因素的综合调整,各个部分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艺术创作者的经济效益。当下法国等国家已颁布相关规章制度,但我国追续权仍处于拟定修改过程中,具体实施的道路还很漫长。文章将立足于国内外追续权制度实施现状,分析我国追续权制度实施的可能性,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追续权论文参考文献

[1].赵泽宇.追续权制度研究[C].《人文与科技》(第叁辑).2019

[2].蔡汪滢,盛海洋,徐子瀛,刘润晗.浅析追续权[J].青年与社会.2019

[3].湛慧君.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法律构建[D].广西民族大学.2019

[4].戴哲.论追续权之权利性质[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5].陈武略.论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合理性[J].法制博览.2018

[6].苏芮.着作追续权制度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8

[7].张美晨.追续权制度的立法构建[D].新疆大学.2018

[8].蔡晓东.艺术品追续权之批判[J].民商法争鸣.2018

[9].杨慧.论追续权的法律构建[D].河北经贸大学.2018

[10].薛梓倩.追续权与物权权利冲突问题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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