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论文_姚懿行

导读:本文包含了房地产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房地产法,教学改革,惩罚性,诊所,商品房,物权法,土地法。

房地产法论文文献综述

姚懿行[1](2018)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法中针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相关规定,这对于市场转型期行业规范的完善有着重要的约束意义和指导价值,尤其对于房地产市场恶意欺诈行为的防范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章认为,将惩罚性赔偿提升至立法高度,能够促进房地产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弥补制度缺失造成的监管不足。针对房地产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议。强调提高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性,才能提升房地产市场监管能效。(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2期)

李翔[2](2017)在《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房地产领域当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十分重要和有必要的,它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惩罚房地产中的恶意欺诈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在商品房买卖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是我国房地产领域在法律方面的一大进展。但是,由于受到时间、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房地产领域的适用性还不成熟,制度尚不够完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为此,本文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进行可探讨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20期)

乔思伟[3](2017)在《试点发债,规范运作关乎成败》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17-06-21)

朱珍华[4](2016)在《房地产法课程诊所式教学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房地产法教学方式存在诸多的不科学之处,学科定位的不同造成课程设计的层次不一,纯粹的理论教学造成学生课堂无兴趣无主动,房地产课程设计缺失对房地产经济社会的认知。房地产法课程诊所式教学改革措施应从五个方面进行完善:建设教学团队、拓展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建设教学资源、完善考核评价。(本文来源于《时代教育》期刊2016年21期)

张晔[5](2016)在《从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事件谈我国城市房地产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业的发展变化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几年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始终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事件是该领域近期热议的话题之一,"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该怎么办?"一时间引发专家学者以及普通居民的讨论。可以看到,虽然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调整房地产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使得房地产法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但现实中不断涌现的问题与我国目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存在不足(本文来源于《知识文库》期刊2016年13期)

黄志萍[6](2016)在《房地产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困境与出路——以房地产法课程改革为突破口》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法在我国法律教学体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房地产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学科定位不明确、理论研究不充分、课程设计不合理以及培养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的问题。建议立足于房地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通过对房地产法律课程、教学观念、考核方式的重新设计,建立起案例教学、情景化教学、法律诊所等多元化的房地产法课程教学模式,以重塑我国房地产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机制,为国家、社会和市场培养出一批招之即来、来之能用、用能胜任的当代房地产法律应用型人才。(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16年01期)

郭丹云,曹健[7](2014)在《论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的叁个层次》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的叁个层次是案例式教学、诊所法律教育和社会实践性教育。建议加强案例的情景式教学;建议律诊所机构化;建议充分展开非诉环节的诊所法律教育;建议加强房地产信访纠纷的调查和参与。(本文来源于《教育教学论坛》期刊2014年30期)

何红[8](2014)在《房地产法课程教学改革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房地产法课程原有教学模式的弊端分析入手,阐述该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成绩评定、教材建设等方面进行的改革。(本文来源于《现代企业教育》期刊2014年10期)

何红[9](2014)在《房地产法课程建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房地产法课程教学目标分析入手,阐述该加强该课程建设的必要性和进行本课程建设的措施。(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4年09期)

邱雅[10](2014)在《论房地产法体系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地产法的体系是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规范有机统一的整体。在房地产业发展和房地产市场规范过程中,我国房地产法的理论和立法实践有了比较大的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逐步清晰,必然面临着一个房地产法律规范体系的调整与完善问题。而房地产法的性质决定了我国房地产立法方向以及完善的具体措施。如何准确把握房地产法的性质,厘清我国房地产法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把握其在房地产法体系重构中的地位,对房地产法的现有规范体系进行认真的梳理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拟根据房地产法与经济法的密切关系,以经济法的精神,从经济法的视角对我国房地产法的体系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完善举措。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叁万余字。第一部分为房地产法体系的理论分析。旨在论述房地产法的概念、房地产法体系的概念与结构,理论上为房地产法体系的完善做铺垫。房地产法的概念包含广义和狭义之分,根据房地产法以指定领域的房地产社会经济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可以分为既调整国家与法人和自然人及其他经济主体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等过程中形成的纵向管理关系,以及也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横向经济关系。房地产法的体系是全部房地产法律规范共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一个国家或地区房地产经济的发展水平、房地产业及其利益结构的性质、立法者的意志取向决定了其房地产法律体系结构的差异,国内学者对房地产法的体系分为两分法、叁分法和叁层次分法等几种观点。调整私人之间基本财产关系的《物权法》是不应该作为房地产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以及《价格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只与房地产业的某个环节相关,因此只是房地产法体系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一部分。《住宅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列成为房地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的房地产法的体系应该是以《宪法》为依据、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核心、以《住宅法》为重要组成部分、覆盖相关法律的系统。第二部分为房地产法的性质,旨在廓清房地产法的基本问题,如房地产法的性质等,为后文分析奠定基础。房地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一直时有争议,虽然《物权法》对房地产立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房地产法调整手段及调整规范都区别于《物权法》,因此属于经济法范畴更加具有说服力。从房地产领域及房地产法法律体系来看,国家对房地产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宏观上的管理和调控,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正是经济法功能的体现。从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分析,国家对房地产市场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也体现了经济法的纵横统一性。第叁部分为房地产法体系的立法现状及问题。旨在从我国房地产法的现状特点分析出发,探寻我国房地产法立法的问题。房地产法律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房地产法体系的争议使得相关法律无法配套实行。部门法立法标准不一,导致了重复立法,行政管理权力膨胀。土地立法落后,税收法律体系混乱,影响了房地产税收的规范性,无法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金融法规的不健全给房地产市场带了更多的风险,让房地产市场缺乏稳定性。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其一是房地产法律制定模式不健全,其二是房地产法律体系建设指导思想的缺陷。第四部分为房地产法体系的重构。旨在针对我国房地产法立法问题提出更加完善的建议,促进房地产的健康持久发展。首先提出房地产法体系的构建标准与原则。其次加快修改房地产基本法,让房地产一些相关法律能够实现统一协调地配套实施。完善土地立法,从土地审批、监督、权属方面讲土地制度纳入法制轨道。完善房地产税收立法,健全分税制立法体制,改革房地产税收结构。修改完善金融立法,加强金融监管以及规范房地产市场,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和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等。最后,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以及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来源于《华中师范大学》期刊2014-05-01)

房地产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房地产领域当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十分重要和有必要的,它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惩罚房地产中的恶意欺诈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在商品房买卖领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是我国房地产领域在法律方面的一大进展。但是,由于受到时间、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房地产领域的适用性还不成熟,制度尚不够完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为此,本文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进行可探讨和研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房地产法论文参考文献

[1].姚懿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性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8

[2].李翔.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J].法制博览.2017

[3].乔思伟.试点发债,规范运作关乎成败[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7

[4].朱珍华.房地产法课程诊所式教学改革研究[J].时代教育.2016

[5].张晔.从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事件谈我国城市房地产法的完善[J].知识文库.2016

[6].黄志萍.房地产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困境与出路——以房地产法课程改革为突破口[J].社科纵横.2016

[7].郭丹云,曹健.论房地产法实践性教学的叁个层次[J].教育教学论坛.2014

[8].何红.房地产法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现代企业教育.2014

[9].何红.房地产法课程建设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4

[10].邱雅.论房地产法体系的重构[D].华中师范大学.201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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