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权论文_朱赤浩

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同法定解除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法,合同,损害赔偿,目的,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应用范围。

合同法定解除权论文文献综述

朱赤浩[1](2019)在《论合同法定解除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合同法的内容中,规定了法定解除权这一重要权力,这对于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维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样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社会公众对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基于此,本文针对合同法定解除权展开简要的论述,重点阐述和分析其特点、产生的条件,以及行使这一权力的程序和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4期)

王如源[2](2019)在《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对保护公民权利、营造公平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任意解除权赋予了我国公民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选择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可实现有效止损。然而,任意解除权在不同合同中所发挥的约束力量与法律效果千差万别,文章阐释了任意解除权的内涵与特征,分析了其应用范围与法律约束,并提出了行使任意解除权应注意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8期)

滕欣燕[3](2019)在《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经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后的赔偿事宜,在理论界、实务界均有不同观点。现阶段,理论界主要存在选择主义和两立主义的模式。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救济原则。《合同法》虽然规定了法定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的原则,但是过于笼统,亟待完善。(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22期)

于海英[4](2019)在《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主要是指主体对自由和效率追求的法理理念,在《合同法》的第410条规定,合同的任何一方的当事人都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委托合同的解除,这条条例规定合同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也规定了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合同法中对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金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任意解除使用范围以及赔偿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笔者根据自身相关从业经验并结合广泛的社会实践调查研究,就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展开了相关思考,具体如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刘晋松[5](2019)在《探析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同的国家和区域针对合同法定解除后存在的损害赔偿性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说,存在选择和两立主义两种处理模式。我们国家一直运行的是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同时进行,比较科学合理。我们国家的《合同法》采用了大陆法系损失和利益分类的方式对于解除合同后产生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划分,界定为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同时《合同法》建立了可预见性原则,在解除合同后产生的损害赔偿主要目的是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弥补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和损失。如果是由于一方违约而导致的合同关系产生变更,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内容要求违约方进行损害利益的补偿。本篇文章中就对合同法定解除后产生的赔偿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以下的观点仅供参考和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汪文昊[6](2019)在《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定解除是合同解除制度的重点,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意义在于合同自由与合同严守的博弈、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目的是将合同当事人从无履行意义或无履行可能的合同中解脱出来,在契约严守的前提下,在必要限度内保护当事人避免不公平结果的发生。而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关键就是法定解除条件,只有明确法定解除条件,合同当事人才能更好地适用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同时限制合同解除纠纷中的司法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被滥用。我国《合同法》借鉴两大法系和国际法先进经验,在第94条中列举出五种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另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了情势变更的合同法定解除,虽然不同条文的表述多种多样,但其中心的判断标准和落脚点是一样的,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在《合同法》中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表述,但缺少专项的条文对其做出详细规定,所以在理论与实务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标准均存在着争议。在实务中,合同法定解除的裁判标准有以下规律:《合同法》第94条第4项是法院审判时援引最多的条文,而合同的“不可替代性”成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一个标准;多数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或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来否定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目前以《合同法》第94条为中心的法定解除条件存在内部混乱与适用上的困难。理论中,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在规定法定解除时采用了不同的标准。大陆法系国家会列明各类具体的法定解除条件并对合同法定解除加以限制:只有达到了合同目的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定解除;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国际组织则根据根本违约与合同落空原则来判断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而判断根本违约的关键同样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是合同法定解除的根本判断标准和根本解除条件。根本违约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直是合同法定解除的两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根本违约在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时有其局限和缺点;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标准在我国施行《合同法》以来一直作为法院在审理合同解除纠纷中的重要依据,可以涵盖绝大多数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根本的解除条件有利于法官及当事人更好适用解除制度,更好地实现合同自由。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中心,具体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有着不同的适用情况:原有情势变更规则应该仅适用于显失公平的情形,而除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外的其他客观条件变化,只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样可以成为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并经对方催告后仍不履行,即可认定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部分不履行以及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也可以导致合同法定解除。在民法典合同法编编纂过程中,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已被部分修改,对于未来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应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明确规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根本的解除条件,并根据不同类型制定具体适用的解除条件,进一步规范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条件的适用。(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6-01)

张文[7](2019)在《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下分期付款的适用范围日渐广泛,而以股权为标的分期付款买卖,由于股权已经事先交付,出卖人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往往会面临许多困难和特殊问题。为了更好发挥分期付款交易方式在股权转让领域的作用,本文以指导案例67号的裁判要点和裁判理由为切入点,提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解除权行使存在的叁个核心问题,即以股权为标的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依据、行使条件以及行使后果的问题。然后在文中分别对这叁个问题进行探讨,并在研究国内外立法与理论学说以及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首先,通过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发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可以适用在生活消费以外的领域。并且股权分期付款转让与传统的分期付款买卖相比,在交易本质、形式特征以及交易风险方面事实上都具有高度一致性。鉴于此,可以将《合同法》第167条的解除条款作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解除时的法律依据。接着分析传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条件的同时,结合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在标的性质、交付程序、解除后果等方面的独特性,提出对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条件进行特别限制的观点。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的建议,以期更好的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和理论探讨,进一步提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果的制度构建路径,即在《公司法》中对分期付款方式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后果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制。具体而言,就是以折衷学说作为合同解除效力之基础理论,探讨并阐析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中的特殊情况。进而对分期付款股权转让的恢复原状义务范围进行界定,并主张在难以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必须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优先遵循《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同时提出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应当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归责原则,并根据合同解除时买受人是否已处分标的以及处分时股权是否已经复原变更登记的不同情况构建相应的赔偿处理制度。(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9-05-29)

牛瑞峰[8](2019)在《合同法定解除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权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模糊、根本违约范围不确定、法定解除权行使期间不规范等弊端。这些弊端不仅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而且降低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并有损合同自由原则。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考虑,应从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理论入手,优化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认定标准;细化根本违约的范围以及规范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分析论证寻求完善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方法。(本文来源于《南阳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熊武盛[9](2019)在《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任意解除权是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合作方式的不同,其实际应用价值也各不相同。同时,它也面临着诸多的局限性,本文主要从法律的基本认识、撤销权的任意性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分析,进行再认识。并针对特殊情况的职业,对我国合同法武断撤销权问题作了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1期)

周璇[10](2019)在《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法能有效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的经济效益提升,在合同法中关于任意解除权的相关问题及其应用,并没有对具体的应用进行深入的解释,在具体的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问题,影响到其应用效果。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任意解除权的应用方法以及具体的法律解释方面的问题。本文具体阐述了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的相关问题,希望本文的研究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7期)

合同法定解除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合同法对保护公民权利、营造公平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任意解除权赋予了我国公民在一定条件下自主选择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可实现有效止损。然而,任意解除权在不同合同中所发挥的约束力量与法律效果千差万别,文章阐释了任意解除权的内涵与特征,分析了其应用范围与法律约束,并提出了行使任意解除权应注意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同法定解除权论文参考文献

[1].朱赤浩.论合同法定解除权[J].法制与社会.2019

[2].王如源.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

[3].滕欣燕.论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J].现代商贸工业.2019

[4].于海英.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

[5].刘晋松.探析合同法定解除后损害赔偿问题[J].法制博览.2019

[6].汪文昊.合同法定解除条件研究[D].吉林大学.2019

[7].张文.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法定解除权研究[D].华侨大学.2019

[8].牛瑞峰.合同法定解除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J].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9

[9].熊武盛.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

[10].周璇.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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