涤除权论文_吴元璞

涤除权论文_吴元璞

导读:本文包含了涤除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抵押物,金额,受让人,抵押权,法律依据,买卖合同,物权法。

涤除权论文文献综述

吴元璞[1](2019)在《“买卖在先抵押在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涤除权适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商品房买卖在先抵押在后,当买受人愿代为清偿债务涤除抵押权,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时,基于保护买受人信赖利益、发挥抵押物的流通价值及保障交易安全的考量,在区分有无禁止性约定的前提下,可否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由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涤除抵押权以办理过户登记,颇有争议。本文从抵押权人善意、无过错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视角,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助于相关纠纷的司法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2期)

周建斌[2](2018)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涤除权之法律依据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历2016年底至2018年期间房价大幅波动的时代背景下,探讨涤除权的行使对于稳定市场参与者的司法诉讼预期、指引买卖双方正确认识和行使权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涤除权的立法意旨和时间脉络,探讨涤除权的行使对于处理房屋合同纠纷的正面意义,以避免更多的购房者陷入当房价上涨时不得不面临《合同法》第110条之掣肘、而无法捍卫合法权益的司法两难境地。(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期刊2018年12期)

夏莉莉[3](2017)在《论涤除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我国关于涤除权制度的争论一直没有间断,很多国内学者对我国《物权法》第191条是否属于涤除权制度的规定有分歧。事实上,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十分隐晦,在我国担保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虽然也存在很多矛盾的地方,但此次法律的出台不得不说是我国法制的一大进步。国内许多学者在进行多方对比和研究之后指出了理论界对于涤除权制度的误读,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并不是我国有些学者所认为的涤除权制度,而是替代清偿制度。虽然涤除权制度与替代清偿制度从法律效果上来看都是消除抵押物上的抵押权,但是从具体的方面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涤除权制度从其概念到具体的行使条件都有其独特的制度构造,并不同于替代清偿制度,替代清偿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以消除主债务为目的从而间接的产生消除抵押权效果的制度,两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对于两者的区别,笔者在正文中会详细地予以阐述,以期能正确的对两种制度做出清晰的划分,厘清学界存在的误区。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体系中并没有关于涤除权制度的规定,但法国、日本、瑞士等国家对于涤除权制度已经制定了多种立法模式。我国在规定抵押物转让制度的问题上尚存在缺陷,虽然关于抵押物转让相关制度的规定有替代清偿制度、代价清偿制度以及价金代位制度等多种制度设计,但是这些制度在现实运行中仍存在很多不可避免的缺陷,无法在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抵押物的买受人叁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利益平衡点,违背了现行的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涤除权制度的设计则充分考虑到了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抵押物的买受人叁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偏向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同时也赋予了处于劣势地位的抵押物买受人以一定的对抗性权利,使其不至于在抵押物转让这一法律关系中处于过于被动的状态。这一制度设计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正公平原则的理念,较为巧妙地填补了抵押物转让制度存在的漏洞,缓和了叁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鉴于涤除权制度的优势以及在我国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现实中有关抵押物转让的实际案例,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本国国情合理地、有选择性地引入涤除权制度,以完善我国的抵押物自由转让的相关制度,充分地借鉴该制度的优势,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形设计出最佳的制度安排,以实现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行。(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7-05-01)

汤硕[4](2017)在《涤除权制度相关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项重要的救济性权利,涤除权制度曾在登记公示制度缺位的时期为不动产受让人提供了极为重要的保护。时至今日,涤除权制度仍然在抵押物交易领域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但在当前的框架内,由于《物权法》第191条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导致涤除权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着一些争议,更在实践中面临着困境。因此,本文先行对涤除权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进行了概述,并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对主要争议进行了综合分析,继而从实务角度对具体问题提出了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以期建构一种更加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涤除权制度。对于与涤除权制度有关的理论性问题,文章通过对物权法第191条进行综合分析,认为我国的涤除权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涤除权制度的理论争议还是需要通过立法手段解决。而在涤除权的实务领域问题中,文章以涤除金额的认定为核心,指出涤除金额的认定应当以抵押财产的实际价格与债务总额为依据。在抵财产物转让领域中,涤除权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本文通过分析认为,随着立法实践的继续推进,理论上的重大争议应当能够得到逐步解决。在此背景下,应当把关注重点逐步转移到涤除权制度主要内容与具体适用上来。从而更加有效地回应客观现实的需求,更好地将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体现在实践之中。(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期刊2017-04-01)

解静静[5](2016)在《我国涤除权制度的平衡机制及发展探索》一文中研究指出涤除权制度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抵押物而设计的一种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抵押物受让人获得受让物完整所有权。该制度从起源发展至今经过很多国家的改良,改良之后的涤除权制度更加缓和,有效促进了抵押权人以及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与其他的抵押制度相比较,涤除权制度大大增加了抵押权消灭的可能性,同时也有效促进了抵押物的流通。我国的涤除权制度是将《物权法》当中的一些规定当作涤除权制度,长期以来,我国主要强调对抵押权人的保护,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抵押物的转让,最终导致抵押权人以及抵押物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出现失衡现状,不仅阻碍了物品的流通,同时也使得很多物体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为此,本文认为需要完善涤除权制度的平衡机制,有效促进该制度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8期)

刘建[6](2015)在《涤除权制度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涤除权制度是为规范抵押物转让而设计的以抵押物受让人为主导旨在使受让人取得受让物完整所有权为目的的制度,从该制度起源发展至今被许多国家继承和改良,与早期过分加重抵押权人责任和义务相比修改后的涤除权制度更趋于缓和,有效平衡了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天平。与代价清偿制度相比该制度把消灭抵押权的主动权赋予抵押物受让人,大大增加了抵押权消灭的可能。与替代清偿制度相比又可以避免当抵押物价值低于主债务价值时受让人须支付全部债务额的弊端,极大的促进抵押物的流通。然而我国学者却把《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之但书规定当做涤除权制度,我国不仅没有涤除权制度并且长期以来都强调对抵押权人的保护限制抵押物转让造成了抵押权人与抵押物受让人利益天平的失衡,不利于物的流通违背物尽其用,因此受到学者的强烈质疑与批判。我国在未来的民法典编订中应该回归传统大陆法系即放开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并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在此基础上引入涤除权制度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5-03-20)

史伟[7](2015)在《浅谈涤除权制度的平衡机制及在我国的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涤除权制度作为一种平衡抵押权人和第叁买受人的机制,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意义。抵押权制度起源于法国,后来在日本的发展最为完善,如今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此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涤除权也带来一些列的问题,关于其存与废的声音近些年一直争议不断。(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6期)

翟云岭,刘耀东[8](2014)在《论抵押涤除权制度——以《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但书应解释为替代清偿制度而非涤除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在赋予抵押权以追及力之基础上,充分借鉴日本民法关于涤除制度修改之成果,通过废除"抵押权人增价拍卖义务"等以缓和涤除制度对抵押权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期建立一种由抵押物受让人占主动地位的直接消灭抵押权的制度。(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4年09期)

赵林青[9](2006)在《涤除权制度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涤除权制度源于法国,主要为日本民法所继受,在瑞士民法典中也有所体现,是传统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因涤除权的行使给抵押权人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害而备受争议,几十年来保留与废止之声不绝于耳。我国商品房预售情况的具体分析,表明这是发挥涤除制度功能的一种典型形态,涤除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基础和必要,应经过合理的制度构建予以明确和完善。(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3期)

杨通河[10](2005)在《贵州高院终审首例涤除权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贵阳12月15日电 记者杨通河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今天向记者独家透露,该院近日针对一宗复杂民事案件作出的终审判决,是贵州法院民事审判史上的首例涤除权判决,迄今在全国范围内亦属罕见,填补了在担保物权纠纷领域的一个十分棘手的司法空白。    案(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05-12-16)

涤除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经历2016年底至2018年期间房价大幅波动的时代背景下,探讨涤除权的行使对于稳定市场参与者的司法诉讼预期、指引买卖双方正确认识和行使权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涤除权的立法意旨和时间脉络,探讨涤除权的行使对于处理房屋合同纠纷的正面意义,以避免更多的购房者陷入当房价上涨时不得不面临《合同法》第110条之掣肘、而无法捍卫合法权益的司法两难境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涤除权论文参考文献

[1].吴元璞.“买卖在先抵押在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涤除权适用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9

[2].周建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涤除权之法律依据探析[J].市场周刊.2018

[3].夏莉莉.论涤除权制度[D].大连海事大学.2017

[4].汤硕.涤除权制度相关问题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5].解静静.我国涤除权制度的平衡机制及发展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6

[6].刘建.涤除权制度探究[D].黑龙江大学.2015

[7].史伟.浅谈涤除权制度的平衡机制及在我国的发展[J].法制博览.2015

[8].翟云岭,刘耀东.论抵押涤除权制度——以《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解释为中心[J].法治研究.2014

[9].赵林青.涤除权制度之我见[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

[10].杨通河.贵州高院终审首例涤除权案[N].法制日报.2005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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