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隐私权论文-史雨欣

个人资料隐私权论文-史雨欣

导读:本文包含了个人资料隐私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个人信息资料权,信息自主权,信息隐私权

个人资料隐私权论文文献综述

史雨欣[1](2018)在《论个人信息资料隐私权的私法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于1983年"人口普查"案创设了个人信息自主权、在1991年6月1日颁布的于《联邦资料保护法》的同时阐述了个人信息自主权的概念,德国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各项制度已日趋成熟,我国台湾地区也构建了以个人信息自主权为中心的法律体系,面对当前我国个人信息资料被泄露、滥用的等一系列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资料去权的行为,我国仅在《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和《侵权责任法》中有少量规定,实不足以规制在当前网络信息大数据时代下对个人信息资料隐私权的保护。本文以比较法的视野,对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个人信息资料隐私权的立法模式进行介绍,并介绍当前我国个人信息资料隐私权遭遇的巨大的侵权现状,如何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资料隐私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1期)

李垚[2](2016)在《个人资料保护的规范构造——以朱烨诉百度隐私权纠纷案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的"朱烨诉百度案",两审法院的不同裁判意见,引发了个人资料保护的规范性构造问题,有待于理论的进一步分析。对个人资料保护的零碎规范做体系性思考,可以发现2014年最高院出台的法释11号的《规定》第12条可作为个人资料保护的一般条款。在规范性质方面,个人资料保护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侵权责任并行不悖,并且在逻辑上互相包容。与此同时,个人资料保护不再依赖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形成了独立的规范体系。《规范》第12条构造了个人资料保护的一般原则——"告知后同意"原则,但法院在具体适用时依然需要对"告知"、"同意"的含义进行具体考察。(本文来源于《内江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9期)

范晓峰,王浩[3](2014)在《大数据时代个人资料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隐私权随着社会进步与自身权益的觉醒而产生,并由最初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属性的权利。而个人资料伴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又逐渐成为新型的隐私权保护客体。尤其是在大数据时代,以个人资料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海量数据具有了新的价值,成为机构和个人攫取的目标,个人资料隐私权的保护面临严峻的挑战,借鉴他国经验,完善现有法律制度,规范机构和组织行为,是当前保护个人资料隐私的重要举措。(本文来源于《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臧菁,曾心泉[4](2014)在《论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隐私权在我国已经获得广泛的承认,但其与个人信息资料权的关系却是众说纷纭。一些学者认为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另一些学者则认为二者是相互独立的。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不仅有利于对相应权利的保护,还可以解决由于二者界限不清产生的矛盾与冲突,并为将来的《人格权法》等相关立法工作提供便利。(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4年04期)

王姗[5](2013)在《个人数据经济时代我国个人资料隐私权私法保护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目前在隐私权立法上仍很薄弱,个人资料隐私权立法也还是空白。无论是隐私权的基本理论还是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体系上面,都存在着较大不足,须建立一个更为完备的私法保护体系。而这一体系的架构和完善,须立足于当前个人数据经济时代的紧迫性,梳理当前立法规范、多重资源,构建一个更加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律保护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3年09期)

王姗[6](2013)在《浅谈个人资料隐私权契约法上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与人之间信息的流动、传播日趋转向数据信息的分享,隐私的外在表现和主要载体也发生重大变革。当下个人数据经济时代,隐私越来越集中于个人资料数据之中,隐私权也随之出现相应的延伸和发展。个人资料隐私权日益成为现代隐私权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面临着诸多变革与挑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中旬刊)》期刊2013年09期)

王姗[7](2013)在《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行为现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个人资料隐私权在个人数据经济时代所遭遇巨大困境:移动互联的广泛普及和网络对生活的深度嵌入,已经让个人资料隐私权无时无刻不面临被侵害的威胁。当今我国立法涉及隐私权以及侵权规制的立法,仅仅有《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以及《侵权责任法》中相关规定,而并未就目前时代发展的现状作出契合实际的考量,规定太过笼统模糊。本文从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基本形式、侵权行为的新兴特点等方面,对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现状展开立体全方位的研究分析,为完善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规制提出建议性意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25期)

王利明[8](2012)在《“个人信息资料权”是一项独立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人格权法制定的过程中,涉及对个人信息资料的保护问题。不少学者认为,个人信息资料可以归入隐私的范畴,不必单独在人格权法中作出规定。这种看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一些国家确实是将个人信息资料主要作为隐私来对待。这种权利也确实与隐私权有非常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本文来源于《北京日报》期刊2012-07-09)

陈波,周小莉[9](2011)在《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关系分析——基于行政公开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资料频频遭滥用,如何保障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务之急。有必要从行政公开的角度厘清个人资料、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叁者之间的关系,进而建立我国行政公开法上的个人资料保护制度。(本文来源于《江汉论坛》期刊2011年04期)

王爽[10](2008)在《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对隐私权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我们所处的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时代悠扬的主旋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资讯科技的发展,社会更加自由和开放,作为重要人权的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单纯通过民法的保护的做法显然已经出现局限,现实情况对隐私权的公法保护提出了强烈需求。本文从论述隐私权保护的复杂性和综合性入手,首先指出隐私权保护是一个复杂多元和跨部门的综合问题,并且需要运用综合手段从多元的视角出发协调各方利益冲突而得以实现。由于香港作为经济和法制发展较高的城市,对隐私权的保护已有十几年以上的相关经验。本文随后探讨了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对隐私权保护的情况,通过对公署运作模式和职权行使手段的归纳与分析,得出的优势与不足对我们内地相关法制的完善提供了较好的法律借鉴意义。本文最后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有助于保障公民隐私权的全面实现。(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08-03-25)

个人资料隐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5年的"朱烨诉百度案",两审法院的不同裁判意见,引发了个人资料保护的规范性构造问题,有待于理论的进一步分析。对个人资料保护的零碎规范做体系性思考,可以发现2014年最高院出台的法释11号的《规定》第12条可作为个人资料保护的一般条款。在规范性质方面,个人资料保护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侵权责任并行不悖,并且在逻辑上互相包容。与此同时,个人资料保护不再依赖于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形成了独立的规范体系。《规范》第12条构造了个人资料保护的一般原则——"告知后同意"原则,但法院在具体适用时依然需要对"告知"、"同意"的含义进行具体考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个人资料隐私权论文参考文献

[1].史雨欣.论个人信息资料隐私权的私法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8

[2].李垚.个人资料保护的规范构造——以朱烨诉百度隐私权纠纷案为中心[J].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6

[3].范晓峰,王浩.大数据时代个人资料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4].臧菁,曾心泉.论个人信息资料权与隐私权的关系[J].才智.2014

[5].王姗.个人数据经济时代我国个人资料隐私权私法保护之完善[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3

[6].王姗.浅谈个人资料隐私权契约法上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

[7].王姗.个人资料隐私权侵权行为现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

[8].王利明.“个人信息资料权”是一项独立权利[N].北京日报.2012

[9].陈波,周小莉.个人资料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关系分析——基于行政公开的视角[J].江汉论坛.2011

[10].王爽.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对隐私权的保护[D].吉林大学.2008

标签:;  ;  ;  

个人资料隐私权论文-史雨欣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