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化论文_贾健,赵亚坤

导读:本文包含了正当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正当,侮辱,新闻业,危险,理论,极端主义,社会。

正当化论文文献综述

贾健,赵亚坤[1](2019)在《社会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及其界限——以业余足球中的伤害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体育中有正当的行为,其正当化的根据是社会相当性理论。由于社会体育中的伤害行为具有通常性和不可避免性,同时从历史形成的规范角度来考察,可以发现随着足球运动的发展,理论界倾向于将社会体育中的伤害行为做正当化处理,因此社会相当性理论可以作为社会体育中的伤害行为正当化的根据。社会体育中也有明显地超出了社会相当性应该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的行为。对社会体育中正当的行为需要时间、手段、目的、体育规则以及伤害结果等方面的限制,而不具有这些限制的行为因为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有刑法介入的必要而应被认定为犯罪,受到刑法的处罚。(本文来源于《河南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段韶阳[2](2019)在《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社会规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得到了普遍提高,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正确地保护自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刑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如何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刑事问题,最终实现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的目的,是我们每个人都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09期)

丁方舟,马特·卡尔森[3](2019)在《元新闻话语与新闻社会学研究的文化路径——卡尔森《元新闻话语与新闻业的意义:定义管理、边界工作与正当化》译评》一文中研究指出卡尔森把新闻业视作一种多变的、情境化的、经由社会关系生产出来的文化实践,并提出了一种元新闻话语理论来阐明围绕新闻业的意义是如何生产出来的。正是通过元新闻话语,新闻业内外的各种行动者得以相互竞争,从而建构、重申甚至挑战可接受新闻实践的边界以及这些实践是否可为的极限所在。元新闻话语理论把话语与定义管理、边界工作以及正当性建构等文化过程联系起来,丰富了新闻社会学研究的文化路径,使得研究者可以把目光转向新闻场域外部的行动者,考察他们与新闻场域内部行动者之间的话语协商过程。(本文来源于《新闻记者》期刊2019年08期)

段恩佳[4](2019)在《网络型侮辱入刑罪名正当化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侮辱在行为主体、后果的预知性、因果关系的时间界定上都存在与传统侮辱不同的类型化特征。区分网络侮辱行为与传统侮辱行为的实质在于网络空间领域是否能够等同于社会领域的法益分析。笔者认为,网络空间领域不能等同于社会领域,因此,对于某一网络侮辱犯罪危害结果,不同的行为主体有不同的作用,宜使用区别性的罪名予以认定,不得按照固定的传统行为类型进行入罪性分析。传统侮辱罪要求达到严重的危害程度,才值得科处刑罚,因此,对网络侮辱行为情节程度的情形认定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6期)

吴珂[5](2019)在《家庭惩戒行为的正当化边界》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父母对于子女实施必要的惩戒行为,因其具有深厚的伦理和道德涵义,而成为人们普遍践行的"习惯法则"。但是,父母过限的惩戒行为会给子女造成严重的人身或者精神侵害,会逾越刑法的边界,进入犯罪的领域。由于家事关系的复杂性和侵害人与被害人身份的亲缘性,刑法面对家事关系时必须谨慎。区分合限的惩戒行为与犯罪行为,从实施主体、主观意图和惩戒程度叁个方面来界定合限的家庭惩戒行为,能为家庭中日趋频繁发生的侵害"未成年权益"现象给予刑法规范的思考。(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林连花[6](2019)在《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界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出现不少因执行“会议纪要”而被判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现象,这些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讨论。一般认为,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乃是职责所在,其有遵照“会议纪要”内容执行的义务,如此公务行为为什么会被刑事追责?公众对此很不理解,也非常困惑。同时,“会议纪要”作为我国常见的一种集体决策形式,将执行该决策的责任完全归责于执行者而非决策者,也引发很大的社会质疑。在理论研究层面看,不少论者也认为,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应归为执行命令行为这一违法阻却事由,将“会议纪要”等同于“上级命令”,公务员有审查“会议纪要”合法性的义务,如公务员疏于履行此义务,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合理的。但这种观点却似乎无法解释社会疑虑,同时也可能无法解决公务员面临刑事追责的担忧。本文认为,“会议纪要”是我国特有的规范性文件,其作为解决、研究行政执法中特殊问题的具体决策,将其作为“上级命令”具有明显非合理性和非现实性,让一介公务员负有审查集体决策的合法性,明显属强人所难,事实上也是归责上的倒错。因此,在刑法上,宜将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作为公务员职务行为予以正当化。首先,从形式上看,其是来源于相关部门领导的集体决策;从性质上来看,“会议纪要”是作为我国行政活动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会议纪要”是我国行政机关解决重要社会难题的有效方式,这均不同于一般意义的上级命令。其次,从我国行政执法的现实看,执行“会议纪要”是我国公务员日常执行公务的基本方式。因此,更符合公务员的日常执行公务的职务行为,不应过分苛责公务员的审查义务。但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正当化也应具备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执行、主观善意等成立要件。最后,从“会议纪要”的备案审查、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以及规范形式等对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正当化的实现提供一些对策。因此,本文研究一定意义上,有助于明确基层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范式;有助于厘清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可能引发的责任后果,化解基层公务员执法中的动辄得咎及不合理的承受法律责任转嫁的可怕局面,真正呈现一个有担当的而诚信的政府应有的作为。(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刘倚天[7](2019)在《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竞技体育行为存在导致人身伤亡的高危险,一旦发生运动伤害,就可能出现该行为是否应受刑法评价的难题?竞技体育中的伤害行为是否有被评价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对此,学理上存在不同意见。否定说认为,竞技体育基于本身具有的危险特质,应给予自由发展的空间,刑法不应主动介入;肯定说认为,竞技体育做为一种社会活动应置于整体法规范之下,竞技体育中发生的伤害行为,不能排除刑法适用的可能。目前,国内外学说与实务从社会相当性理论、容许危险理论、被害人承诺理论、正当业务说、国家许可说等方面,探究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但上述理论在适用时,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允许危险理论主张,当行为人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遵守行为规则实施危险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被允许的。危险被允许,也仅以危险的实现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竞技体育导致的伤害行为却不在此危险范畴内。因此,上述理论不能很好解释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虽然已经明确认知到比赛场上存在的危险,但绝不等同于他们对伤害结果予以认同,而且他们也根本不希望自己受伤。因此,本文提倡在竞技体育伤害事件中,应贯彻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作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这就代表着:运动员在明知比赛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仍进入其中,就需要对运动特有伤害危险的现实化负责。换句话说,如果法益侵害结果的实现是因为竞技体育特有的伤害危险所导致,那么就无需让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文通过对以往的理论进行梳理,阐述以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为中心的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正当化根据,在多方权衡下,认为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相较于其他学说观点,具有更佳的适用性与合理性,可作为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姚万勤[8](2019)在《法律父爱主义与专断医疗行为的正当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学界对专断的医疗行为正当化的理论根据存在"伤害说"和"非伤害说"的争议,但是无论基于何种立场均未能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社会个体由于获取信息的局限或者能力的欠缺在某些情形下无法形成有效的决定,国家基于法律父爱主义立场赋予的强制能够避免患者进一步损害自身利益,因而具有正当性的一面。在贯彻法律父爱主义的同时需要区分强制的程度,只是在当事人面对待决事项尚未行使有效同意,国家从最大限度地维护患者最佳利益出发才能作出干预的决定。因此,在刑法教义学视域,需要区分"患者或者家属能表达意志的场合"和"患者或家属不能表达意志的场合"对医生的专断医疗行为进行具体判断。(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阎二鹏[9](2019)在《持有型犯罪立法动向及其正当化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持有型犯罪独特之不法与责任内涵使其区别于传统作为与不作为犯罪,通过教义学中"危险犯"之法理可将持有行为的入罪根据解读为对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我国关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传统是通过持有对象的特定性、关联犯罪之严重性以及与法益侵害实害结果的密接性合理划定持有行为犯罪圈,但《刑修九》所设立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基本突破了立法传统。持有型犯罪特有之"堵截"犯罪构成功能在实现刑法之"法益保护机能"的同时,若适用不当,亦可能引发犯罪圈之非理性扩张。在法教义学视阈下,通过"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推定""最后手段性"的规范性限缩路径或可为其司法适用提供指引。(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赵学军[10](2019)在《坦白的正当化根据与合法性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坦白制度的发展源流和现行立法来看,"被动投案和效益兼顾"是坦白的正当化根据。一般坦白的主体限于犯罪嫌疑人,而被告人和罪犯可作为准坦白的主体。坦白必须以明示的"被动归案"和隐含的"归服法律"为前提条件。如实供述的内容不得违背主观认识并应当与实际情况大致相符,供述方式体现为主动供述与被动供述。对于翻供现象应当以一审判决前作为评价时点,将作为犯罪嫌疑人时的如实供述和一审判决前的重新交代联系起来进行认定。在裁量从宽幅度时要将人身危险性程度和国家效益大小作为衡量要素。"退赃退赔"不符合"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立法规定,不宜按照坦白条款减轻处罚。(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07期)

正当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社会规则,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得到了普遍提高,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正确地保护自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刑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律,如何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刑事问题,最终实现保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的目的,是我们每个人都不可忽视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正当化论文参考文献

[1].贾健,赵亚坤.社会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及其界限——以业余足球中的伤害为例[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

[2].段韶阳.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J].河北农机.2019

[3].丁方舟,马特·卡尔森.元新闻话语与新闻社会学研究的文化路径——卡尔森《元新闻话语与新闻业的意义:定义管理、边界工作与正当化》译评[J].新闻记者.2019

[4].段恩佳.网络型侮辱入刑罪名正当化分析[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

[5].吴珂.家庭惩戒行为的正当化边界[J].上海公安学院学报.2019

[6].林连花.公务员执行“会议纪要”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及界限研究[D].华侨大学.2019

[7].刘倚天.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D].华侨大学.2019

[8].姚万勤.法律父爱主义与专断医疗行为的正当化[J].比较法研究.2019

[9].阎二鹏.持有型犯罪立法动向及其正当化根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

[10].赵学军.坦白的正当化根据与合法性适用[J].法律适用.2019

论文知识图

干预之正当化事由一 种自然化、正当化任务,并且使...学术讲座及研讨会现代性与现代中国:社会与...一致性认可与正当性证明的关系示意圈一叁 静陵石人许昌学院获奖成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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