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冬霜:道德体验的心理学及哲学研究进路论文

卢冬霜:道德体验的心理学及哲学研究进路论文

摘要:道德体验既包括实际的生活经验,又存在着规范性的诉求。对道德体验性质的争议本身反映了元伦理学领域中长久以来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道德论争。在反实在论看来,实在论并没有为道德体验提供最佳解释。反实在论者试图放弃哲学调查的方法转而诉诸于心理学理论或文化理论来解释道德体验。无疑,道德体验以心理内容为媒质,但实证主义的思维和实践逻辑无法彻底解释道德体验中的道德表象。道德体验的哲学研究进路认为,以伦理实证的方式诠释道德体验并非错误,但我们还应基于哲学假设,将道德体验转化为二阶分析层次的一个元伦理学问题,从而使道德体验得到更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这两种研究进路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并不存在哪一种方法更为基础、更为优先的问题。实际上,两者应该是相互激励、相互补充的。

关键词:道德体验;伦理实证;规范性分析

当代道德哲学的目的是基于理性发掘人们应当如何行动的道德律令。对这一目的的追求使学者们将日常道德生活中人们的复杂心理和真实情感排除在研究范畴之外。对道德主体“内心世界”的忽视,使当代道德哲学招致许多批评。在这一背景下,当代道德哲学研究不再满足于论证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而是注重分析和阐发道德原则形成的心理状态及过程。道德体验研究就是这一哲学转向的代表。

道德体验一词具有多重意义,既包括内部的心理感受,也包括表现于外部的语言及行为选择,既包括实际的生活经验,又存在着规范性的诉求。道德体验之所以释义丰富,其原因在于它不仅仅涉及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经验等等,更涉及具有强烈主体性色彩的内在情感和主体意识。因此,如何诠释道德体验就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一、道德体验的诠释困境

道德体验与元伦理学之间的关联以两种方式体现出来。这一观点认为道德休验根植于个人或群体所持有的隐含信念,这些信念基于道德主体所处社会的道德秩序构建而成。道德体验被认为是道德共同体背景中的体验现象,个人的主观体验不可能脱离其重要的社会背景及相应的道德框架。从这一意义上而言,道德体验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世界的客观性本质。第二种方式则涉及对客观主义的质疑和批评。与物理、化学现象都以相对固定的方式存在相反,道德体验涉及我们如何构想、理解人类主体。完全机械客观的术语显然不足以解释道德体验。从广义的意义上来说,道德体验涉及表象的辨别,这意味着道德体验更具多样性和复杂性。道德体验不仅根植于道德信念,也与道德态度和道德情感紧密相关,因此,道德体验存在着人际差异、社会差异和文化差异。我们的道德体验并非如客观道德事实一样具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性。

伦理学家史密斯(Michael Smith)认为,当代元伦理学之所以存在大量的分歧,其原因在于道德同时具有两个彼此背反的特征,即道德判断的客观性和实践性。这两个特征都同时具有形而上学和心理学含意。[1]7道德判断的客观性表明了道德实在论和认知主义的观点,认为道德事实由客观世界的存在方式决定。我们通过道德交谈和论证发现客观的道德事实。相应地,在心理状态方面,道德事实的客观性为信念所捕获。当我们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或形成一个道德观点时,我们也由此表达了关于这些道德事实的信念。道德判断的实践性则恰恰相反,它表达了反实在论和非认知主义的立场,否认存在任何客观的道德事实,并藉由另一心理状态即欲望体现出来。与信念不同,欲望不具有认知主义的特性,也不回应任何道德事实的正确性。它仅仅是道德主体的一种心理状态。尽管欲望能促使我们理解动机和道德判断之间的联系,但对于什么样的道德论证应该成为动机的论据,它给我们留下的只有全然的神秘感。

民主精神在语义理解上要体现应有价值和应有原则的回应且不失偏颇,对民主精神的理解,要突出民主制度在社会中的价值和意义。同时,民主精神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历史背景下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的制度内核。民主精神要在作为民主主体之公民与作为民主客体之政府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和协调。民主的精神基于政府和公民关系的不同情形而具有不同的主观和客观的承载。民主的内涵具有工具性内涵和价值性内涵之分,互联网改变了民主的工具性内涵,却坚守了民主的价值性内涵,我们要思索的是民主价值内涵实现的可能性进路。

从现象学的角度看,信念和欲望通常没有得到截然不同的体验。但休谟认为,尽管存在现象学,但至少在模式上,可以将信念和欲望分开。[1]7也就是说,尽管存在各种表象,但我们仍然可以将道德体验分解为若干信念、欲望以及其他精神状态。休谟将人类心理的标准图景划分为信念和欲望,认为哲学本身与极具主观心理色彩的人的主体性密切相关。基于这一前提条件,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想要阐明的是,这些基本的精神状态是如何显著存在的,以及它们如何能够激发一个人采取行动。

那么,在诠释道德体验时我们应以什么标准甄别信念和欲望?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认为,信念和欲望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二者都具有表征内容,但它们各自表征的内容和适应指向截然不同。[1]7信念表征的是道德的客观性特征,这意味着信念的目的是适应客观世界,信念的真假由客观世界的性质所设定。因此,我们把道德判断看作是正确或错误的,并采用道德谓词来描述我们的行为。例如,偷窃是错误的,诚实是正确的。如果关于客观世界的事实发生改变,那么信念也会随之作出改变。无论是信念抑或它们所体现的客观世界特征在本质上都不具有激发性。与信念不同,欲望并不关注客观事实的真假。它仅对行为者自身的行动作出解释,即行为者为什么做某事。欲望在道德动机中发挥着更为根本和基础的作用,是行动的主要推动力。欲望表征的是道德的实践性特征,其适应指向是世界适应欲望,即欲望要求主动地改变世界,使未实现的世界状态得以实现,进而使欲望得到满足。从适应指向上来说,信念和欲望的内容和作用是互相排斥的,同时,这也会导致两者在心理状态之间的冲突。

对道德体验性质的争议本身反映了元伦理学领域中长久以来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道德论争。相应地,这一论争又使如何诠释道德体验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从道德实在论的立场来看,道德体验可被视为道德调查的一种形式。这一调查旨在发现独立的道德事实以及基于证据基础上的道德信念。在道德调查的方向上,实在论为其提供了真实性的假设,进而为我们的道德思想和行为方式提供了规范性的理由和解释。但在反实在论看来,实在论并没有为道德体验提供最佳解释,相反,反实在论者试图放弃哲学调查的方法转而诉诸于心理学理论或文化理论来解释道德体验。

城中,枪声还在继续。木排上的战士们望着城中枪响的方向,心里说不出的悲伤。这时,一名战士发现躺在身边的夏国忠哼了一声,他转头看去,夏国忠嘴里涌出一股血,随即停止了呼吸。

无论我们是否同意信念-欲望属于我们精神系统的一个合理正当的补充,或者它们起到一定的诠释作用,信念-欲望也只不过是精神状态。一些哲学家认为,世界根本不包含这样的特征,即客观事实外在于我们的头脑,但从本质上与我们的意志相连。世界同时具有客观性特征和激发性特征,这违背了我们目前对世界的最佳诠释。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认为,世界同时具有客观性和激发性特征可能涉及一种奇怪的精神状态,这完全不符合对人类心理的理解。“‘人类心理学’的标准画面告诉我们,不存在诸如此类的事实。”[1]11

无论我们以何种标准来评估我们的道德思想和实践,从哲学分析的意义上讲,这些数据分析是前哲学式的。实证主义的心理学不关注意识体验背后所体现的哲学叙事逻辑,相反,它们首先要排除大量属于道德表象范畴的内容及因素,例如,各种支配道德思想的约束性规范和理念、道德情感和道德观点的表述与批判以及各种思维模式和论据等等。这些要素是构成道德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属于实证主义心理学的研究范畴。我们在道德体验中的一切思维、情感等在科学方法和实验的支撑下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同时,这也导致道德体验的重要内容被一些纯粹的心理现象所取代。

实际上,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在诠释我们精神状态的性质及其作用时,也认为世界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客观的道德价值。史密斯认为,如果真的存在一种既适应世界又适应心灵的心理状态,那么它是真正的信念,因为它符合事实,适应世界。同时也是一种有条件的信念,因为信念作为一种意向性状态本质上依赖于人的感官,因此,信念以道德主体的欲望为前提,欲望是构成动机性理由的唯一状态。史密斯在信念-欲望的解释中强调了欲望在行为动机中扮演的角色,忽略了信念在动机中的作用。约翰·麦凯(J. L. Mackie)认为,即使道德事实奇怪到足以涵盖客观性和激发性的双重属性,我们也不具备能够意识到这些性质的适当心理状态。信念的本质和表征内容都不足以捕获实践现象,欲望的本质和表征内容也不足以捕获客观现象。即使我们相关的心理状态和能力储备充足且经过精心调整,但道德事实及客观价值依然是虚妄的。从人的认知能力来看,我们很难诉诸于一种特别的道德认知能力或一种奇怪的直觉去寻求客观价值。

信念和欲望被视为两种基本的命题态度,并构成了两种不同的道德动机来源。同时,有哲学家认为,道德哲学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我们的道德思想和实践做到真正对世界负责,从而融汇客观和实践意指。因此,我们的精神系统也包含若干特殊种类的复合心理状态。信念-欲望的存在至少表明休谟主义的人类心理标准图像是不充分的。这也表明,我们的道德心理不能被彻底地分解为信念和欲望。

二、道德体验研究的心理学进路

制度经济学家科斯在考虑交易成本的情况时,承认任何制度创新或变迁能否实现,制度变迁的收益与制度成本的比较是关键因素。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15]。权利是一种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15]。所以必须通过对初始权力界定后的成本与实际效果对比来具体分析,以选择合适的制度安排,如果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则这种安排将失去效率。因此,一种制度安排的总产值,取决于这种制度的运行收益与运行成本的比较,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才会最终实现制度的变迁。

在这里,我们首先基于意向性概念区分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心理学家布伦塔诺认为,心理现象是一种表象活动以及建立在表象活动基础之上的现象。情感、信念、判断、推理等都是心理现象。与此相对应,不在此范围内的其他现象都是物理现象。心理现象不能脱离物理现象独立存在,严格来说,心理现象是把物理现象包含于其中的二阶现象。物理现象如声音、颜色、气味等具有客观性,尽管它们本身不是表象,但往往作为内容被包含在表象之中。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区别在于意向性的内存在,即心理现象仅仅在内意识中被知觉。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道德体验强调的是道德主体在一系列日常生活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意识和主观经验。意识具有主动性和开放性,通过意识的意向性活动,外部世界完全可以在主体性中得到建构与说明。因此,将非语言行为和道德事实的若干特征描述为道德表象的一部分,也适用于道德体验的涵义。相比较之下,道德体验所涉及的各种外部现象(道德事件、外化为语言的道德态度、情感等)则不必通过我们的心理状态也能得到充分理解和解释。道德体验所涉及的表象主要体现在心理或精神层面,仅仅指涉道德主体内部的各种心理内容,如信念、欲望和其他心理状态等,而不涉及人们想法和态度之外的世界的客观特征。

尽管休谟主义试图区分信念和欲望,并试图建立人类心理的标准图景,但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并未脱离传统道德哲学的范畴。从纯逻辑的角度来看,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自行设置了人类道德心理的标准,与心理学的科学研究理论并无关联。事实上,对特定心理向度的呈现和强调也并非休谟首创。以笛卡尔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哲学家认为,知识的获取都具有内在主义的特征。所有信念的辩护因素皆可从内部获得,只有心理内容才能够为知识提供可靠的辩护。因此,笛卡尔试图由里向外重建知识,认为感觉经验的知识是推测外部世界知识的起点,并以此排除所有可疑的信念。

近年来,传统的道德理论一直饱受批评。批评者认为道德现象和道德原则的阐释本身受人的基本心灵结构、心理发展模式和理性阐释能力等限制,因此,脱离心理学制约的道德理论只能是虚幻的乌托邦。在这一背景下,外在主义认为,道德主体持有的信念是由外在事实引起的,与内在原因或一个人的心灵状态无必然关系。并非所有真实的信念都符合传统的、理性的知识构想。外在主义试图把辩护还原为可靠性,主张将认识论转化为经验心理学的一部分,进而解决我们如何获知世界的终极理论问题。

道德体验的心理学研究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受现象学、心灵哲学影响的人文主义心理学,二是以实证主义和科学理论为导向的科学主义心理学。现象学的代表人物胡塞尔认为,现象学的研究对象是纯粹意识或先验的自我意识,想要实现对纯粹意识的认识,就需要进行现象学的还原,即排除逻辑或成见等外在的设定之物,回归到最真实的事物本身,寻找其内在的明见性和真理性。受现象学影响,人文主义心理学试图摒弃虚浮的形而上学方法,主张不以任何假设为前提对道德主体内心所体验的各种内容进行如实描述。同时,人文主义心理学认为,尽管心理现象复杂多变,但它们本身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呈现在人们的意识体验之中。因此,现象学的对象本就是一个整体,对这一整体的任何肢解都会阻碍我们认识现象本身的真实面目,与整体性原则相对应的是反还原论立场,它主张对人的意识体验或私人世界进行直接描述,从而获得主观的或客观的知识。

实证主义所主张的还原论意味着,理解我们精神能力的性质(包括信念的本质)无需涉及对我们的内在状态进行扫描。在理解信念的本质以及与道德体验相关的某种特定信念时,我们可以关注外在世界。也就是说,我们应从广义角度关注各种表象以及构成我们道德体验的非心理要素的诸多特征,从而确证我们的信念。这意味着,尽管信念在道德体验中起着核心作用,但内在的心灵状态并不是道德体验的唯一特征。

尽管人文主义心理学的研究范围扩展到了主观纯粹意识的各种属性和结构之上,但有心理学家认为这一对主观意识的还原方式始终是非本原的。在当代神经科学、发展心理学和认知科学等实证科学获得长足发展的背景下,实证主义倡导者主张基于心理学的科学理论对体现在道德实践中的各种要素以及道德体验中的各种事实进行分析。科学主义心理学认为,所有的现象或对象都可以被分解为一些基本的感觉元素,对这些感觉元素进行解释就可以对现象或对象进行科学的描述和还原。当代神经科学、发展心理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显示,我们的意识甚至可以还原到某种神经刺激的反应。

有学者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建立过“地方政府部门与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指出“地方政府部门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如果社会弱势群体的情绪和行动尚未激化,至多停留在集体上访或集会等体制内平和的诉求手段,机会主义的地方政府将采取高压强硬策略,此时博弈均衡结果是妥协,一旦弱势群体中出现少数分子采取了暴力抗争的行动,机会主义的地方政府将采取较大让步,从而诱导其他弱势成员相继采取暴力抗争行动,事态反而进一步呈现扩大趋势。”[6]

本人从事动物屠宰卫生检验多年,在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要做到正确鉴别判断,首先应从外观检查和病理组织的切片检查相结合,然后再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处理,在此本人浅谈一下鉴别与处理方法。

无疑,道德表象以心理内容为媒质。如果没有相关的精神状态作为媒质,或者没有对精神状态进行阐明,就不会有道德表象。尽管我们需要某种精神状态(信念、欲望等)促使我们接近或获得道德事实的非精神特征或状态,但道德表象不仅仅是一种精神状态,精神状态也并不是道德体验的唯一要素。如史密斯所主张的,道德表象本身结合了客观和实践的诸多特征。例如,在日常道德生活中,我们的道德行为通常有对错之分。当我们按照道德原则行事时,我们也似乎承认了道德的权威。同时,我们在进行道德思考并试图寻求关于道德问题的正确答案时,也暗含着对道德属性、事实或道德知识的推论。因此,在道德体验发生之前,我们本身具备一些根深蒂固的信念和价值预设。

事实上,道德的规范性问题一直是传统道德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与休谟主义的道德心理学强调欲望是行动的动机不同,康德伦理学认为,理性是构建道德理由的唯一因素。以纯粹理性为基础,康德确立了具有形式性、自律的道德法则。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就是一个纯粹理性的事实,先天地存在于人类的理性之中。同时,康德也承认,道德主体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道德主体既是作为现象表象的自然自我,又是作为本体实在的自由自我。从这一意义上而言,道德主体不可能完全摆脱感性因素的制约而一直处于纯粹理性的支配之下。

三、道德体验研究的哲学进路

哲学家认为,道德体验的构成是复杂的,当我们考虑把道德体验中的思想和话语作为分析对象时,应该审慎从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观察各种表象是否真正属于道德心理学及其它学科中的议题。就其本身而论,从狭义心理学意义的角度去诠释各种道德表象并不是一个错误。与此同时,我们可以在不采用纯粹心理学术语对其进行表述的情况下,坚持道德表象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基于哲学假设,将道德体验看作是处于二阶分析层次的一个元伦理学问题,将道德思想和体验转化为命题内容。

道德哲学沿袭了布伦塔诺关于心理现象和物理现象的区分,认为表象是指外在世界在心灵中的呈现。它基于外部实在和内在心灵的二元区分而产生。表象主义者认为,我们自身的感觉系统在受到外部实在刺激时,就可以产生对外部实在的表象。因此,表象并不是纯粹主观自生的,也不是纯客观的。与表象不同,现象则意味着显示自身的东西,即我们意识到的东西与外部实在无关,而是我们意识经验中的感觉材料及其秩序。现象主义认为,外部世界不是别的,就是它向我们显现出来的样子。表象和现象在道德哲学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方法论作用。例如亚里士多德认为,真理首先通过现象、通过人的生存体验展现出来。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现象与近代科学的研究对象不同,它不是中性的、客观的材料,背后也没有更加真实的东西。现象是基于人们的实际生活体验而产生的感觉和意见。从这一意义而言,现象记录着我们的思想和信念。通过人们在实际生活中的感觉和判断,现象也可以为我们的信念提供一定的解释。因此,亚里士多德的现象概念几乎容纳了所有对我们“显现”的东西,无论是通过感觉获得的,还是通过理性获得的,都可以称之为现象。真理必然存在于现象之中,因此,在哲学上亚里士多德要拯救现象。

如何拯救现象并在实际生活中获得真理?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伦理探究中,我们应该“先摆出现象,然后考察其中的困难,最后,如果可能,就肯定所有关于这些情感的意见,如果不可能,就肯定其中比较重要或最重要的意见。因为,如果困难可以解决,且流行的意见还有一些站得住脚,真实的意见就可以充分地确立”。[2]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信念和意见往往各不相同、甚至互相矛盾。面对不同的信念和意见,亚里士多德热衷于论证权威、专家和大多人普遍持有的观点和看法。如果问题解决了,现有的意见保留下来了,那就足以证明这些意见的有效性。伦理学就是将辩证推理运用于对常识意见的分析而形成的。在理想情况下,各种现象通过哲学诠释得以拯救。

随着教育的发展与社会对于人才需求的变化,陈旧的教学思想观念、教育理念与我国的产业人才结构调整不相适应,课程内容守旧、缺乏工程系统思维,课堂教学以讲授为主、偏重理论讲解,考核以一纸试卷为定论,实践环节缺乏缺少等,使教育无法很好地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为了改变教学现状,许多院校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翻转课堂”“混合式实践教学”“对分”、CDIO等教育理念对教学进行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对道德主体精神状态的关注和区分并不意味着应将道德哲学彻底转向心理学。面对传统道德哲学忽视心理学的批判,很多哲学家认为,两个学科所涉及的研究方法的适用范围和问题指向是完全不同的。道德哲学中的规范性问题关注道德对人的社会约束性和道德性,更强调道德原则的证成性和“应当性”,而科学研究中的描述性问题则侧重于对既定的事实和经验进行描述、归纳和总结。尽管哲学和科学的研究内容往往互相重合,甚至殊途同归,但两者就同一问题所阐释的内容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这一意义上而言,伦理学不能完全还原为科学。如黑尔所说,“如果把道德体系的原则视为纯事实性的,那么,任何道德体系都将不能履行其调节我们行为的功能。”[3]因此,很多学者试图将规范性理念从心理学中抽离出来,认为道德体验是道德现象的独特品质或属性。道德体验作为构成道德思想和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独立于心理学以及其他的自然主义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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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道德表象完全还原为心理学内容的后果是,道德体验中的各种事实被简化为心理内容。道德主体被视为与物理、化学研究对象无异的客观对象,道德体验被还原为完全机械的物理过程。我们对此应该保持警惕,因为人的思维、情感和情绪等是复杂多变的,同时又蕴含着抽象的叙事逻辑,并不是简单的生物学或物理学现象。实证主义的思维和实践逻辑无法彻底解释道德体验中的道德表象。如果所有的经验主义必须以心理主义为基础,那么,这种心理主义必然会走向相对主义以及怀疑论,因为心理内容并没有明确地区分描述性的心理现象和规范性的哲学诉求。这也反映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道德体验涉及到我们需要以什么标准识别和理解自己的精神状态。同理,人文主义的心理学研究似乎更能够为道德体验提供可靠的解释。但其研究也仅仅将道德体验还原为人的心理意识层面,这些关于道德体验的描述仅仅停留在经验层面,还需要得到最终说明。

根据“澳大利亚JBI循证卫生保健中心质性研究真实性评价原则”[28],由2名研究者独立进行质量评价,相互比对评价结果,出现分歧时,由第3方仲裁。

当然,除理性之外,欲望、情感等非理性因素也构成道德理由,尽管它们不是纯粹理性,但他们在合理意义上也是可以被认知或辩难的。在传统道德哲学看来,道德体验或欲望、情感等为道德主体提供了行动的初级候选理由。作为理性存在者,人类因其理性本质而具有反思能力。每当我们基于道德体验以第一人称身份置于各种道德实践时,我们也会基于心灵的反思性结构将欲望、情感等私人体验转换为具有规范性质的公共理由。因此,尽管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时刻处于各种欲望和偏好的诱惑之中,但我们总会基于理性而审慎地反思。通过理性的反思,我们确立了对自身人性的认可,为人类情感确立其规范性,并将意志的行动原则转变为道德原则。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人类的反思性是道德规范性的真正来源。审慎的反思是构建道德观念、思想和话语的重要基础。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道德体验可被视为一种现实的反思平衡方法。反思平衡方法试图在直觉在直觉和原则之间达成一致,同时,又通过原则的推演过程解释我们直觉性的道德判断。它旨在检验一项道德原则是否正当,其本质是对伦理规范的一种辩护和论证。尽管道德体验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主观倾向,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体验不具备认知特征。相反,日常生活中的道德体验为反思平衡提供了具有前反思性质的、未经确证的道德信念。这些道德信念往往不是连贯一致的,通过反思平衡的方法,我们基于理性审慎思考,修改或摒弃最初的信念,从而实现各种信念的连贯性。

然而,也有很多学者认为,与科学调查不同,哲学调查的过程与调查时所预设的道德立场密切相关。对于任何有争议的道德论点及道德态度,除非道德论点所预设的道德立场令人信服,否则不会轻易被人们接受。如果追根溯源我们不难发现,人的主体性在道德认知中一直处于核心位置。相应地,道德价值具有某种主观性特征,承认道德价值的主观性特征也就意味着对客观道德价值的否定。通过日常生活实践的反思,我们也可以拒斥客观道德价值,从而构建一种道德怀疑主义立场。

我们中的一些人并没有由于元伦理学反思而成为道德怀疑论者,这一点可以表明,或者是这种反思内容本身不同于非怀疑论者,或者是其他思想阻止了怀疑主义渗透到我们的一阶话语和实践中。实际上,成为怀疑论者与未成为怀疑论者的哲学家之间,在反思的本质方面不存在差异。无论其是否会影响到一阶实践,我们应基于应然思考、理性反思来展示道德要求,以解决道德问题。通过元伦理学反思所揭示的道德体验问题不会威胁或损害道德。

四、两种研究进路得失的浅思

总的说来,道德体验涉及道德主体的心理,这导致我们的道德生活在某种意义上是神秘的。阐释道德体验的常规方式是采用心理学术语来解决问题,其原因在于,与道德体验相关的各种表象可以被解释为具有知性或实践特征,相应地,这两者为信念和欲望两个主要心理状态所捕获。尽管两者相关的命题内容具有不同的形而上学、语义学和认识论的角色,但在某种程度上都共享相同的心理空间。对道德体验的心理学诠释弥补了理性主义的缺陷,即理性不是道德的唯一要素,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应被视为与理性同等重要。道德不仅仅是道德规范体系的构建及辨明,更蕴含着主体性的体验与洞察。对于道德主体内部心理状态的分析与阐发,可以真实而深刻地描述人们在现实生活境遇和道德情境中的复杂心理和真实情感。

然而,对道德体验进行详尽的心理学叙述,认为只有参考心理因素才能识别和解释道德体验,这一观点则是带有误导性的。其原因在于,心理学研究进路将各种不同领域中的表象混在一起,试图用一个来代替另外一个,排除了道德体验的规范性特征。特别是,它意味着道德体验仅仅涉及心理领域,其研究视野仅限于分析人的各种精神状态及其它们的关系。事实上,道德体验的许多“本原”与我们的精神生活毫无关系。道德思想、话语和体验的相关事实在纯粹的心理叙述中并未得到充分的诠释。因此,对于道德体验的诠释不必局限于我们心理状态的各层面。否则,我们将会忽视道德体验的核心特征,将道德体验变为无聊的、单调乏味的东西。

综上所述,道德体验不能被简单视为精神问题或心理问题,对道德体验进行全面和深入的解释是一项重要且艰巨的任务。如果我们想要揭示其中的奥秘,就不应简单依赖于心理学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在哲学研究方法和心理学研究方法之间做出选择,更不意味着可以用描述性方法去质疑形而上学的合理性。两者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并不存在哪一种方法更为基础或更为优先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两种方法应该是相互激励、相互补充的。尽管道德体验不能直接还原为心理学内容,但很多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值得我们关注,审慎的哲学思考和道德推理应该关注相关领域的科学事实。基于此,我们才有可能深入挖掘道德主体形成价值观念的进程和心理状态。与此同时,道德体验的伦理学研究也可以为心理学研究领域提供富有建设性的启示。

参考文献:

[1] (澳)迈克尔·史密斯.道德问题[M].林航,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2]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211.

[3] 黑尔.道德语言[M].万俊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45.

*基金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网络媒体的道德体验引导责任研究”(2016QNZX0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新媒体时代大众道德体验的现状及引导研究”(18XJC710006);西南大学教改项目“‘思修’课教学中大学生道德体验引导研究”(2017YJ117)。

作者简介:卢冬霜,哲学博士,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应用伦理学。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19)01-018-023

[责任编辑:黄 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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